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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也明白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按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许诺:
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形,请按咱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咱们有专门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咱们邮寄“债务查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假设咱们地址有转变,咱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专门许诺:
显现以下三种情形咱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咱们债务履行情形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1、假设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按时刻内咱们未予答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形书面证据;
2、咱们地址转变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咱们拒绝同意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形的函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若是债务人许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两边所签定的债权文书给予强制执行效劳。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爱惜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情愿同意强制执行许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那么》:
以下简称“《规那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是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
2020?
17号):
以下简称“法释?
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可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
以下简称“司复[2006]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劳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情愿同意依法强制执行的许诺。
(二)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类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供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给予强制执行效劳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起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许诺情愿同意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能够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篇三:
公证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书
公证处:
债务人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定了《协议》;
出质人与债权人签定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保证人于年月日别离与债权人签定了《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经公证后给予强制执行效劳[详见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于年月日到期,截止至年月日,债务人应支付借款利息元(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时刻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金元,至今未予支付。
债务人、保证人均未按上述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质押人、保证人催收未果。
现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和质押人、保证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故债权人特向贵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元;
2、截止年月日的利息人民币元,以后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直至全数本息结清为止;
3、违约金人民币元;
4、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篇四:
强制执行公证相关问题
对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中将会显现的问题的总结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如何进行?
在我司依照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我司会向法院提供一个被执行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将依照此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即便该通知无法依照我司提供的地址取得送达,也视为送达,法院即可进行强制执行,并非需要进行公告,而可不能存在相应的公告期。
二、两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价值条款是不是能够作为两边处置的依据?
依照《物权法》第195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抵押物的处置分两种:
(一)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法院查封、扣押后进行变价处置时,拍卖是其首选的方式,具体到拍卖程序要紧为:
1、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注:
评估机构的产生第一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随机确信,另外当事人两边及其他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法院也应当准予。
);
2、拍卖机构的选择:
拍卖机构的产生第一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随机确信;
3、拍卖保留价的确信:
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信;
未评估的,参照市价确信,同时应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其中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若是显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4、发布拍卖公告:
动产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在拍卖前15日前公告;
5、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于拍卖5日前通知;
6、第一次拍卖:
当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同意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当申请人不同意时,实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的,按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情形处置,即由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同意拍卖财产的,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当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同意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同意或依法不能同意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情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同意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能够采取其他执行方法的除外。
(二)变卖: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两边和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也能够变卖。
当事人两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钱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价钱变卖;
无约定价钱但有市价的,变卖价钱不得低于市价;
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钱不易确
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价钱进行变卖。
依照评估价钱变卖不成的,能够降低价钱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抵押物的处置时选择变卖时,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的价值方为有效,但两边约定的价值不得低于抵押物的市价。
三、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我司处置抵押物会显现的屏障在哪?
抵押物在被法院查封后,尽管我司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对抵押物的处分必需先经申请人和法院的同意并进行处分后方可取得优先受偿;
假设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知足,可不能同意处分该抵押物,法院同时也不能了案,申请人和法院都不同意处分抵押物,而且在法院查封状态下的抵押物,未取得法院同意的情形下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可不能同意处分,不然会承担必然的补偿责任。
故该抵押物一时无法得处处置,我司将会搭进很长的时刻本钱。
四、抵押后法院是不是能够被法院查封
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得规定(试行)》第40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能够采取查封、扣押方法。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规定,法院能够对已经抵押的物品进行查封。
而且在法院查封后,当事人实施的抵押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对抵押物流质处置的明白得: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也即是在抵押合同签定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不得在合同签定时直接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归还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同意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此条规定的意思是在抵押物无法取得拍卖的情形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抵押物作价直接处置给债权人,这是在事后的一个万不得已的处置方法,且在法院的干与之下,二者之间并非存在着矛盾。
关于印发《关于标准办理民间借贷等给予强制执行效劳债权文书证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公证协会时刻:
2021-11-21
关于标准办理民间借贷等给予强制执行效
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意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腕,以其灵活、简便、快捷的优势在必然程度上减缓了生产、生活急需,尤其是在解决民间融资困难,补充金融市场不足等方面发挥着踊跃的作用。
但当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也存在借贷当事人法律地位失衡、违法借贷、借贷纠纷频发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矛盾纠纷,标准民间融资、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增强公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主动做好民间借贷公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审查公证材料,操纵潜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地域的实际情形具体把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份的利息不予爱惜。
”因此,公证处在办理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民间借贷合同或协议公证书时,只若是经公证处审查的合同、协议、借条等公证材料,其中均不得有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约定。
公证处在办理该类公证时,应以告知书或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第200条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并提示各方就款项的支付和清偿留存充分的证据。
如债权已经实际发生,那么还应严格审查借贷本金是不是已足额支付,是不是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审查的方式:
一是通过两边出具的《收据》、《借条》等凭证予以书面审查;
二是向两边询问并予以记录;
三是在两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付借款本金时,审查银行往来凭证。
如发觉本金支付不足或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情形,应提示两边及时予以纠正,否
那么应拒绝办理。
办理民间借贷等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各方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规定的限度。
如办理公证时,债权已经实际发生,那么还应审查借贷本金的给付情形。
二、不宜办理受托人为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且内容带有处置抵押物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当前在办理有抵押物的民间借款等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公证业务时,应公证当事人专门是债权人的要求,有些公证处又办理了带有处置抵押物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即通过公证证明抵押人委托第三人(通常由债权人指定)代为办理已抵押财产的抵押、解押、出卖、产权过户记录等财产处置手续。
上述这种作法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有损于债务人、抵押人的利益。
此类委托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弊处专门大,易引发篇五:
强制执行公证相关问题解析
时刻:
2020/11/190:
00:
00来源:
典当联盟网
典当行业作为办理金融贷款业务的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但要同意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还要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组织机构,依法经营。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一切与经营相关联的情形,在典当行业当中层出不断,专门是因死当引发的司法诉讼更是无法幸免。
众所周知,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周转的次数越多,利润就越大;
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领域,流动资金的回笼周期越短和循环次数越多,那么经营利润越大。
为了典当行业减少诉讼本钱,加速资金回笼和增加周转的次数,必将要使因死当占用资金的时刻减少。
按现行《典当治理方法》规定,3万元以上的死当物品的处置,必需依《担保法》规定对外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因死当长期占用典当行资金的额度都往往大于3万元,同时死当的物品绝大部份是不动产,在死当物品处置进程当中取得当户主动配合的概率超级小,绝大多数是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司法执行程序解决的。
而那个进程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分为一审,审限6个月;
二审,审限6个月;
再审,审限6个月;
再加上执行,期限6个月。
若是其中再有新的问题显现,那么再审驳回后还可能从头一、二审。
总之,时刻本钱是无穷最大化的,相反,确实是典当行利润的无穷最小化。
有无通过最短的通道,达到咱们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的方式?
有,确实是充分利用好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
一旦当户违抗合同就即刻按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减少因司法诉讼带来的时刻本钱。
一提到利用强制执行公证,有人会说那个行不同。
理由无外乎二点。
一是《典当治理方法》规定,按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没有起诉,法院可不能直同意理执行申请的;
二是公证文书法院不认同,执行不了。
其实,
以上熟悉是完全错误的,至少是对司法工作的程序不了解或不熟悉。
第一,诉讼程序的提法就不准确,或说这种提法有误。
尽管诉讼程序的说法相当普遍,但在我国《民诉法》规定中没有诉讼程序那个概念。
正确的说法确实是《民诉法》规定:
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进程包括通过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才能终结。
也确实是说,立案、审判和执行都是民事诉讼的一个进程,司法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能够执行,以便通过司法来解决民事纠纷。
是先行通过审判然后再执行,和依法律文书直接申请执行的后果是一致的,他们都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因此,只要你有依法能够执行的依据,法院就可不能拒绝你的执行申请的。
第二,法院只认法院裁决不认同公证文书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依《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通过公证后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书》,也只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书》,才是符合直接向法院提出进行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其他没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文书法院是不与受理和直接执行的。
因此,我在那个地址提示同行,要将咱们办理贷款的合同,在两边办理抵押记录后,再办理一下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如此一旦显现死当后,在当户又不配合的情形下,立刻按程序启动强制执行,就会在踊跃利用司法手腕爱惜咱们利益的同时,又能够尽快做到减少时刻本钱,使利润最大化。
同时幸免了因审判带来的利息、费用是不是合法爱惜,是不是全数计算等等不确信的因数。
总之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那个地址,在办理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若是你忽略了这几个问题,可能你公证的合同就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劳了:
1、第一必需明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进程分二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两边一起办理:
合同公证,第二个时期才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执行证书”;
一旦当户违约不赎当,典当行持第一次两边办理的公证
书,单方向原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
只有第二次办理的公证书(执行证书)在法律上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劳。
第二,公证处或典当行将第二次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书送达给当户,索取回执。
再第二,典当行持第二次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书和回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合同中必需明确具有“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劳”的字样,这是原那么条件,一点都不能少;
3、合同中必需有“一旦单方违约,当事人另一方能够单独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字样,这是先决条件。
不然,一旦当户不配合你,你就无法单唯一方向公证处申请第二次公证了。
4、合同中必需有:
债务人一旦违约情愿同意依法强制执行的许诺;
5、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送达和回执超级重要,是典当行履行通知义务的凭证。
没有回执法院是不受理的,一样都是由公证处办理。
2、强制执行公证为典当行资金回收提供平安保障
【案例简介】
李某与京城某家闻名典当行签定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李某将其自有的三套衡宇抵押给典当行,向典当行借款当金共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典当期限为三个月。
李某和典当行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给予《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劳,李某某许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愿同意强制执行,公证处对此出具了公证书。
典当期限届满后,李某拖欠本金和利息不还,典当行经与李某协商未
果后,向公证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供了其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明。
公证处经审查,以为依照事前设定的举证方式,能够判定李某未履行债务,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
典当行凭借执行证书到李某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执行庭依法拍卖了李某抵押给典当行的房产,拍卖金归还了李某所欠典当行的债务,前后历时不超过半年。
【公证人点评】
给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劳是公证的一项特殊效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情愿同意强制执行许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债权文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情愿同意依法强制执行的许诺”时公证机构即可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能够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确实是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当李某许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愿同意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就能够够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给予该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劳。
当李某不能按期还款,典当行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债权证明后,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典当行凭借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专门快就追回了李某对其的欠款。
通过那个案例,咱们能够发觉强制执行公证明际上是在诉讼程序之外,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提早志愿设置的便利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该套法律机制有利于爱惜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尽管李某的衡宇已经抵押给了典当行,但关于典当行而言,若是依照《担保法》以实现抵押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周期较长,手
续相对繁琐,而做了给予抵押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劳的公证后,能够较迅速的收回本金和利息,有了这一公证手腕作为武器,也便于典当行开展经营业务。
尽管这项公证制度的设计更有利于爱惜债权人,但就债务人而言,例如在本案中,当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人员能够在中立客观的角度上告知当户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相较典当行业务人员的单方面告知,更有利于当户清楚熟悉典当的意义,便于其审慎决定。
3、浅析公证处在办理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劳公证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劳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公证机关给予强制执行效劳的债权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3)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情愿同意依法强制执行的许诺。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志愿申请,公证机关都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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