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网新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服务指南.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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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网新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服务指南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二一六年五月2批准:
付红军审核:
刘轶编写:
柴旭峥王军张庆文杨旭东翟健帆谢勇常庆贺3前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能源资源供应、生态环境保护、温室气体减排等严峻挑战,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势在必行。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立足中原,贯彻实施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部署的绿色发展战略,转变电网发展方式,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打造能源配置绿色平台,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及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十项措施”,考虑到新能源电厂在并网运行中具有一些与传统火电、水电机组不同的技术要求和特性,特编制河南电网新能源电厂并网运行服务指南,用以规范调度服务内容,向光伏、风力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并网调度服务,促进新能源电厂与电网的协调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指南中介绍了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光伏、风力发电企业在并网前期、相关协议及合同签订、并网启动、调度运行、检修计划申报、数据及报表上报、并网后试验等各方面的相关要求,涵盖电网调度机构向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及其业务流程等。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的新建(扩建)新能源电厂。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机构和通过其它电压等级并网运行的新能源电厂可参照执行。
目录4一、河南电网调度机构简介.5
(一)中心主要职责.5
(二)机构设置.5(三)各专业处室职责.6二、新能源电厂并网工作服务流程条款及说明.9
(一)前期工作.9
(二)相关协议及合同签订工作.11(三)电厂并网条件与流程.13(四)电网并网验收与启动.17(五)调度运行工作.18(六)检修工作.20(七)数据与报表上报工作.22(八)并网性能检测及评价.24(九)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25附录.26附录一新、扩建新能源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所需提供的资料.26附录二新建新能源电厂申请调度命名提供的资料.27附录三申请发电业务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29附录四签订购售电合同需提供的资料.30附录五自动化专业工作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31附录六继电保护专业工作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32附录七提交受电申请所需要的资料.33附录八国家电网公司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345一、河南电网调度机构简介
(一)中心主要职责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为河南省电力公司的直属部门,主要负责河南电网调度运行及管理,负责公司所辖电网及有关电厂,直接监控公司500千伏电网;负责制定公司电力调度、电网监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所辖电网的电力调度、电网设备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水电及新能源、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参与制定所辖电网的二次系统规划;负责县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控制的管理与指导。
(二)机构设置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控制处调度控制处系统运行处系统运行处调度计划处调度计划处水电及新能源处水电及新能源处设备监控管理处设备监控管理处继电保护处继电保护处自动化处自动化处综合技术处综合技术处6(三)各专业处室职责1.调度控制处:
负责河南电网调控运行专业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监视、设备操作、事故处理;承担省域内500千伏交流变电站、660千伏及以下直流站运行集中监控、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负责实时电能交易;负责编制相关电网事故预案,组织开展反事故演习;负责河南电网频率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县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控制的管理与指导。
2.系统运行处:
负责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并负责管辖电网规划校核,负责电网23年过渡期系统校核计算;参与新扩建工程建设审查和设备启动投运工作;负责管辖电网范围内系统稳定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负责管辖电网的无功、电压运行管理和高压网损管理。
3.调度计划处: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月、周、日检修计划管理;负责年、月、周、日电力电量平衡计划管理,参与年、月度发电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经济调度、“三公”调度、节能发电调度、统调发电企业调度考核管理;负责短期电力交易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范围新设备启动方案管理;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除水电及新能源电厂并网调度协议管理。
4.水电及新能源处:
负责调管范围内水电及新能源电厂的协调管理和运行数据分析、上报;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专业方面的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负责调管范围内水电及7新能源发电厂的专业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电网水文气象信息的预警预报;参与调管范围内水电及新能源电厂年、月、周、日发电计划的编制;参与水调及新能源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招标、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水电及新能源电厂并网调度协议管理。
5.设备监控管理处:
负责调度主站监控技术管理;负责厂站端变电设备监控技术管理;负责变电设备监控信息组织验收和接入管理;负责监控信息优化规范管理;负责监控系统缺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省变电设备监控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输变电设备状态在线监测与分析的专业管理。
6.继电保护处:
负责河南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的专业管理;负责管辖系统保护配置、整定及运行工作;负责管辖电网新建、扩建项目继电保护配套工程技术管理;参与继电保护规划编制;负责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改造及大修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河南电网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7.自动化处:
负责河南电网自动化专业的专业管理;负责河南电网自动化专业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及实用化管理;负责河南电网自动化专业规划及新建、扩建、技改、大修计划制定、设计方案审定及组织实施;负责省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河南电网自动化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8.综合技术处:
负责调度系统安全监督、技术监督、标准化管理;负责配电网调控运行、抢修指挥专业管理;负责调控规划制定、二次系统技改大修、专项工程管理;负责培8训和科研项目管理;负责中心绩效考核和同业对标管理;负责调控机构安全保障能力评估、内控机制建设及相关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备调运行和应急管理协调工作;大运行地县一体化建设、农电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负责中心会务、接待工作;协助做好党务、工会工作。
9二、新能源电厂并网工作服务流程条款及说明新能源电厂并网工作服务流程新能源电厂并网工作服务流程
(一)前期工作第一条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选址、内部投资评审、项目备案、前期审批手续办理、编制可行性
(一)前期工作
(一)前期工作
(二)相关协议及合同签订工作
(二)相关协议及合同签订工作(三)电站并网条件与流程(三)电站并网条件与流程(五)调度运行工作(五)调度运行工作(六)检修与发电计划申报工作(六)检修与发电计划申报工作(四)电站并网验收与启动(四)电站并网验收与启动(八)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八)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七)数据与报表上报工作(七)数据与报表上报工作10研究报告、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和评审、初步设计等各阶段的工作,在前期工作中应保证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依法合规,设计方案满足国家、行业、电网的相关安全、技术和管理相关标准。
第二条在项目选址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考虑拟选厂址的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查或向当地电网公司发策、调度部门咨询。
第三条在新能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电力设计院编制项目的接入系统报告。
建设单位需向电力设计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红线图以及项目备案书等资料。
第四条在接入系统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向电网公司发策部门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的评审。
如果接入设计报告中的接入系统方案全部为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项目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供电公司的发策部门申请评审。
如果接入设计报告中涉及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系统方案,建设单位需向地市级供电公司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向河南省电力公司发策部门申请接入方案的评审。
第五条项目评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向组织评审的电网发策部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国土部门的备案书(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林业部门的无林地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接入系统报告评审完成,发策部门出具评审意11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接入系统报告进行修改,最终由发策部门出具接入方案的正式文件。
第七条接入系统报告收口后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工程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电网公司调度、运维等各部门提交初设报告及附图,并组织接入系统初设评审会,邀请电网公司调度、运维等各部门参加。
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初设材料完成初设收口。
第八条接入系统初设收口后可开展接入系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电网公司调度、运维等各部门提交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图,并组织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图评审会,邀请电网公司调度、运维等各部门参加。
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图。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接入电压等级邀请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参加接入系统审查、接入系统初设审查、接入系统施工图审查等各阶段的工作,以便电网调度机构履行调度专业技术归口管理职能。
因新能源电厂升压站及送出线路大多是由业主自建,而相应设备、特别是并网点间隔设备的运维工作由相应运维单位承担,因此相应审查工作也应邀请相应电网运维部门参加。
(二)相关协议及合同签订工作第十条河南省地面集中式并网的新能源电厂由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项目建设单位应至少在并网前312个月向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水电及新能源处提交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相关详细资料(参见附录一),资料需经电网调度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备案,开展并网调度流程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1.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前需要完成新能源电厂省调命名工作。
新能源发电项目进入工程建设阶段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审批手续后即可向地市级电力调控中心申请调度命名,申请调度命名时应提供相应资料(参见附录二),地市调度机构将备选名上报省调调度控制处,经省电力公司正式发文后确认调度名及调度关系。
2.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前需要完成发电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的确认工作。
新能源电厂项目需与河南能源监管办联系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证明,以确保国家相应监管职责的履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参见附录三)。
第十一条接入河南电网的集中式新能源电厂应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联系签定购售电合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参见附录四),其中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容量20MW及以下的新能源电厂向地市供电公司营销部门申请办理,办理完毕后在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新能源电厂业主应与地市供电公司公司营销部门签定供用电合同,以确定新能源电厂作为用户的用电关系,若新能源电厂并网于县级电网的也可以与所在县公司营销部门签定供用电合同。
13(三)电厂并网条件与流程14第十三条新能源电厂应在启动试运行前一年的8月31日之前,将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计划及有关设计参数报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和省调,以便进行年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和安排。
第十四条新能源电厂应在项目开工前与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联系,建档开展电力设备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新能源电厂应在启动试运行至少3个月之前完成设备命名工作,按照第十条第1款的相关要求,以公文形式向省调报送新建电厂的推荐调度名称(至少4个备选)和电厂所在地供电公司的审查意见,提出一次设备命名、编号申请,以便省调开展升压站受电前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电厂按照通过审定的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升压站一次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以会签的形式经省调相关处室和地调确认。
第十七条新能源电厂启动试运行3个月之前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提交材料,开展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流程会签工作。
第十八条新能源电厂通信工作。
在启动试运行45天前与省信通公司联系,完成新建通信设备及通信通道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符合接入系统要求,提交开通通信电路的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新能源电厂应在启动试运行30天前,提出运行值班人员接受省调培训和考试的申请,由河南省调确认具有上岗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新能源电厂在并网试运行前一月15日之前,15提出启动的月计划申请;在并网试运行前1周周二之前,提出启动的周计划申请;在并网试运行前1天,提出启动的日计划申请,并开始实时运行值班,在首次并网前向省调调度台申请后电站并网。
若自动化设备未调通,可委托地市公司调控机构代为申报月、周计划。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电厂自动化工作。
按要求在并网试运行30天前提交相关资料(参见附录五),在电站启动试运行7天前,完成电厂端远动或监控系统、计量终端、调度专网设备的安装工作,完成与各级调度远动点表的核对。
第二十二条新能源电厂继电保护工作。
根据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新能源电站内涉网保护定值应与电网保护定值相配合,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根据新能源电厂启动5天前完成有关保护定值整定工作,并在执行完省(地)调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后5天内将回执单返回省(地)调。
新能源电厂通过220kV线路并网的需组织完成并网线路参数实测并报省调。
具体工作的详细要求参见附录六。
第二十三条在启动并网15天前完成新能源电厂的生产准备工作。
完成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中电源企业应有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完成工器具和办公及生活物资的采购,完成计量器具及安全工器具的鉴定,完成入网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取证。
第二十四条新能源电厂应在并网线路和升压站受电前1个月,根据具体的调度关系,向省(地)电力公司调控部16门提交投产受电申请书,同时提交项目具备受电条件的证明资料(参见附录七)。
新能源电厂在收到受电确认通知后10天内,与省(地)电力公司调控部门商定并网线路和升压站预计受电的时间和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电厂并网线路和升压站启动送电7天前,若并网线路和升压站为新能源电厂用户资产,则根据电压等级由省(地)公司调控机构组织线路、升压站投产验收。
若并网线路和升压站为电网公司资产,则由省(地)电网公司建设部牵头线路、升压站投产验收。
第二十六条新能源电厂并网线路和升压站投运3天前,省(地)调出具电网侧和新能源电厂并网线路及新能源电厂涉网设备的试运方案并下发新能源电厂。
新能源电厂自行编制自调设备的试运方案报调度机构审核备案。
17(四)电网并网验收与启动第二十七条新能源电厂业主应提前7日向河南省调和所在地调提出并网验收申请,由河南省调组织开展新能源电厂的并网安全性检查,由所在地调组织所委托调度的并网线路和升压站的并网验收检查。
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由新能源电厂业主与调度机构协商决定。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电厂并网验收前,电网配套工程、升压站及计量装置应全部施工完毕,完成专网、安防、远动和各级调度的调试,完成计量、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和省调的调试,具备验收条件。
由建设所在地市公司调控中心根据接入城域或县域电网,组织公司及县公司安质部、运维部、营销部、信通公司对新能源电厂电网配套工程按照输变电设备的并网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将并网线路和升压站送电。
第二十九条新能源电厂并网线路和升压站等电网配套设备验收后或送电正常后,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牵头组织省公司安质部、运维部、信通公司等专业人员开展新能源电厂的并网安全性检查,检查整改合格后,确认新能源电厂具备并网启动试运行条件。
第三十条由新能源电厂业主方主导与电网企业共同组织项目启动委员会,省公司调控中心、安质部、建设所在地市(县)公司营销部、调控中应参与启动会并负责汇报各自分管内容。
新能源电厂建设所在地调度机构根据启动委员会决议编制电站并网调度方案,新能源电厂应按省、地调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完成并网操作。
18(五)调度运行工作第三十一条并入河南电网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电厂由河南省调直接调度,并入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新能源电厂综合出力由省调直接调度,并网线路及升压站由省调委托相应地调调度。
第三十二条电网调度机构应依法对新能源电厂进行调度,新能源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新能源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执行电网调度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无理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许可)范围内的设备,新能源电厂应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并如实反映现场实际运行情况,答复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第三十五条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许可)范围内的设备,新能源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新能源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新能源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机构保障电网安全,按照电网调度机构指令参与电力系统运行控制。
第三十七条在电力系统事故或紧急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有权限制新能源电厂出力或暂时解列新能源电厂来保19障电力系统安全。
事故处理完毕,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电网调度机构将及时恢复新能源电厂的并网运行。
第三十八条新能源电厂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以及因频率、电压等系统原因导致与系统解列时,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且不得自行并网,须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后按调度指令并网。
同时新能源电厂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新能源电厂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并网点电压满足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
当新能源电厂的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新能源电厂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并按指令控制新能源电厂运行状态。
第四十条新能源电厂应具备在线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功能,并参与电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确保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动态响应品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电网输电线路的检修改造应综合考虑电网运行和新能源电厂发电规律及特点,尽可能减少新能源电厂的电量损失。
20(六)检修工作第四十二条新能源电厂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应按照电网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新能源电厂设备检修影响运行容量超过电网调度机构规定的限值时,新能源电厂并网线路或升压站设备检修需要新能源电厂全站停运时,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并按电网调度机构批准的时间和作业内容执行。
第四十四条纳入调度范围的新能源电厂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实际检修工作需在前一月15日之前,提出月计划申请;在前1周周二之前,提出周计划申请;在前1天,提出日计划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第四十五条新能源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应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3个工作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
电网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检修计划并提前1日通知新能源电厂;无法调整计划时,新能源电厂应按原批复计划执行或放弃检修计划。
新能源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六条电网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新能源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应尽可能与新能源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四十七条临时检修、试验申请,由新能源电厂值班21人员直接向调度值班调度员提出,新能源电厂应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
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批复检修申请。
22(七)数据与报表上报工作第四十八条新能源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设相关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太阳能发电功率预测预报和发电计划申报工作,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发电功率计划曲线。
第四十九条新能源电厂功率预测时间尺度分短期预测和超短期预测两种,短期预测为新能源电厂次日0时至未来72小时的功率预测,超短期预测为未来15分钟到4小时内的功率预测。
第五十条新能源电厂安装使用的功率预报系统应具备自动向电网调度机构上报数据的功能,上报内容至少包括用于日前发电计划编制的相关信息、日内超短期预测信息和运行状态等数据。
第五十一条日前发电功率预报信息包括次日00:
15至24:
00的短期预测功率及同期的预计开机容量,每日在电网调度机构规定的报送截止时间前报送。
数据的时间分辨率为15分钟。
第五十二条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对新能源电厂预测预报精度和发电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发布考核结果。
长期预测精度度低、发电计划执行情况不理想的新能源电厂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经电网调度机构修改调整的运行时段,不对新能源电厂预测预报和发电计划进行考核。
23第五十三条新能源电厂应严格按照省调控中心要求每日通过及时信息系统上报电量等相关数据,每月通过OMS上报月报相关数据,相关内容如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按照河南电网新能源场站(风电、光伏)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24(八)并网性能检测及评价第五十四条新能源电站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新能源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检测报告。
第五十五条新能源电站在申请接入电力系统检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发电单元及电站的模型、参数和控制系统特性等资料。
第五十六条新能源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检测前30日将检测方案报所接入地区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新能源电站应在全部发电单元并网调试运行后6个月内向电力系统调度机构提供有关新能源电站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
新能源电站的各项并网性能检测结果应全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新能源电站接入电力系统需检测的试验项目应按照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以及河南省新能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5(九)工作联系与开展方式第五十九条新能源电厂和电网调度机构均应成立专门并网调度联络小组,小组负责人由双方分管领导担任,同时,双方交换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条新能源电厂并网的各项工作应在本指南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
26附录附录一新、扩建新能源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所需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3、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4、电力业务(预)许可证或能监办的相关证明5、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6、接入系统一次审查意见7、接入系统二次审查意见8、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9、调度命名文件10、单位信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11、新能源电厂并网点图示12、光伏阵列(风机)基本参数13、光伏阵列(风机)GPS坐标图(含经纬度坐标)27附录二新建新能源电厂申请调度命名提供的资料申请场站命名需向调控处提供: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电力公司对于接入方案的批复意见3、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4、工程项目总说明书5、升压站或开关站电气主接线图6、线路路径图7、接入系统一、二次审查意见8、升压站或开关站平面布置图9、升压站或开关站出现相序配合示意图10、并网线路及升压站(开关站)的施工图28申请站内设备命名需向系统运行处提供: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2、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或其下属供电公司对于接入方案(含一次及二次)的批复意见。
3、有资质单位完成的接入系统稳定计算报告。
4、工程项目设计说明书。
5、工程的竣工图纸,含:
升压站或开关站电气主接线图、线路路径图、线路若有换相应提供换相示意图、升压站或开关站平面布置图、升压站或开关站的线路进站的间隔排列图、光伏阵列PGS坐标图(含经纬度坐标)。
6、工程的建设方案、投运安排。
复杂工程还应提供司令图、甘特图。
7、SVG资料,含:
与本工程使用的装置相同型号的使用说明书、与本工程使用的装置相同型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需包含容量及调节速率内容)、满足稳定校核计算需要数学模型及参数等。
8、一次设备命名、编号申请。
29附录三申请发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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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电网 新能源 电厂 并网 运行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