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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10、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1、概念:
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在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2、简述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及其业务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的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资质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或无级别。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级或无级别。
2)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
其中岩土工程是指:
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岩土工程治理。
1)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
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
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
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2)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级: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分级: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分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3)工程勘察劳务的分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有分级。
3)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1)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类别。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的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级: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分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工程承接范围:
3)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工厂资质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1)工程监理资质的分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分级:
(1)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2)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3)工程承接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a)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各个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b)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c)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简述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⑴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①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②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③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④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师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⑵注册建造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建造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工程师执业范围:
不同级别的建造工程师,其执业范围也是不同的。
一级建造工程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工程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具体范围可参见2007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工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
注册建造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工程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⑶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证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
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行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名称;
③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
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⑤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⑧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4、简述我国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资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
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公开招标:
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
邀请招标:
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投标人:
指相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
所谓相应投标,是指获得招标信息或受到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投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俗称标书)等按招标人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投标联合体: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所能完成的,所以,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招投标程序,对投标人的规定:
不得少于3家。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是:
①发包、承包主体合法性;
②发包、承包活动内容的特定性;
③发包、承包行政监控的严格性。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是:
①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③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④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3、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有哪些?
各适用于什么情况?
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可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
1)招标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又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公开招标发包,即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另一种方式是邀请招标发包,即招标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发出邀请,从中确定承包单位。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2)直接发包。
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如建设单位直接同一个有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商谈建筑工程的事宜,通过商谈来确定承包单位。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一般应实行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或以直接发包。
4、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什么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总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是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多样化的产物,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不断深入的结果,也是借鉴国际建筑工程管理经验的结果。
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建设工程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缩短建设工期,减少开支,提高投资效益。
因此,国家明确提倡工程总承包制度,并予以鼓励和推荐。
在建筑工程总承包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全部建筑工程的总承包。
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试运行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可以自己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也可以依法再分包给若干个专业分包单位来完成。
2)分享总承包。
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
6、什么是联合承包制度?
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承包单位联合承包的前提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是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也就是说,一些中小型工程以及结构不复杂的不可以采取联合承包工程的方式。
对于什么是大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应以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为准。
大型建筑工程的划分应当以建筑面积或者总造价来划分为宜;
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应是结构的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工程。
7、何谓转包,法律为什么要禁止转包?
何谓分包?
分包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8、法律对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1.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确定委托完成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
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他是合同法中记名合同的一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
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它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有两点需注意:
1.提出索赔的主体可是承包方,也可是发包方;
2.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一般商务合同索赔不完全相同)。
2、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标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是涉及建设工程的服务,而建设工程又具有产品固定,不能流动,产品多样,需单个完成,产品耗用材料多,所需资金大,产品使用时间长,对社会影响极大的特点;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才具有签约承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合同样本和示范文本,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国家对建设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
3、承诺的效力
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5、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等
第七章建筑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2、简述建筑工程报建的时间、范围、内容和程序。
报建的时间:
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
报建的范围:
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报建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
①工程名称;
②建设地点;
③投资规模;
④资金来源;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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