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建议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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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大水系的支流有漾濞江、顺濞河、西洱河、弥苴河、漾弓江、落漏江、弥沙河、沘江、漕涧河、雪山河、银江、大西河、乐秋河、金盏河、桑园河等大小河流160多条,呈羽毛状分布在全州12个县市境内。
境内主要湖泊有洱海、剑湖、茈碧湖、海西海、西湖、东湖、青海湖、母屯湖等,一般分布在海拔2000~2200米之间的盆地内。
还有高山湖泊云龙天池,海拔2800米,苍山之巅洗马潭,海拔4000米,均属淡水湖泊,总面积2.81万公顷,总蓄水量308.088万立方米。
由于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湿地所处的特殊位置、在生物多样保护、区域气候调节和调蓄洪水等方面发挥的生态功能、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自然景观、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受到了各级政府和许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包括滇池在内的云南天然湖泊受到严重污染的严峻形势下,大理州湿地特别是天然湖泊的保护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在湿地及周边社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大理州的湿地遭受到了破坏,湿地保护治理的力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几块主要湿地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逐年下降,富营养化程度加重,透明度降低,特别是云南省第二大淡水湖泊洱海已经进入了富营养化阶段,大理州湿地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
大理州的湿地资源保护受到大理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下决心整治湿地环境,遏制湿地的进一步恶化,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
2009年12月30日,受大理州林业局委托,云南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院(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承担《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制工作。
接受任务后,院领导十分重视,召集相关技术人员布置任务,调集技术力量成立项目组深入大理州与相关部门沟通,到实地考察,收集资料,汲取大理州相关县(市)在湿地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了解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随即开始编制工作。
在建议书编制过程中,得到大理州政府、人大有关领导的关心指导,得到了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相关四个县(市)林业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保护区管理局(所)的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提要
1.1.1项目名称:
1.1.2项目申请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1.1.3项目实施单位: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源县人民政府
鹤庆县人民政府剑川县人民政府
1.1.4项目内容
(1)湿地保护管理能力体系建设工程,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及国际重要湿地建设、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湿地科研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2)湿地保护及恢复工程,包括生态文明村和生态人居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水质净化工程、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湿地景观建设工程、河道修复及治理工程、面山水土流失控制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农村污染控制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社区共管工程、水库湿地保护工程、重点湖湾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等。
(3)湿地可持续利用工程,包括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示范区(点)、湿地公园建设工程(3个)。
1.1.5项目范围:
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洱海、洱源县洱海源头、剑川县剑湖、鹤庆县草海及其相关流域。
1.1.6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1996年)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技术规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998)
(4)洱海流域环境规划(云南省环境保护局,1999年6月)
(5)大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理州建设环境保护局,2001年3月)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理洱海保护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03〕10号)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
(16)《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
(1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日);
(1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
(19)《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1971年);
(20)《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
(2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
(22)《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1);
(23)《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3);
(24)《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2005);
(25)《云南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2005);
(26)《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2007~2020)(2007)。
1.1.7项目投资:
228610.00万元。
1.1.8项目建设年限:
2009—2015年。
1.2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2.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保护湿地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改善和持续利用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是未来工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
充分考虑大理州湿地特殊的生态功能与生态规律以及在地方区域生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遵循自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湿地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系统性的新观念,突破传统的单一线性规划思路,应用系统科学与统筹法规划思想,以湿地分区作为切入点和突破点,坚持以湿地环境保护、湿地功能恢复为前提依法严格保护项目区的湿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确保大理州工农业稳定、持续发展,需要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项目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合理进行保护使之既推动大理州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有利项目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发展。
1.2.2项目实施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
大理州湿地点多面广,问题多而分散,项目安排不能面面俱到,要突出重点。
项目选择要本着求实和可操作的原则,在搞好大理州湿地整体保护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的恢复治理。
(2)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原则
目前大理州湿地及流域的治理基本采取一种分散化、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的模式,不同的资源类型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割裂了湖泊-流域内水文与生态系统固有的完整性,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密切联系。
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湖泊-流域管理是一个集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的复合体,应该基于一个整体来考虑,根据我国的现行的体制,必须部门联动,合力攻坚,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3)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自然地带的递变规律,在不同的自然地带内选择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区域开展湿地治理,同时也要注意在一些有特殊意义的过渡地带建立自然保护区。
根据湿地的特殊功能,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使在湿地生活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都能够得到就地保护,使湿地的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得以体现。
(4)公众参与原则
湿地及其流域周边社区公众是湿地保护管理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湿地管理的效果不仅与他们的行为有关,而且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公众的参与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管理保护工作的成败。
要从与旅游业相关的要素着手,积极创造机会让当地居民参与环境保护,使他们在参与中得到惠益,以求社区居民保护环境的思想的可持续发展。
参与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寻求社区的建议和意见,而且要做好反馈这一环,用开放性理念来创造社区互动形式。
社区参与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本身的发展状况社区的建设需要相关利益部门以及政府、社会舆论的共同努力。
(5)分区分类管理原则
湖泊-流域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要实现项目区湿地的治理,必须将湖泊水体及其汇水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考虑湖泊和流域生态系统的变化及其相互影响,从而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
对于项目区的湿地管理,应分为湖泊水体及湖滨带、湖滨带农业生产区、面山森林生态系统、城镇村庄(包括工业区)四个区,以湖泊水体及湖滨带保护管理为重点和目的,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存在问题以及对湿地的影响程度,分类进行管理。
(6)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原则
项目实施要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湿地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和持续的利用,要湿地资源在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1.3建设目标
1.3.1总体目标
以环境生态学、保护生物学和可持续发展观,通过对以洱海为核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主要湿地区域(项目区)、湖滨沼泽、农业区、流域面山植被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特性和生态功能,有效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或改变,使项目区的天然湿地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
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污染控制等措施、使退化的湿地得到恢复和治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进入一种良性状态。
同时,通过建立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以及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宣教培训、科学研究、管护体系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云南湿地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从而使大理州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保持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和多重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其造福当代、惠及子孙。
1.3.2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2009-2010年)
基本理顺大理州湿地保护的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完成项目申报、保护管理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资金筹措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初步形成项目区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明确保护范围和功能区,建立和完善湿地科研监测体系,对问题突出的湿地优先进行治理,基本遏制人为因素导致的天然湿地面积下降和功能退化的趋势。
(2)远期目标(2011-2015年)
对项目进行全面实施,建立起大理州比较完善、科学、规范化的湿地保护网络与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大理州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使项目区的湿地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退化湿地得到恢复和治理,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和湿地合理利用技术得到推广应用。
使湿地区域得到有效保护,改善和保护大理湿地,为生活、栖息、繁衍在该区域内大量珍贵的水禽和猛禽等野生动物提供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把大理州湿地建设成生态结构与生态功能完美统一的区域,达到改善大理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推动生态旅游在当地的开展,促进社会、经济产业向前发展以及自然与社会和谐统一的目标,加快三县一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步伐,提高洱海水体质量和市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度,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健康快速发展。
项目实施结束后,全面恢复项目区湿地原生态,建立湿地景观生态安全格局,达到生态平衡、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天然湿地。
第二章项目背景
2.1项目的提出
湿地是“地球之肾”,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源之一,也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作为丰富和生产力较高的生态系统。
它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涝、抵御干旱、防治自然灾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同时,在维持和保护生态多样性,特别是是水鸟、鱼类等水生生物,以及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与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湿地又是地球上最为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湿地的退化、改编和消失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
因此,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湿地,恢复日益萎缩的湿地面积和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对于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湿地是云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高原湿地之一。
其中:
鹤庆草海湿地、剑川剑湖湿地、洱源洱海源头湿地、大理洱海湖区湿地四片湿地位于滇西北横断山脉的中南段,面积约5868hm2,是云南高原湿地中的典型湿地,也是滇西北高原最具有代表性的湿地类型之一。
正好位于我国西部候鸟迁徙的通道上,既是候鸟迁徙过境时的集结点和停歇地,又是迁徙水禽的越冬栖息地。
四片湿地还是有物种丰富、多样性较明显的高原湖泊湿地。
保护好四片湿地水域、湿地以及周围的山林植被,为候鸟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自然环境优越、食物丰富安全的理想栖息环境;
改善湿地的服务功能,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资源保证,同时改善湿地的景观,提高湿地的美学功能,为人类的文化生活游憩的场所。
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委、州政府及项目区各县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湿地的保护和周围环境的改善,采取部门联动、合力攻坚的方法,实施了“水污染治理”、“退耕还湖”、“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湿地恢复”、“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并对部分湿地进行了立法保护;
建立了不同级别的湿地保护区,成立了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
有效遏制了大理州湿地的退化。
但在湿地及周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大理州的湿地遭受到了破坏,由于投资不足,治理的范围有限,湿地保护治理的力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几块主要湿地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逐年下降,富营养化程度加重,透明度降低,特别是云南省第二大淡水湖泊洱海已经进入了富营养化阶段,大理州湿地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大理州湿地特别是天然湖泊的保护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为了进一步阻止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退化的趋势,防止洱海成为云南第二个“滇池”,大力周围州政府决心下大力气整治湿地环境,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资金,有效遏制湿地的进一步恶化,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
《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提到:
加大洱海保护治理力度。
深入贯彻实施《洱海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洱海保护治理“六大工程”,组织实施好洱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和世行贷款项目,实现从工程治理为主向生物治理为主转变、从内源治理为主向面源治理为主转变、从湖区治理为主向流域治理为主转变。
突出做好环湖截污、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流域管理、海东开发的环境保护等工作。
优化大理市和洱源县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到2012年,将洱源县建成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县和全州生态文明示范县。
健全洱海保护治理配套法规体系,完善重奖重惩目标责任制,推进对洱海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治理,确保洱海全湖水质总体保持Ⅲ类,力争达到Ⅱ类。
为了实现大理州湿地保护管理的目标,州委州政府责成大理州林业局牵头编制大理州湿地保护项目建议书。
2009年12月30日,受大理州林业局委托,云南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院(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承担《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我院在接受任务后,即成立项目组深入大理州与相关部门沟通,到实地考察,收集资料,汲取项目区各县在湿地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了解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随即开始编制工作。
2.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2.1项目实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建生态文明的需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客观分析了我国现实的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认为“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
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经济发展要走低消耗、高效益的路子,同时要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不仅要从自然中获取经济发展的各种资源,而且要“有步骤地进行环境治理和建设”,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保护好项目区的湿地资源,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它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观念的增强。
把生态文明纳入到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显示中国共产党人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勇于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不仅是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而且引领了人类文明的新的走向。
项目区湿地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是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2.2.2项目区湿地的现状和特殊区位决定了必须加强湿地保护
大理州的湿地均为淡水湿地,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淡水草本沼泽及高山沼泽湿地和沼泽化草甸湿地等,湿地类型多、分布广,面积虽小但数量多,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但生态系统脆弱。
所处的流域红河、澜沧江为国际公河,这些河流对促进流域的协调发展和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整个流域的生态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大理州的众多的湖泊是这些河流的源头,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生态作用,调节着区域小气候,均化下游水量,而且还是居民饮水和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
如果这些湖泊湿地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会影响到省内、国内诸多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可能还会引起国际争端。
随着大理白族自治州主要湖泊流域城市化的日益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些主要湿地区域及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由于湿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已经导致了湿地的严重萎缩和生态退化,所有湖泊的负荷在逐渐增加,导致了区域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水质污染,消减了湿地调蓄洪水、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洪涝灾害频发和生物多样性锐减的局面,湖泊及源头保护和治理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
通过项目实施,可以有效遏制湿地的进一步恶化,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项目实施是抢救性保护和恢复项目区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
2.2.3大理湿地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种类祭器遗传资源的丰富程度。
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们的衣、食、住、行及物质文化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与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密切相关。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已经成为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湿地是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也是生物多样性最为富集的生态系统之一,是许多动植物的栖息场所,特别是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和一些低等植物的栖息、繁殖场所。
据初步统计,仅洱海就水生维管束植物27科46属64种;
藻类42科195种;
鱼类6科31种,其中洱海土著鱼类有17种,洱海特有的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大理鲤、春鲤列为云南省二级保护动物;
有水禽8目12科31束9种,其中雁形目鸭科19种;
剑湖湿地有湿地植被4个植被型14个群系19个群落;
有维管束植物26科45属59种;
鸟类32科62属94种;
鱼类3目4科14属15种;
两栖类动物1目7科4亚科13属13种。
项目实施是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2.2.4项目建设是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
目前,我国缺少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但近十多年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等法律与湿地保护有关。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湿地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
我国于2000年制定并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3年,8个部委联合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5年下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把湿地保护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08年2月,省政府在丽江召开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全面推动以滇西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随后,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8]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这是我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若干意见》提出:
“以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为契机,针对滇西北地区特点,尽快制定一个规划和一个条例,全面完善五大体系,认真实施十大工程,推动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顺利实施”。
项目的实施是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的体现。
2.2.5项目建设是履行国际公约,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
1971年国际社会在伊朗缔结了《拉姆萨尔公约》(又称《湿地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成为第67个成员国,并由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林业局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办公室。
同时,中国与国际社会还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并与许多周边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系列有关湿地保护的协议或协定。
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80年9月24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4月8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85年12月15日对中国生效)、《保护世界和自然遗产公约》(1996年3月12日对中国生效),、《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年12月29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政府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10月14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等。
湿地的保护与履行这些国际公约息息相关,全球湿地保护以高关注度、高认知度向前发展,大理州的保护管理水平、能力与国际相比差距较大,面临很大的国际压力。
开展大理湿地保护项目是在全球掀起保护湿地高潮的大气候下,履行国际公约,兑现国际承诺的需要,是全球及国家湿地保护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履行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义务的需要。
2.2.6项目建设是保证生态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湿地是极其重要和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等巨大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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