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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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
(三十二)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
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
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
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
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
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
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
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
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
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
【正确答案】:
答案:
刘某在中途委托孙某处理鱼,是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的范围。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可见,委托代理人转委托的前提条件一般为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先未被征求同意,事后又不予追认的,转委托不成立。
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转委托仍然成立。
对于什么是"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此外,《合同法》第400条亦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刘某受托为王某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
刘某在途中由于其车被撞而无
法亲自代销卖鱼,而又与王某无法联系,这时为了被代理人王某的利益,避免天热鱼坏卖不出去,而转托孙某代卖。
刘某这种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行为,尽管事先未征得王某同意,仍然有效成立,刘某并未超越其代理权范围。
第2题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
孙某与刘某之间是次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孙某是王某的代理人而非刘某的代理人。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本案中,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某自己的代理人。
而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第3题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正确答案】:
答案:
王某有权向撞坏刘某拖拉机的汽车司机(侵权人)进行追偿。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6条第2款又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代理人刘某并未超越代理权,复代理人孙某也是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职责,两人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换言之,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惟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托人刘某与次受托人孙某并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即撞坏刘某拖拉机的汽车司机进行追偿。
第4题设孙某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该损失应由刘某承担。
因为作为选择次代理人的代理人,刘某负有选任责任。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换言之,转委托行为一经成立,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所谓选任,是指对第三人的选择正确,主要指第三人人品可靠、对被代理人忠诚等。
现第三人利、某携款逃走,显然表明刘某选择次代理人(第三人)存有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第5题设孙某卖鱼时垫付鱼市行费140元,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
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
答案:
孙某可以向被代理人王某要求支付费用及其利息。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某的受托人,故应由王某支付140元的行费(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第6题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不能要求王某支付报酬。
因为委托合同若无特殊约定,应为无偿合同。
但孙、某可从刘某已扣下的报酬中要求得到一部分。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可以看出,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依习惯应支付报酬,后者主要指的是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或者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服务等情形。
本案中王某、孙某之间并无报酬的特别约定,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王某不负支付报酬义务。
第7题A实业公司在生产某治理污水的产品时需要一种化工原料。
该公司的采购经理李某问遍其所熟知的公司和厂家均未找到符合该公司质量要求的该种化工原料,履行期一天天迫近。
李某忽然想起自己的一位同学王某也在化工行业工作,便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说自己的公司也没有这种化工原料。
李某便委托王某帮助打听哪里卖这种原料,如果真能尽快找到的话,李愿以公司名义向其支付一定报酬,王某应允。
后王某经多方联系,果然发现与其同市的B公司库存有这种化工原料,卖价为5万元/吨。
王某迅速告知李某,同时说明自己因联系该项事务共花去费用1000元,李某表示愿支付3000元作为报酬。
同时二人在电话里达成一项委托协议,由王某协助李某购买该化工原料14吨,并代办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所在公司负担。
于是王某来到B公司,找到负责经理张某,张某说目前公司只剩下该种原料14吨,而且由于紧俏,价格已涨到8万元/吨。
这时又有一公司采购人员前来洽谈购买该原料事宜。
王某急忙电话联系李某,欲告知该情况,可电话却一直没有人接,由于没有其他联系手段,王某只好签署了该合同。
后王某和李某取得联系,李某说当天自己正在办理从公司辞职手续。
于是李某陪同王某一起找到A公司新经理刘某,刘某认为王某签订的合同价格过高,公司难以承受,于是拒绝承认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
请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原理回答:
王某接受李某请求,为其寻找原料并代为购买,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口头合同是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
答案:
李某委托王某寻找原料的合同属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委托王某代购买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依《合同法》第424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据此,我国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可分为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两类合同。
本案中,李某委托王某寻找原料的合同内容即是要求王某为委托人A公司报告订约机会,故属于订约居间合同。
至于王某代为购买的合同,则应属于《合同法》第396条规定的委托合同了。
第8题假设王某与B公司的张某商谈,张某表示这批原料属自用范围,无意出卖,王某是否还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3000元报酬,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王某只能请求A公司支付1000元,因为居间失败的,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由于B公司不欲出卖致使居间活动失败,因此王某作为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作为报酬的3000元,只能要求A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0元。
第9题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委托人A公司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王某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因为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99条的规定,委托人王某变更委托人A公司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本案中,因为该种化工原料紧缺,王某为防止货物被另一采购员买走,及时签订了合同,虽改变了委托人的价格指示,但属于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且事后及时通知了李某和刘某,因此该行为应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第10题A公司是否有权以"李某已辞职"为由拒绝承认王某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A公司不能拒绝。
因为不能因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第11题
若A公司不履行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王某即负有何种义务?
B公司这时如果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把王某与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王某并无法律义务。
B公司起诉时应以A公司为被告,王某不应作为被告。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正如前面已分析的那样,王某作为A公司的委托人,与B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该合同义务,而王某在该合同中不居于当事人地位,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若B公司起诉要求追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则只能以A公司为被告,本诉讼与王某无涉。
王某充其量可以充当一名证人。
应当注意,王某的代理行为并非外贸代理,故本问不适用《合同法》第403条关于受托人披露义务和介人权的规定。
第12题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
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
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天南公司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因为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所以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所以当事人可依仲裁条款的规定向约定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南公司提起仲裁的行为正确的。
但是,天南公司将海北公司与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虽然,A银行出具了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但它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天南公司与A银行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不能将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矶构仲截的协议。
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
协议。
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城机构仲裁。
第三,应当是书面协议。
因此未参加签订仲裁协议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不得作为仲裁程序的申请人或被审请人。
第13题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天南公司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
因为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双方合同争议的管理权。
天南公司只能起诉A银行。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种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使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法院主要表现在:
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跟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法院无权管辖。
第14题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盼中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1条第l款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中请财产保金,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15题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正确答案】:
答案:
天南公司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5款规定: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重新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都可以。
第16题1996年10月15日,某市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如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
对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记录,并提出"限三天改进,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理意见,张某当场签了字。
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某的卫生许可证。
10月18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了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某。
张在10月19日向市卫生防疫站缴纳罚款300元。
两天后,卫生防疫站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卫生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某,要求张某两天内改进。
10月24日,卫生防疫站两次派人到张某的加工房去检查时,发现张某的加工房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某第二天同去加工房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
而且张某认为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直接主管市卫生防疫站的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
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卫生防疫站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卫生防疫站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卫生防疫站是卫生局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的组织。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作为市卫生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17题张某对卫生防疫站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答案:
可向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既然卫生防疫站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
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可向市卫生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18题若张某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正确答案】:
答案:
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第19题据查,扣留张某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合法。
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依《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
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
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
第20题本案中张某可否要求举行听证?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因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可以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而举行。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依《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举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共分为两类:
一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对于任何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都应当组织听证。
第21题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轧卷板,该公司于是同时向邻市的天源轧钢厂和华东轧钢厂分别发函,函件中称:
"我厂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现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
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
"
天源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在接收货物后,该公司于是再次发函至华东轧钢厂,函中称:
"因我公司已于别处购得冷轧卷板,原要约撤销,请予谅解。
"其时,华东轧钢厂已积极准备好货源,并将50吨冷轧卷板装车准备第二天运往该公司。
华东轧钢厂遂和该公司进行交流,然该公司以要约已撤销为由拒绝再接受这批货物,华东轧钢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华东轧钢厂和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
华东轧钢厂与宇通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在发给华东轧钢厂的函电中明确规定了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等事项,应认为符合内容确定的条件,而且从函件中可以看出,一经华东轧钢厂承诺,该公司即受其意思表示约束。
所以该函件已构成有效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该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由于函件要求受要约人在一星期内发货,所以可以认为华东轧钢厂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即为承诺。
但是在本案中,江苏省宇通公司撤销要约,发生纠纷时华东轧钢厂尚未发货,因而二者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第22题宇通公司对要约的撤销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答案:
宇通公司对华东轧钢厂的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
宇通电器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即一星期内,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这种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因此该公司第二封函件虽然是在华东轧钢厂承诺之前到达的,但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因此其撤销是无效的。
第23题华东轧钢厂能否请求宇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
答案:
华东轧钢厂不可以请求宇通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无效撤销要约的行为给华东轧钢厂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二者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因而亦没有违约金责任的问题,但是如果宇通公司无效的撤销行为给华东轧钢厂造成了损失,则华东轧钢厂可请求赔偿。
第24题天源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他与字通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答案:
天源轧钢厂的发货行为是反要约行为,天源轧钢厂与宇通公司之间的合同在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以天源轧钢厂的反要约内容为准,即价款按每吨2400元,其余内容与宇通公司所发第一封函件内容相同。
第25题假设天源轧钢厂在回信中表示愿以2050元每吨的价格发货并于其后发货50吨至江苏省宇通公司,且该公司接受了这批货物,则问该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二者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答案:
天源轧钢厂发货行为即为承诺行为,二者之间的合同在发货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按每吨2400元之外,其余内容与宇通公司所发第一封函件内容相同。
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5小题.每题10.0分,共50.0分。
)第1题2004年5月6日,地处登河某镇的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成专程到浙江温州某镇,与该地的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厂长张君签订了买卖塑料餐具原材料
的合同,约定塑料材料厂供给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货到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
5月13日,塑料材料厂将未经检验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送到餐具有限责任公司,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付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生产。
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塑料制品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
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处罚。
9月12日,塑料材料厂起诉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追讨40万元塑料餐具原材料欠款。
问题:
如果您是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撰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正确答案】:
答案:
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
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登河某镇法定代表人:
王成,男,40岁,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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