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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霍尔姆斯在最近一篇文章中敏锐指出的那样,西方二战以来的政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所构塑。
这不仅意味着有些理论本身是直接为冷战服务的,而且意味着,冷战时期自由主义与集权主义的两极对立使人们对政治理论的关注集中在某些问题上,而忽略了另外一些问题。
[2]以人们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为例,由于冷战时期两种制度的鲜明对立,自由主义的某些特征得到彰显,如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强调、对民主的追求等,而自由主义的另一些特征却被忽视,如自由主义对社会正义、道德、与国家等问题的关注。
由于在这种冷战话语的笼罩下争论问题,当讨论中国的改革模式时,我们似乎仅仅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是维持全能主义或半全能主义的政治社会结构,维持一个具有广泛权力的国家,维持旧的经济模式,否定个人的自由,拒绝民主制度,实行道德上的家长主义(paternalism);
要么接受自由主义,追求最小国家、弱国家,让市场关系毫无羁绊地支配所有领域,期望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搏弈导致理性秩序,否定传统与道德,否定社会正义。
然则,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方式是相当简单化的。
这种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是相当片面的。
事实上,自由主义的内涵颇为复杂,自由主义的资源也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丰富。
但是,由于最近几十年的特殊历史发展,自由主义的某些原则得到详尽阐释。
另外一些十分重要的原则却被人们忽略。
我们可以将这些被忽略或掩盖的原则称作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hiddenagenda)。
或者,借用霍尔姆斯的话来说,它们是自由主义埋在土壤下面的(theundersoil)原则。
[3]
一个文化在接受、移置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条件下发展出的政治理论时,不仅要看到这些理论公开昭示的原则,而且要分析这些理论产生的背景,揭示这些理论隐蔽的主题。
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些预设在某种文化与社会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不言而喻、无需讨论的,但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中、在另一种社会背景下却全然不存在。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生搬硬套在特定背景下出现的理论,而不去同时创造实施这些理论的背景,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
在这方面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前苏联的改革实践。
西方新自由主义学者在为前苏联设计改革方案时,罔顾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天真地以为只要消除国家的控制与干预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市场经济,结果使前苏联的改革弊端丛生。
前苏联改革也许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失败,但它确实展示了,在缺乏自由主义政治与经济政策背景条件情况下引进自由主义是行不通的。
在前苏联缺乏并被许多自由主义者所忽视的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恐怕是一个强有力的现代国家。
最近几十年来,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与批评者通常都强调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恐惧,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
然则,这种理解是相当片面的。
事实上,自由主义与国家的关系颇为复杂。
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涵。
一方面,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视国家为侵害个人权利的主要渊源。
因此,自由主义的基本倾向是限制国家权力。
正如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德国政治学家卡尔•斯密特(CarlSchmitt)所言,自由主义宪法的核心内涵是,个人自由的范围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而国家干预这一范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
换句话说,个人行动在理论上毋需证明其合理性;
相反,国家的干预行动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4]自由主义对国家权力的恐惧是自由主义十分明显的特征,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
但是,在国家问题上,自由主义除了这一明显特征外,还有一个不大彰显的特征,即强调现代国家的重要性。
自由主义在主张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强调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需要有效的现代国家,强调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与保障一定程度社会正义中的积极作用,强调国家在保护民族利益中的作用。
不过,与自由主义的反国家特征相比,自由主义这一特征不够彰显。
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特征是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
在中国的语境下,揭示自由主义这一隐蔽的主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它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自由主义的内涵,理解经济自由主义与市民社会赖以运作的外部条件,理解全球化秩序与民族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理解中国改革所面临的任务。
本文的宗旨是探讨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
文章的视角是历史的与理论的。
在下面的文字中,笔者试图分析英美自由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观念,分析德国国家理论中包含的有益启迪。
笔者的目标是从理论上探索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使这部分被掩盖的理论内涵重新成为思考自由主义时必须考虑的背景。
二、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与现代国家
分析自由主义理论与现代国家的关系必须首先从自由主义的发祥地--英国—开始。
传统的说法是,英国的政治学说、特别是自由主义学说中不包含国家理论。
十九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是从德国引进的。
[5]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
应该说,英国自由主义在其初创时期曾对现代国家问题有过较多关注,尽管这种关注并未发展为象后来德国国家理论那样成系统的学说。
在霍布斯、洛克、布兰克斯通、亚当•斯密等早期个人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现代国家是其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具有一种近乎冷酷的逻辑严密性与一致性。
他的基本前提是,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私、冷酷的动物。
他们互相竞争、猜忌,追求权力、财富与荣誉。
鉴于此,“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这不是一般的战争状态,而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6]所有人惶惶不可终日,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所有物被夺走。
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
”“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7]
为了摆脱战争状态,过一种安全的生活,就必须有一个使大家摄服的共同权力,这就是“国家”,即“利维坦”。
这个“利维坦”是集体人格的化身,是集体意志的体现:
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
[8]
霍布斯的理论为我们思考国家问题提供了一个相当有意义的起点。
这种意义在于,霍布斯的理论既具有自由主义特征,又具有反自由主义特征。
反自由主义特征在于他的结论,即绝对主义的国家观念。
但是,霍布斯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他对人性的悲观描述、他关于国家必要性的见解、以及他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是自由主义理论发展中不断出现的主题。
自由主义理论家与霍布斯的分歧仅仅在于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具有无所不包权力的国家,而不是是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
自由主义的主流会接受霍布斯的基本结论:
强有力的国家是提供秩序与安全的渊源,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
洛克在讨论国家的起源与作用时与霍布斯颇为相似。
在洛克看来,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不仅在专制国家会受到侵害,而且也会在无政府状态下受到侵害。
用洛克的话来表述,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健全的公共权力,就不可能防止人们之间的互相伤害,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就不可能有人们赖以生存的规则。
英国另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英国宪法的著名阐释者布兰克斯通甚至断言,“无政府状态比暴政更差。
任何政府都强于无政府”。
[9]
在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中,另一个对现代国家理论作出过贡献的是亚当•斯密。
斯密被不少人视为放任经济的鼓吹者,他有关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以及政府扮演守夜人角色的观点已深入人心,但人们似乎对斯密关于现代国家的论述重视不够。
其实,在斯密那里,“看不见的手”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国家以法律的方式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
斯密阐述了一个在二十世纪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至关重要的观点:
如果说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鼓励经济活动自发性的话,市场经济本身却不是自发形成的。
市场经济的形成有赖于一套特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有赖于现代国家的建立。
为了从反面印证自己的观点,斯密举出中国经济发展缓慢的事实为例。
他认为,“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原因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中寻找。
以中国的自然条件,如“土壤、气候和位置”而论,中国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
但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制约了发展的可能。
譬如,斯密注意到,中国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富者或大资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强加掠夺”。
此外,中国的法律不能保障契约的严格履行,从而“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过它的贫富状况所需要的程度。
”斯密认为,“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
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就使他索取破产者在借款时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
”[10]过高的资本成本显然使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无法发展。
斯密在《国富论》中专门论述了国家必须履行的若干职能。
其中包括,第一,国防的职能,“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
”[11]第二,司法的职能,“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
”[12]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
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
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
”[13]
在论及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国家观念时,我们不应忘记提及美国宪法制定者们对一个强有力国家的关注。
美国宪法制定时的主要考虑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克服邦联的软弱无能。
阐释美国宪法原则的经典著作《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篇开宗明义,指出制定宪法的目的:
对目前邦联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宪法。
这个问题本身就能说明它的重要性;
因为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以及一个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国的命运。
[14]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强调,强有力的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对外安全以及内部秩序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一个反复出现的术语是“安全”。
“安全”既意味着“保证防御外国军队和势力的威胁”[重点号是原文所加],也意味着“保证防御由国内原因而出现的同样威胁”。
[15]关于前者,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以霍布斯式的悲观主义态度将国与国的关系描述一种战争状态,“人是野心勃勃、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
指望几个相邻的独立而未联合的国家一直和睦相处,那就是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
”为了保障美国的利益,必须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
[16]关于后者,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重复了在洛克、孟德斯纠、边沁等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不断出现的主题:
自由意味着安全(security),意味着个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不可能有个人的权利。
孟德斯纠将这种状况概括为“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他指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每个公民出于对自身安全(safety)的判断而产生的头脑的平静。
为了能够有这种自由,有必要构建一种政府,从而使一个公民不必恐惧另一个公民。
”[17]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联邦党人明确提出:
“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
”[18]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并不怀疑自由与强大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兼容性。
他们以一种相当乐观的语调写道:
专制政治的拥护者,从玷污那些共和国历史的动乱中提出论据,不仅反对共和政体的各种形式,而且反对公民自由的原则。
他们诬蔑一切自由政府都是与社会秩序不协调的,并且对自由政府的赞助和拥护者表示幸灾乐祸。
对于人类来说,幸运的是,在自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多年来欣欣向荣的巨大组织,用少数光荣的事例就驳倒了他们的悲观诡辩。
我相信,美国将是另外一些同样大厦的广泛而坚固的基础,这些大厦将是他们的错误的同样永久的纪念物。
[19]
其实,从霍布斯到联邦党人所阐述的国家理念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中只不过是老生常谈而已。
在理论上,任何自由主义者都不会否认国家的必要性,否认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
毕竟,承认国家的必要性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根本区别。
但是,不幸的是,恰恰由于这些道理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老生常谈,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大家似乎毫无争议的共识,人们就很少讨论这些道理,甚至逐步将这些道理淡忘了。
自十九世以来,英美自由主义者很少关注斯密讨论的国家职能的第一与第二方面,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国家职能的第三方面,各种政治意识形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国家是否应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以克服市场失灵问题(marketfailure)、以及国家是否应该实行再分配(redistribution)政策,以实现某种程度的社会正义。
当人们对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淡忘得较为长久之后,就逐渐以为这些理论不是自由主义的组成部分。
人们倾向于强调自由主义反对国家专断权力的一面,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
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开始强调自发秩序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声称理性的个人通过搏弈或重复搏弈可以构建理性制度,相信各种利益团体、社会力量追求自身利益最终可以通过竞争达成妥协。
这些就是二战以来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主流,即“多元主义”理论向我们昭示的道理。
应该说,这些道理是相当引人入胜的。
但必须指出,这些道理的背后是以西方现存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正如迈可•曼精辟地指出的那样,多元主义国家理论并不适合所有国家,“而仅仅解释西方民主国家,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民主(特别是美国民主)的自我画像。
”[20]
笔者并非在此批评英美自由主义的疏忽。
任何理论的产生都与特定的社会需要有关。
英美自由主义者对国家问题的忽视更多地反映了社会的状况,而不代表理论的无知。
以英国为例,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较早地完成了现代国家构建的任务。
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潮都将现代国家的存在视为理所当然。
在国家对外维护安全、对内提供司法保障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似乎并无明显不同。
不同政治立场的政治家对这些问题基本没有争论。
大家在争论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时,都有一个暗含的共识:
即国家必须履行对外保护安全与对内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能。
三、德国思想中的国家理论
与英美政治学传统相比,德国理论界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一直关注现代国家的构建。
不幸的是,德国国家学说的主流视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为相互对立的两极,以非自由主义乃至反自由主义的立场讨论国家问题。
不过,德国学者关于国家的讨论揭示了英美自由主义所忽略的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的必然联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英美自由主义本身的特征。
开启德国国家学说的重要人物首推黑格尔。
黑格尔断言,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国家的建立,没有国家所提供的秩序,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
黑格尔理想的国家模式是,有一个具有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的对内与对外安全事务。
但国家在经济事务中采取分权政策,而且不确立官方宗教。
[21]
在黑格尔之后,不少德国理论家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国家问题,对国家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
譬如,中国读者并不陌生的伯伦知理(JohannKasparBluntschi,1808-1881)在其著作《关于现代国家的学说》(1876)中视国家为有机体,强调国家应该超越社会各冲突阶级之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22]此外,Ratzel,Oppenheimer,Gumplowicz,Thurnwald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国家理论作出过贡献。
[23]
为什么德国思想家对国家理论情有独钟呢?
这恐怕应该从德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寻求解释。
当英国与法国早已完成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的任务、以统一民族国家的姿态活跃于欧洲乃至世界舞台时,德国仍然是一个松散的邦联。
德意志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
这种松散的政治邦联无法提供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统一而有效的法律秩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许多德国社会政治理论家将现代国家视为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在当代德国国家理论的发展中,有两个人物尤其值得注意,其一是韦伯,其二是斯密特。
尽管他们的分析方法不尽相同,如果用今天的术语来描述的话,韦伯的兴趣是实证研究,而斯密特的目的是阐释规范的国家理念,但两者的国家理论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就我们目前关注的问题而言,我只想引证韦伯关于国家的定义。
这个定义很重要,因为韦伯认为,对现代政治的所有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对现代国家的描述。
那么,什么是国家呢?
韦伯的定义是:
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
[24]根据当代学者的分析,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定义包含三个要素:
领土、暴力的垄断以及合法性。
[25]但是,对合法使用暴力手段的垄断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
在前现代社会,或者在现代的某些国家、地区,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也许并非由国家垄断。
譬如,在许多传统社会,家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以暴力方法处置自己成员的权力;
在中世纪欧洲,贵族享有巨大的独立权力,教会也享有使用暴力的权力;
在今天的俄罗斯,黑社会掌握巨大的权力。
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如果缺乏现代国家,就不可能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秩序,就不可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不可能为经济生活提供一个“可以预期的”法律环境,最终,就不可能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笔者曾试图在一篇探讨韦伯理论的文章中展示,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未能产生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26]在韦伯理论的影响下,当代英国社会学家迈可•曼(MichaelMann)与约翰•豪(JohnA.Hall)甚至断言传统中国不存在“国家”,并将这一特征视为中国无法实现现代化的原因。
[27]
为了理解韦伯国家概念的内涵,我们可以借助当代德国社会学家艾利亚斯(NorbertElias,1897-1990)对现代国家形成(stateformation)的分析。
艾利亚斯是二十世纪最出色的社会学家之一,他的著作的价值只是在最近才逐步被人们发现。
艾利亚斯国家理论的起点是典型的韦伯观点:
我们所谓的现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是以相当程度的垄断为特征的。
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使用军事武器的权利,这一权利由不论何种形式的中央权威所保有。
同理,对财产或个人收入征税的权力也集中在社会的中央权威手中。
这样,流入该权威的财政手段维持了它对军事力量的垄断,而后者反过来又维护了对税收的垄断。
这两者没有主次之分,它们是同一垄断的两个方面。
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会自动消失,尽管在有些时候,某一方面的垄断统治会比另一方面受到更强烈的动摇。
[28]
艾利亚斯将现代国家的特征概括为对强制性暴力手段的垄断与对税收的垄断。
根据他对西方历史的研究,这种垄断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
大约从十世纪、十一世纪起,在欧洲,首先在法国,这一进程开始出现。
欧洲现代化的进程在政治上首先表现为国家构建的过程。
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以及征收税赋的权力日益集中在国家手中,国家利用这一优势对外维护独立与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从而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如果缺乏这样一种中央权威对暴力以及税收的垄断,现代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便会受到极大影响。
艾利亚斯对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政治的分析展示了这一点。
魏玛共和国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国家丧失了对合法使用暴力权力的垄断。
艾利亚斯对现代国家作用的分析在卡尔•斯密特那里得到更清晰的阐述。
斯密特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著述对我们理解国家问题颇有启迪。
斯密特目睹魏玛共和国的混乱与无序,目睹自由主义的魏玛宪法无法解决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
他遇到了一个英美自由主义者似乎从未遭遇的问题:
那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各种政治力量的共同权威与共同利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并不可能通过彼此之间自由讨论与讨价还价而达致妥协。
以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斗争为例,共产党、法西斯、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保守主义者似乎都没有与政敌妥协的打算。
斯密特对魏玛宪法的态度相当复杂,但他对魏玛宪法所体现的自由主义原则的批评却十分明确。
他对自由主义的最大指责是,自由主义缺乏国家观念。
斯密特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
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不存在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的国家。
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平台,各种社会力量,各种利益在这个平台中自由竞争,并通过竞争达成妥协。
国家没有任何协调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
[29]没有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行动,制止危害国家稳定与统一的行为,从而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30]斯密特写道,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三种类型的冲突:
利益的冲突、观念的冲突以及最终价值观的冲突。
自由主义期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理性讨论的方式解决观念的冲突,宗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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