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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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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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金华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分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四条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金华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包括施工现场已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产权单位向金华市建设局委托的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各县市、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市本级、婺城区、金东区按现有事权划分依据各自负责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
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开发区、金东开发区、金磐开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统一办理。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申请表
2.产权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它产权证明资料)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安全技术档案
5.对于非新购置起重机械设备,还需提供上一次工地使用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
经核对后退还。
第六条经检查资料和逐一核对设备后,设备备案机构(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7个工作日内对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并发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起重机械编号牌照》和《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
第七条按浙江省统一规定,金华市的字母代号是:
G
各县(区)的字母代号分别为:
金华市区A兰溪市B东阳市D永康市P浦江县H盘安县E武义县F婺城区M金东区N
起重机械类别字母代号:
塔式起重机T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S
物料提升机W其它起重机械Q
示例:
浙GE—T00089
第一位浙—表示起重机械所在省的简称
第二位G—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地级市的字母代号
第三位E—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县(市/区)的字母代号
第四位T—表示起重机械类别的字母代号
末五位00089表示登记时的流水顺序号
浙GE—T00089即表示:
归属地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的一台塔式起重机,登记流水号为00089号。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归设备产权单位持有,在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中可委托使用单位使用,存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以便记录有关事项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新产权单位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及相应产权变更证明到原登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构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和方案的报审表
8.建筑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9.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1.施工升降机还须提供防坠器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并提交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核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和建筑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上面加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部公章)。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给使用登记牌。
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已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使用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把使用登记牌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牌实行一机一牌一次效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书(需原件)和安装验收资料
3.《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4.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上面加盖项目部公章)
5.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6.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7.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办理使用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经过审核符合要求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记录。
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当产权单位已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经鉴定仍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该设备不予使用登记。
产权单位应当把该设备报废,并向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季度统计本季度内核发的使用登记牌数量和注销使用登记记录数量,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并在每季度后7日内将此统计汇总表以邮件形式上报市建设局委托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jhajz@)。
第二十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网上数据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的网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10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及使用登记。
同时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限期登记。
10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对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核第十一条所列安装单位提交之事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监察机构依相关法规做出处罚。
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金华市建设局委托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申请表
2.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附表一注:
此表一式二份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申请表
起重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公称起重力矩
KN·m
最大起重量
kg
基本臂最大幅度
m
基本臂最大幅度处
额定起重量
kg
最大独立高度
m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轨距(轨道式)
m
变幅型式
小车变幅□
动臂变幅□
工作速度
(m/mm)
最大起升速度:
最低稳定下降速度:
回转速度:
小车变幅速度:
整机运行速度(轨道式):
设备
产权
单位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人
电话
备案申请日期
登记编号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本案管理部门,另一份由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单位自留。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
1、备案单位营业执照、产权证明;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3、安全技术档案
(三)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附表二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安装(拆卸)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项目经理
电话
设备备案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安装(拆卸)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装(拆卸)方案
有/没有
首次安装高度
最终使用高度
安装(拆卸)时间
年月日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注
安装(拆卸)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月日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说明:
(一)本表一式四份,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自留一份。
(二)交表前应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履历手册;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10、施工升降机还需提供防坠器检验合格报告;11、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向各级建设工程安监机构进行告知手续只需提供本表和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加盖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部公章)
附表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使用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起重设备名称
制造许可证号
规格型号
(含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厂家
产权备案登记号
安装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验收单位
验收日期
起重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含司机、指挥、司索、电工、维修工等)
姓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注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
使用登记机构意见:
登记机构(章):
年月日
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使用登记机关、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各留一份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
1、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和安装验收资料;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3、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上面加盖项目部公章);4、起重机械租赁合同;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6、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7、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办理使用登记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附表四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第____季度
_________县(市)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塔式
起重机
人货
两用施工升降机
物料
提升机
其他
起重机械
汇总
本季度核发使用登记表数量
本季度注销使用登记表数量
附表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使用登记牌编号:
设备名称
产品型号
告知受理号
检验报告编号
产权备案登记号
设备自编号
产品出厂号
安装类别
新机安装□
旧机移装□
起重力矩
最大幅(跨)度
额定载重
检测(提升)高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安装部位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产权单位
制造厂家
检测单位
安装告知日期
检测日期
登记牌有效期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使用登记牌应附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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