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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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量清单;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图纸会审纪要;
8、设计变更通知;
9、发包人签证;
10、本合同专用条款;
11、本合同通用条款;
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中标通知书和经双方确认的报价单;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图纸会审纪要;
4、设计变更通知;
5、发包人签证;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施工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2.3适用标准、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肆套设计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监理,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认证,督促和确认工程进度,组织施工图会审,参加设计交底,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确定工程量,顺延工期。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
设计变更,确认工程量,顺延工期,隐蔽工程签证及综合协调等。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5、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承包方正式开工前,施工场地达到“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要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天将水、电等接至施工现场,水电需保证施工用量,承包方按规定交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从开工之日起半封闭施工。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由甲方提供地质资料,地下管线根据开挖情况确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要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批件,如未完成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而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由发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设计部门现场交验,并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在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名木时,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立即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承包方。
延误工期时,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面工作,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发包方协调配合办理。
(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验交前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名木时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承包方。
延误工期时,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发包方审定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十五日内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加大;
2、甲方、相关部门所负责的管线等工作未及时完成;
3、征地拆迁滞后、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对隐蔽工程检查前,承包方严格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按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到现场检查,并在检查签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可委托承包方检查人员检查是否合格,及时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2条执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全权自负,发包人概不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出现设计施工图(含答疑记要、会审记要)以外的变更。
执行第12.1条。
13、工程预付款:
13.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5.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单。
八、工程变更:
以发包人书面或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增加工程量由乙方提供资料,甲方核实,双方签字认可。
变更内容包括: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的工程数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改变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提供竣工资料及照片共肆套,检查合格后返还一套给承包方。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垫层,面层
18.3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编制施工结算,甲方核实,送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审计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因发包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顺延。
因发包方造成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前期工作或资金支付违约影响工程进度,工期顺延。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因承包方组织施工不力,工程质量等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全额承担。
2、承包人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拖延工期一个月完工的,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有权将工程余款的20%扣作损失补助,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0、争议
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过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2、工程分包与工程实验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22.2工程实验:
所有的工程试件的实验均应送到发包方认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实验费用承包方负责。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还包括:
1、八级以上大风;
2、六级以上的地震;
3、一天以内降雨量达100MM的暴雨。
4、一天以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行政干预。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担保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履约担保金。
26、合同份数:
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肆份,副本肆份
27、补充条款:
1、工程款拨付到承包人财务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上。
2、增加工程:
以实际工程量按贵州省2004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另行计价,一并计入结算,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附件3:
为保证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
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承担施工的所有工程内容均属承包人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个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1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和线安装工程为 2年 ;
3、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壹年;
5、其他约定:
如因发包方装修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由发包方或第三方负责,参照《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倒是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留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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