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氢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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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
氢
化学品英文名称:
hydrogen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电话:
企业应急电话:
产品推荐及限制用途:
在冶金工业和电子工业用作保护气和还原气;在发电机组和原子能工业中用作冷却气;在玻璃、石英、宝石、金属切割工业中直接用作燃料;并用于合成氨和甲醇等,石油精制,有机物氢化及作火箭燃料等。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紧急情况概述:
极易燃气体,如受热可爆炸。
GHS危险性类别: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013),该产品属于极易燃气体;含压力下气体,如受热可爆炸;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示词:
危险
危险性说明:
极易燃气体;内装高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预防措施: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
禁止吸烟。
事故响应:
漏气着火:
切勿灭火,除非漏气能够安全地制止。
除去一切点火源,如果这么做没有危险。
安全储存:
防日晒,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废弃处置:
本品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可直接排入大气。
处置前应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
物理和化学危险:
本品是惰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窒息。
在很高的分压下,可呈现出麻醉作用。
易燃,遇热或明火会发生爆炸。
健康危害:
吸入:
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窒息。
在很高的分压下,可呈现出麻醉作用。
环境危害:
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可直接排入大气。
第三部分成分/组分信息
物质√混合物×
有害物成分 浓度 CASNo.
无 99.6%1333-74-0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无意义
眼睛接触:
无意义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食入:
无意义
接触该化学品的主要症状和对健康的影响:
该品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
在很高的分压下,呈现出麻醉作用。
对施救者的忠告:
如果停止呼吸,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呼吸心跳停止,可进行心肺复苏术。
送医院或寻求医生帮助。
医生的特别提示:
无
及时的医疗护理和特殊的治疗:
无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灭火剂:
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灭火。
特别危险性:
压缩气体燃烧可导致容器开裂或爆炸。
灭火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
消防人员必须戴好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护护服,在安全距离以外灭火。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用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隔离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理程序: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护护服。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喷头烧掉。
消除所有点火源。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环境保护措施:
本品燃烧产物是水,对环境无影响。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用的处理材料:
本品对环境无污染,泄漏物可直接排入大气。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空气中的氢气含量必须低于1℅。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
不得对氢气瓶体施弧引焊。
氧气瓶的任何部位禁止挖补、焊接修理。
凡是与氢气接触的部件、装置、设备,不得沾有油类、灰尘和润滑脂。
装卸氢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不得采取拖拽、抛、倒置等野蛮行为,禁止将氢气瓶用作搬运其他设备的滚子。
装卸现场禁止烟火。
储存注意事项:
氢气储罐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凉爽的地方,远离腐蚀性物质,禁止明火及其他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禁止将氢气瓶存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库房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远离火种、热源。
保持容器密封。
罐区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采用防爆型照明灯、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设备和工具。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MAC(mg/m3):
未制定标准
监测方法:
本品对人体无毒害,没有相应的测定方法。
工程控制:
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防爆电器与照明。
呼吸系统防护: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手防护:
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眼睛防护:
一般不需特殊防护。
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其它防护: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避免高浓度吸入。
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
无色无味气体。
熔点(℃):
-259.2相对密度(水=1):
0.07(-252℃)
沸点(℃):
-252.77相对密度(空气=1):
0.07
饱和蒸气压(KPa):
13.33/-257.9℃燃烧热(kJ/mol):
241.0
临界温度(℃):
-240临界压力(MPa):
1.30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无资料
闪点(℃):
无意义。
爆炸上限%(V/V):
74.1
爆炸下限%(V/V):
4.1
引燃温度(℃):
400
溶解性:
不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条件:
禁止接触明火
禁配物:
强氧化剂、卤素。
燃烧(分解)产物:
水。
主要用途:
用于切割、焊接金属,制造医药、染料、炸药等。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信息
急性毒性:
LD50:
无资料。
LC50:
无资料。
皮肤刺激或腐蚀:
无意义
眼睛刺激或腐蚀:
无意义
呼吸或皮肤过敏:
无意义
生殖细胞突变性:
无意义
致癌性:
无资料
生殖毒性:
无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性接触:
无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无资料
吸入危害:
该品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
在很高的分压下,呈现出麻醉作用。
毒代动力学、代谢和分布信息:
无资料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信息
生态毒性:
无意义
持久性和降解性:
无意义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
无资料
土壤中的迁移性:
无资料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处置方法:
在远离明火30m安全位置放空。
—残余废弃物:
无意义
—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装:
无意义
废弃注意事项: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中国危规编号:
21001
UN编号:
1049
IMDG页码:
2148
包装标志:
第2类易燃气体
包装类别:
Ⅱ类包装
包装方法:
钢制气瓶。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
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
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氢气瓶时,应轻装轻卸。
严禁抛、滑、滚、碰。
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汽车装运时,氢气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不能和氧化剂、卤素等同车混运。
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氢气管道输送时,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
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250mm。
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
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
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保护;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包装、职业危害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动部发423号)
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令)
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8、《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
1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11、《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1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1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1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013)等。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填表时间:
填表部门:
数据审核单位:
数据审核单位:
本SDS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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