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7299105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3.08KB
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证知识点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7、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8、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23、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搴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8、【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3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3、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4、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3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
3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3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理制度】。
39、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40、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1、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42、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3、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4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46、【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47、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9、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5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5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55、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56、】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57、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8、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59、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60、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
6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4、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7、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68、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用。
70、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1、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7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5、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76、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77、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判断)
79、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80、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81、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8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8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84、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85、违反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6、【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7、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88、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8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90、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91、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
9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9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94、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5、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96、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匠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9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98、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9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00、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10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02、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10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104、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05、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106、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107、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108、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109、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10、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1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①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②安全费用提取;
③使用的程序;
④职责及权限;
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1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113、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㈡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㈢初中及以上学历;
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115、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11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117、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118、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119、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能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120、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21、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建筑电工;
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建筑焊割(操作)工;
】。
12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
123、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打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24、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125、建筑起重机械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26、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㈠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㈡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12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29、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当报废。
起重机械使用【满15年的,每年开展一次】,【满20年的,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30、本市建筑起重机械需备案的设备包括: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蓝、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131、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32、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
133、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3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36、专项方案应当由【总包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建设负责人签字。
13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人员 继续教育 知识点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