浐灞生态区行政职权一览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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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1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9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或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2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1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核发
22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3
城市排水许可(1.新建、改建排水和连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2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5
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停车站点设置审批
26
建筑垃圾运输审批
27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28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
29
环卫设施规划定点方案审批
30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31
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核准
行政处罚(共1051项)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民办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及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民主程序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招用人员的处罚
对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经营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制作保存工资支付表、提供工资清单;
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
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的处罚
对克扣、拖欠工资、无故不支付报酬或低于最低工资行为的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法参保的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罚
对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等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处罚
32
对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33
对用人单位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用人单位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未按规定补存的行为的处罚
34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35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36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37
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38
对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处罚
39
对缴费单位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行为的处罚
40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41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等行为的处罚
42
对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处罚
43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44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45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等行为的处罚
46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47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48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职业供需洽谈会的处罚
49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50
对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51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52
对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的处罚
53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54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55
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56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7
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不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58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59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对违法印制《陕西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61
对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62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67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7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78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8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81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82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83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84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87
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的处罚
88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8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90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91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92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94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
9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处罚
97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98
对用人单位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99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100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101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102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103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0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105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06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107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108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109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11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111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112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13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14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15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11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117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18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处罚
119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120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121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22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123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124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125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126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127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128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处罚
129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处罚
13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131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132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13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134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135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136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137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13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139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的处罚
140
对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141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42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4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14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14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146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1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1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149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50
对除非煤矿山、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151
对除非煤矿山、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152
对除非煤矿山、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153
对除非煤矿山、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或者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15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15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156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57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58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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