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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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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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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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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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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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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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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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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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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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二、建设项目
管理
1.按照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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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1.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置,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一年向省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移动时,所在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将作业站(点)所在地的经纬度及地名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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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姑获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三、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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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用于配备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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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于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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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依法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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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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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五、
劳动防护用品
1.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相关方安全管理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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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违规装备暂时封存,由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不得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合同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劳动用工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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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询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作业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作业场所安全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标准建设炮库、临时弹药库、炮台,并设有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
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站(点)周围五百米内兴建妨碍作业的建筑物,不得侵占作业场地和设施。
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站(点)周围五百米内建设妨碍作业的建筑物,不得侵占作业场地和设施,违反本规定除责令拆除所建建筑物外,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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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
安全设备
1.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自筹经费购置的)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各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所需人工增雨防雹设备(含发射工具、弹药),应当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向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和单位统一购买,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使用许可证。
现场检查
1.《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违规装备暂时封存,由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每年开展作业前,由市(行署)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增雨防雹设备,按军械管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或大修。
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增雨防雹设备的检修或大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设备的购置、报废、更新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一年提出计划,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每个作业站(点)至少安排一名能排除一般故障的炮手负责高炮的日常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1.《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故障的高炮、火箭禁止作业。
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十一、安全标志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4处及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物品管理
1.人工增雨防雹装备、弹药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应遵守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人工增雨防雹炮弹应当存放在当地人民武装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
作业临时使用的炮弹,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临时弹药库房。
对不合格弹药应当按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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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人工增雨防雹装备、弹药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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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作业行为
1.违章指挥人影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2.违章指挥人影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3.发现人影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的;
(二)使用不合格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空域擅自作业的;
(四)损坏或丢失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的;
(五)擅离职守贻误作业时机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批准空域擅自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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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6.损坏或丢失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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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7.擅离职守贻误作业时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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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8.作业站(点)在作业时,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准确选择作业天气,确定作业时机,记录、收集整理作业和天气情况等有关资料,进行效果分析,上报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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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
十四、
接受监督检查
接受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
教育培训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
十六、
应急管理
参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十七、
隐患排查治理
参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表》。
十八、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注:
1.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据本级政府权力清单进行,属于其他部门执法权限,应当及时移送。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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