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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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挥组
主要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和经侦部门负责人,如有必要,还应当吸收当地主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领导参加。
指挥组负责案件侦查的整体谋划、力量调配和工作协调。
(二)取证组
负责询问知情人、调取证据、查询存款、汇款等调查取证工作。
在具体分工时,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可采取以“包事”为主的方式,即按需要查证的若干案件事实,将侦查人员分为若干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也可采取以“包人”为主的方式,即对若干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部署侦查人员,查清其犯罪事实。
(三)审讯组
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取其供述。
应由具有较丰富审讯经验的侦查人员组成。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审讯小组,以“包人”为主,分别负责对若干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也可以实行“包人”与“包事”相结合,审讯与查证一肩挑。
[2]
(四)审计组
负责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解决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应由专业财务人员或审计师、会计师组成。
这一机构设置与否可视侦查工作的需要而定。
(五)综合组
负责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制作会议记录、司法文书,编印专案简报,进行工作协调,接待律师。
除了上述工作小组外,还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机构。
如有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受害人及受害单位较多,为维护当地政治稳定,可成立群工组,专门负责安抚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工作;
有的发案单位财务混乱,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可以组建清产核资组,查明资产、负债情况,为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基础;
还有的案件重大、复杂,仅凭公安机关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案件中的所有问题,为此,可由主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牵头,成立由公安、纪检、监察、税务、工商、参加的领导小组,决定侦查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对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
对于某些新型案件,还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对侦查工作予以指导;
对于参战人数众多的大型专案,还应有专人负责后勤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力量的组织分工并非一成不变,而应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兵力部署。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提请有关部门配合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侦查工作离不开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特别是大要案件的侦查更是如此,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侦查工作将寸步难行。
(一)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案情,汇报侦查工作设想及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给涉案的地区、部门造成严重损失,其影响恶劣,有的甚至威胁社会稳定。
由于其波及范围较广,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往往难以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因此,必须主动、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以便党委、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打击合力。
在侦查工作中,应做到:
重大行动前及时汇报,请党委、政府把关,防止出现孤军奋战、独木难支的局面;
重要关头,请党委、政府出面协调,统一思想,排除阻力;
重大情况与党委、政府通气,争取支持。
另外,在侦查工作中还应注意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请示,主动接受其指导。
(二)提前介入执纪、执法部门对严重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ﻫ
经济犯罪同时也是严重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实践中也确有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是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发现的。
但是,如果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完毕,发现其构成经济犯罪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往往因时过境迁而人走证灭,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
因此,对于执纪、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确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争取提前介入,开展初查,收集证据,监控被查对象,控制涉案财物。
(三)提请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ﻫ
检察机关担负经济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侦查监督职责,其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使侦查工作置于其监督之下,保证侦查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另一方面,也可使其尽早熟悉案情,对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进而使案件顺利批捕、起诉。
(四)提请政法委协调,与检、法共同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ﻫ
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认定处理较为困难,公、检、法机关经常因此发生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查处,削弱了打击力量。
因此,对于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向政法委汇报,请求其予以协调,在其主持下,由公、检、法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会诊,以便统一认识,推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
(五)就案件的处理向检、法提出建议,以兑现宽严政策
发挥政策威力,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其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揭发检举同案犯,提供其他犯罪线索,配合侦查工作,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常用策略。
为了确保政策兑现,对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确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向检、法提出从轻及减轻处罚的建议,并争取其认可。
(六)提请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协作 ﻫ
经济犯罪分子大多跨地区实施犯罪。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离不开相关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
需要外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予以协助的,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或派人前往联系,如有必要,还可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予以协调。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对案件的定性、证据及程序等进行把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ﻫ
三、把握侦查工作进程,推动案件侦查的深入
(一)甄别线索,缜密初查,摸清案情,准确定性ﻫ
公安机关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多种多样,有的较为详实,成案率较高,如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执纪和执法移送的线索等,经过简单查证,即可立案侦查;
有的则较为模糊,甚至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有少数甚至是错告、诬告,如少数报案、举报等,对此只有仔细甄别才能去伪存真。
有报案人的或举报人身份明确的线索,可通过询问报案人判明真伪,界定性质;
对于匿名举报,则可通过书面分析初步判定是否具有查证价值。
首先,审查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多数类型的经济犯罪都与犯罪主体特定的身份、职务、社会背景、专业知识等相联系,甚至只有具备上述特殊条件的人才有可能去实施某种类型的经济犯罪。
因此,通过审查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推断出其是否有可能实施被指控的经济犯罪。
其次,审查被指控事项的情节。
线索反映的被指控事项的情节是否详尽、是否符合经济犯罪的一般规律,是判断线索属实与否的重要依据。
再次,审查线索来源渠道。
相对而言,上级交办的线索、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单位的报案或举报、隐蔽力量提供的线索比较可靠。
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匿名举报中不实成分较多,但与被指控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提供的知情范围较小的线索可信度较高。
最后,审查线索所述事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初查阶段不仅应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即解决“要不要查”的问题,还应尽可能打开案件的突破口,从而为立案侦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此,在初查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
线索是调查的出发点,在调查中,应集中精力围绕线索进行查证。
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
若拖延过久,被指控人发现其罪行可能暴露,就会施展种种反侦查伎俩,给进一步查证及立案后的侦查造成困难。
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
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
调查的任务在于核实线索,要以此为中心,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
在调查中要不失时机地收集、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取,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
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
立案前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明被指控事项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查清全部事实和收集全部证据。
所以,只要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被指控事项达到追诉标准,就应果断立案。
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应对事件性质作出准确界定,看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缜密论证,务使定性准确。
(二)控制涉案资金流动,监控被查对象行踪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发案滞后的特点,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在犯罪得逞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有的甚至发案时间距作案时间相隔数年之久。
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有充裕的时间转移赃款、赃物,并逃匿到异地甚至国外、境外。
在侦查工作中大力开展追赃、追逃固然重要,但在犯罪嫌疑人未及逃匿、移赃之时就加强防逃、控赃,则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特别是在受理犯罪线索之后、立案之前,公安机关无权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但并不等于在初查阶段就可以无所作为,任其逃匿、移赃。
在开展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逃、控赃:
对于涉案资金,在查明其性质、来源的前提下,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控制:
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涉案资金属于国有,但被其非法占有的,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将资金予以冻结;
被查对象与被害人存在经济纠纷的,可先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涉案资金予以冻结。
对于被查对象,在认定其存在犯罪但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视不同情况进行监控:
首先,对被查对象采取边控措施,以防其逃至境外;
其次,如果被查对象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可商请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拘留、收教、劳教等行政处理措施;
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的,可提请纪检、鉴察机关对其采取“两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两指”(《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措施;
另外,还可以视情对其留置盘查。
(三)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赃、证同步到案ﻫ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证、移赃,立案后,应迅速传唤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具备条件的,应对其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这就意味着在首次传唤中,必须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述,特别是在初查获取证据不够扎实的情况下,首次讯问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如果不能通过初讯获取口供,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须将其放回,其必然趁机逃匿、毁证、移赃(实践中,多采取留置盘查的方法犯罪嫌疑人延长初讯时间,但是严格来讲,这样做与法律规定精神不符)。
因此,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力争在12小时内突破其口供:
一是要准备好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证据;
二是要拟订讯问提纲,对其可能作的狡辩要有充分的估计,并有驳斥其狡辩的对策;
三是对其社会关系、性格、经历等背景要有一定了解,以便“对症下药”。
在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应果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同时对其可能隐藏赃款、赃物及相关罪证的场所、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发现的赃款、赃物、书证、物证。
另外,还应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以确保赃款不致流失,尽可能减少损失。
(四)加强审讯查证,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讯问力度,打消其拒供心理,全面获取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述。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实查证,并收集相应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
除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查证外,还应围绕经济犯罪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流程进行调查取证。
所收集的证据一是要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二是要反映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的差异;
三是要反映出涉案款物的流向。
(五)提高侦查效率,查清犯罪事实,适时结案ﻫ
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通常侦查周期较长。
但是如果案件久侦不结,不但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还可能拖延赃款、赃物的返还,削弱打击工作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从而降低侦查工作的社会效益。
特别是对于波及面较广、社会影响恶劣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侦查工作的时效性更强,非快侦快破不足以平民愤,更不足以消除其恶劣影响。
因此,作为指挥人员,应设法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有意识地推动侦查工作的进程。
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连续实施多起犯罪的案件,可结合其犯罪手段特点,收集其经手的所有经济业务各个环节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从而迅速查明其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
其次,对于涉案地域广泛的案件,可请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协查。
有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到数个省市,甚至十几个省市,如果分别前往调查取证,不仅人力、财力难以承受,而且办案时限也不允许。
为此,可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商请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协查。
再次,对于性质相同,需要由多位不同证人提供的不涉及保密问题的证言,可召集证人开座谈会,一并讲明需要调查的问题,并交代政策,提出要求,然后再分别询问,制作笔录。
与到证人单位或住所取证相比,这种取证方式可省去往返证人单位或住所的时间和做思想工作的时间,从而大大提高取证效率。
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增强打击效果,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必须把握恰当的结案时机,做到适时结案。
适时结案,一方面要求结案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存在疑点,对案件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均已收集齐备,对与定案无关的其他细枝末节不宜过分纠缠,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
另一方面要求在结案时机的选择上要贯彻“除恶务尽”的指导思想,不因结案而影响对相关案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四、运用侦查谋略,突破侦查僵局ﻫ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僵局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所致,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迟迟不能抓捕归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导致证据不足;
二是来自外界的干扰所致,不少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关系网或保护伞,当其面临被打击处理时,其关系网或保护伞就会对侦查工作施加种种阻力,有的知情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有盘根错结的关系,拒不提供证言。
再有,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侦查人员的素质不高、经费、装备不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里主要探讨前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侦查僵局如何突破。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ﻫ
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缉捕工作一时受挫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长期经营,以发现其逃向线索: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实施严密监控,以发现其与犯罪嫌疑人联系的渠道,具体作法是对其行踪进行外线监控;
使用技侦手段对其通讯工具进行监控;
如果关系人与犯罪嫌疑人使用电子邮件、OICQ保持联系,可通过网络服务公司侦测其IP地址,发现其上网所用电话。
[3]二是采用“欲擒故纵”、“敲山震虎”等策略,诱使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从而发现其联络渠道。
三是对关系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规劝犯罪嫌疑人归案。
四是逆用关系人的反侦查行为,套取犯罪嫌疑人的逃向线索。
五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其逃向。
(二)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应对ﻫ
犯罪嫌疑人拒供是其面临审讯的本能反应,对此,必须在摸清其个性特点及拒供心理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讯问策略才能获取其口供。
对于畏罪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政策攻心的战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教育,动摇其心理防线;
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战术,使其彼此猜疑,从而为其自己得到宽大处理而交代罪行;
对于自视高明而侥幸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出示证据,攻其不备的战术,瓦解其抗拒心理;
对于狡诈、老练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先从次要问题谈起,逐步形成链条,最后合围包剿。
上述战术,并不是孤立的,可以以一种战术为主,其他为辅,也可以同时并用。
(三)对外界干扰的排除ﻫ
首先,可将犯罪嫌疑人转送异地关押。
经济犯罪分子编织的关系网或保护伞主要在其居住地、工作地,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将其转送到外地关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内外串通,出现跑风漏气、串供等问题,也有利于排除关系网干扰,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形成强大压力。
其次,严格保守侦查秘密。
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往往千方百计刺探侦查工作动向,一有风吹草动则逃匿毁证、移赃。
因此,必须严格保守侦查秘密。
在侦查工作中应制定保密制度,并认真执行;
挑选精干、可靠侦查人员参与侦查;
在突破重大案件时,应实行封闭办案,设立单独办案点;
应将重要线索和重大行动的知密范围控制到最小。
再次,提请上级督办或牵头侦办案件。
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或保护伞中不乏有权有势者,基层公安机关往往难以抵制其干扰。
对此,可提请上级公安机关出面督办案件,或者由当地党政领导挂帅,牵头侦办案件,或请其专门对案件侦办作出批示。
上述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挡来自外界的干扰。
最后,对于阻挠办案的关系网或保护伞中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建议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知情人拒证的应对
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的知情人与犯罪嫌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过某种便利;
有的接受过犯罪嫌疑人的恩惠;
有的曾与犯罪嫌疑人过从甚密;
还有的知情人自身也有某些违法乱纪行为。
这些知情人因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或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感恩心理,通常不愿向侦查人员提供线索或证言。
对此,可在摸清其拒证原因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方法获取其证言:
首先,发现并利用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有的知情人尽管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利益,但他们之间并非“铁板一块”,也同样存在矛盾或过结。
在调查访问中,要注意发现矛盾,并因势利导,使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怨恨提供线索或证言。
其次,抓住知情人自身的违法乱纪把柄,迫其作证。
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知情人,可从此入手,正面佯攻,令其产生畏惧心理,再提出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从而迫使其为保全自身而如实作证。
再次,商请知情人所在单位组织做其思想工作,促其作证。
如果知情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商请其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团等组织,出面做其思想工作,促使其从大局出发,配合侦查工作。
另外,如果单位领导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建议主管部门调整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有助于打消其单位内部知情人的思想顾虑,排除调查取证的障碍。
五、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益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不仅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责,而且在具体工作中肩负一定的维护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职责。
[4]]同时,还应在侦查工作中,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其防范意识;
对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以带动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维护发案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稳定。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金额高、受害人数多,涉及面广,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发案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稳定。
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一方面要尽全力打击犯罪,挽回损失;
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做受害群众的思想工作。
如果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二)维护发案单位、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归根到底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
在侦查工作中除了尽力为发案单位、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外,还应尽可能为发案单位生产自救出主意、想办法;
帮助发案单位从案件中汲取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对于企业主要领导犯罪的案件,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建议主管部门高速领导班子,是私营企业的,要让其指定代理人;
对涉案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不要轻易查封、扣押,对其基本账户不要草率冻结;
在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要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信誉,保障其购销渠道的畅通。
(三)总结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
案件侦查结束后,要组织侦查人员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总结,肯定成功的侦查思路和做法,积累侦办不同领域、不同行业案件的经验;
还要发现队伍素质、侦查方法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以达到通过办案锻炼队伍、提供侦查工作水平的目的。
同时,对于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
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批评、处分。
(四)对典型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宣传报道。
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有助于扩大侦查工作的社会效果,表明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和决心;
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激发群众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增强公众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
在但报道中,要防止过分渲染案情,而忽视侦查人员付出的艰苦努力;
防止为满足部分人的猎奇心理而泄露侦查手段;
防止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产生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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