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7389491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66KB
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
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经费使用监督和成果验收;
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教育厅建立动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库,从中随机调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参与研究制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评审课题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参与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参与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评审。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由教育厅统一布置。
每年申报一次,控制总量,突出重点。
一般在每年的春季学期末发布申报通知,秋季学期开学初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七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类别包括:
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
第八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限省教育厅划拨经费的省属普通高校申报;
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普通高校。
(二)各类项目的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基础性课题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加;
应用性课题项目,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
专项任务项目一般应有与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
(五)承担教育厅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六)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同一课题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七)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各类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不受理纸质材料。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为项目申报唯一网络平台。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
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形式初审。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分类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实行网上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
会议评审公开进行,每个学科组3-5人,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少数涉密和敏感问题的特别委托研究项目,由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同行评审原则,坚持本校专家回避原则。
项目评审基本标准是:
(一)选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鼓励立足国情省情,以研究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课题;
鼓励具有理论创新和研究方式方法创新的课题。
(二)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方法科学。
(四)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基础。
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时间和条件。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十四条教育厅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前,将向社会公开公示拟立项项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并在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为批准立项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的查询服务;
对落选的课题申请人反馈未获立项的信息。
第十五条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专家提出的资助额度建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编制当年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四章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教育厅资助项目包括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为指导性项目。
第十七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教育厅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实行“一次核定、按期拨款”的原则。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原则上要求各高校对资助项目按1:
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指导性项目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主要开支范围是: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
指在围绕项目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录费等。
(八)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5%的管理费。
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九)其它:
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有费用开支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
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因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对无特殊原因,两年内未动用或三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省教育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开支数额,如实编制《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校科研部门随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同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
委托项目、部分重点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教育厅统一组织,其他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
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并标明“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
项目”字样,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检查结束后,填写《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报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研究课题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须由依托单位批准并报教育厅备案。
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
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要中止项目,由依托单位审查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育厅及高校可对下列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的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或教育厅作出项目撤销决定,项目经费由学校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使用。
凡被撤销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备案。
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不归、生病、亡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自行中止,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所余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及3000字左右的内容摘要一式三份,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应占3/5,成果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同即为通过。
对部分重点项目,教育厅将直接组织成果评审鉴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后,在《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上填写意见,附上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内容摘要各一式三份,汇总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
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项目成果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
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第三十二条各高校应积极做好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
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教育厅不定期对全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原2001年印发的《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高校以外的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申报和承担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育厅 人文 社科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