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山豫新公司防突管理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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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黄山豫新公司
防
突
管
理
处
罚
办
法
新疆大黄山豫新公司通风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黄山豫新公司防突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防突管理,提高干部职工防突意识,强化职工责任心和操作技能,提高干部防突管理能力,防止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为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防突管理处罚办法。
第2条本公司必须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作为本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理念。
第二章四位一体防突管理
一、区域性防突管理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应当首先根据煤层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鉴定。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没有动力现象时,应依据煤层的煤层瓦斯压力P、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含量W等指标进行鉴定。
当每一项指标均达到了表1所列的临界值时即为突出煤层。
表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坚固性系数f
瓦斯压力(表压)
(MPa)
瓦斯含量
w(m3/t)
突出危险
Ⅲ、Ⅳ、Ⅴ
≥10
≤0.5
≥0.74
W≥8
第4条对于局部区域预测主要依据实测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等数据进行预测。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的地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进行布置。
每个地质单元内宜根据地质单元的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沿走向和倾向方向分别布置一定数量的测点,但必须至少沿煤层走向方向布置不少于2个测点,倾向方向不少于3个测点,不按规定布置预测钻孔或少一个测点,对防突科一次罚款500元。
第5条用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时,在打测压孔的过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个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不按规定测试,对业务负责人一次罚款200元。
第6条若用顺层钻孔测压,则在孔口附近巷帮采取软分层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不按规定测试,对业务负责人一次罚款200元。
第7条进行区域性或局部区域性预测时,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测技术方案,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矿防突科编制施工计划,负责现场预测,施工单位配合完成。
矿防突科不编制施工计划,对防突科一次罚款1000元,不按规定预测对防突科一次罚款500元,施工班组不按要求施工钻孔,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8条施工单位施工穿层、顺层抽放钻孔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按要求必须打一孔、封一孔、抽一孔,特殊情况不能抽放的且必须做好孔口封堵工作,防止钻孔泄露瓦斯。
否则对现场施工班组一次罚款1000元,主管队长一次罚款300元。
第9条施工抽放钻孔时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持证上岗、必须两个人以上进行操作、按要求在孔口下风侧1m处悬挂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一项没做到,一次罚作业人员200元,主管副队长500元。
第10条钻机20m范围内必须保持行人通道畅通、钻机必须安设牢固、钻杆必须摆放整齐、电缆和液压管路必须吊挂整齐。
一次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第11条施工抽放钻孔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消防沙1方、封孔材料、干粉灭火器两个、压风自救器系统一组必须设在上风侧等)。
一次一项不符合要求,罚通风队主管队长200元,施工班组500元。
第12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矿总工不按要求组织编制瓦斯抽放方案或不认真落实抽放方案,对矿总工一次罚款1000元,通风部不认真监管落实抽放方案一次罚款1000元。
第13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
(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设计钻孔,一次一项罚款1000元;不按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钻孔施工队一次一项罚款500元。
第14条当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时,施工钻孔的岩巷和钻场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得小于5m;当岩巷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必须采取边探边掘措施。
防突科不按要求设计,对防突科一次一项罚款1000元。
施工队不按要求施工,对现场施工队一次一项罚款500元。
第15条所有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必须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孔;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8m。
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得小于13kPa。
不按要求封孔和孔口负压达不到要求的,一次一项不符合要求,对钻孔施工队一次一项罚款500元。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记录及瓦斯抽放参数的测定。
不按要求做施工记录的,每缺一项记录对钻孔施工队罚款200元,不按要求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对通风部一次罚款200元。
第16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考察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也可结合选用煤层的顶底板位移量、煤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
保护效果有效性的临界值为如下: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第17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以实测的预抽区域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并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必须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必须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
(二)若没能考察出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或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
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
第18条对预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检验由防突科组织进行,必须填写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报矿总工审批,并备案。
不按设计要求布置钻孔,对钻孔施工队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19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进行设计的,一次一项罚款500元;防突员不按以上要求进行效果检验的,一次一项罚款200元;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钻孔施工队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节区域验证
第20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进行设计的,一次一项罚款500元;防突员不按以上要求进行验证的,一次一项罚款200元;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钻孔施工队一次罚款500元。
第21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节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第22条矿井、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不按要求设计的,对生产技术部一次罚款1000元。
第23条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进行设计的,一次一项罚款500元。
第24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进行设计的,一次一项罚款500元;救护队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一次一项罚款1000元;通风队做好风门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风门完好,且安全可靠,否则对通风队责任人一次罚款300元。
第25条突出矿井的采区和突出煤层工作面安设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确保灵敏可靠;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检查、维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检查发现一次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
二、局部防突管理
第一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为了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以下情况:
(一)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三)采掘应力迭加;
(四)在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五)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当上述第(四)、(五)种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
(一)、
(二)、(三)种情况时,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现场施工队不按以上要求进行观察和汇报(发现以上现象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一次罚款500元。
第27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瓦斯含量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防突员不按以上要求进行预测的,一次一项罚款200元;不按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钻孔施工队一次罚款500元。
第28条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
综合指标D、K的计算公式为:
D=0.0075Hf-3×(P-0.74)
(1)
K=△pf
(2)
式中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D综合指标;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K综合指标;
H—煤层埋藏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预测综合指标D、K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3所列的临界值进行预测。
当测定的综合指标D、K都小于临界值,或者指标K小于临界值且式
(1)中两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值时,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该工作面即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D、K参考临界值
综合指标D
综合指标K
无烟煤
其他煤种
0.25
20
15
防突员不按以上要求进行测试的,一次一项罚款200元,不按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施工队一次罚款500元。
第29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石门揭煤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2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值。
防突员不按要求测试的,一次罚防突员200元。
第30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值。
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下表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煤样
Δh2指标临界值(Pa)
干煤样
200
湿煤样
160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采用瓦斯含量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根据条件由石门揭煤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三个钻孔测定煤层的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W,并且每个钻孔在煤层中每钻进1m分别取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层厚度2m以上的煤层每个钻孔至少测定两次煤层瓦斯瓦斯含量指标。
防突员不按规定要求预测的,一次罚防突员200元;不按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施工队一次罚款500元。
第31条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顺煤层走向向工作面前方煤体打3个Ф42mm、延走向投影10m的预测钻孔,在孔深2m、4m、8m处用1mm-3mm筛煤筛接钻屑,分别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每米测量一次钻孔排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防突员不按规定要求预测的,一次罚防突员100元;不按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施工队一次罚款300元。
第32条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h2值,每钻进4m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值。
防突员不按规定要求预测的,一次罚防突员100元;不按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的,对现场施工队一次罚款300元。
第二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33条工作面防突措施是指突出煤层在实施较大范围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且达到规定指标后,在工作面采掘过程中,针对工作面经预测较小范围内尚未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较小的局部区域。
防突科不按要求编制防突措施的,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34条在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每个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报公司总工审批。
专门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过程;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六)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七)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整理资料和编制设计的,一次一项罚款1000元,矿总工不组织安排一次罚款500元。
第35条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门防突设计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五)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管理措施。
矿井各煤层采用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编制专门防突设计的,一次一项罚款1000元。
第36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进行排放。
若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参照石门揭煤的方法进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编制措施的,一次一项罚款500元。
第37条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抽放瓦斯或超前排放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
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抽放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三)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施工队不按以上要求进行施工的,一次一项罚款500元。
第38条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抽放瓦斯作为采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抽放瓦斯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防突科不按以上要求进行测试抽放或排放半径的,一次一项罚款1000元。
第39条预测(效检)人员接到测试任务通知后(必须两人一组),并检查随身携带仪器仪表等工具,是否完好。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人;
第40条预测(效检)人员到达施工地点首先检查安全防护、抽查措施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不按此要求执行预测(效检)的,对预测(效检)人员一次罚款200元;
第41条工作面效检人员在效检前必须查看施工措施孔记录及签字情况,并询问当班措施孔施工情况。
并对措施孔进行抽检,验证循环进尺情况。
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效检。
如出现超掘或措施孔深度、角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措施孔施工记录、防突牌板未签字或一人代签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按事故追查责任。
未按正常程序检验措施孔的,对防突员处予100元罚款;超1米对掘进队处予5000元罚款,依次累加,措施执行不到位、措施孔施工记录不详的对责任区队罚款2000元,连队队长、书记各罚200元;防突牌板未签字或一人代签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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