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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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江西省XXXXXXXX水电站工程监理工作,明确本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力争达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制定本细则。
1.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XXXXXXXX水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
1.3监理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基础上建设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具体依据详见各分项的监理工作细则。
1.4监理机构职责
监理部应依照监理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密切协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 义务,通过认真、谨慎与高效的工作,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得到实现。
监理部应履行设计文件核查确认(重点核查设计方案、设计程序、图面错误)、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施工质量签证、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支付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审查等各项必需的职责与权限。
1.4.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保证监理部高效有序运转;负责对项目监理工作分解,指定监理工程师对相关项目监理工作负责。
1.4.2监理部应作好文件收发登记、文件、资料、记录管理;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岗位管理、内部协调和对外公共关系处理等项工作。
1.4.3监理部应做好检测监理和监理检测工作。
确保各项检测成果的真实和有效性。
1.4.4各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及信息管理等监理业务;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1.5监理工作程序
1.5.1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4、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1.5.2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部人员,按工程建设内容选聘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的人员,监理部的组建、监理人员的聘用、考核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组建管理规定》(试行)和《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2、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划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熟悉设计文件;备齐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做好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配备工作。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并制定相应监理控制办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作记录表格和工程质量控制、支付计量控制样表。
5、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结合机构人员组成进行大致分工,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监理工作交底(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1.5.3原材料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监理部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钢材、水泥、块石等主要材料,必须持有工程项目部颁发的准用证或进场许可证,没有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2、对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产品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抽样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3、对石材、砂等“地材”,实行施工单位现场察勘、提出材质报告,并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
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
台帐内容至少包括:
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5、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论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见及理由)。
7、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
并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核验认可。
1.5.5施工质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1)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4)严格坚持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证、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制度。
2、事前控制:
(1)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工作、核转设计文件。
(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程序和要求。
(4)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内容至少包括:
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并具有针对性等。
(5)核查开工条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等已交底;主要施工设备、机具到位;施工安全、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原材料、半成品报验合格;施工组织和人员组合安排完成;风、水、电等必需的辅助生产设备就绪;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和准备工作就绪;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等),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6)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包括内业资料、外业成果),签署查验意见。
(7)检查需要定期率定的设备、仪器的率定证明。
(8)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9)审查生产性试验的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3、事中控制: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接;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2)依据设计文件和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核定意见。
(3)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
对合格的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检。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需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四方到场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及资料(包括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对符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检。
4、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按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5、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并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监理部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将质量问题处理完整记录归档。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9号令)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6)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1.5.6工程进度控制原则和程序:
1、进度控制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3)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
2、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队伍条件、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全面分析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工期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所需的人力(特殊专业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等问题后,签署审批意见。
(2)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偏离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赶工计划进度的安排。
(3)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集建设各方研究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1.5.7工程量计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工程量计量原则:
(1)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方法。
(2)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质量签证合格或有违约的不予审核和计量的原则。
(3)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应采取公正、协商的方法确定。
(4)工程量的审核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2、工程量签认程序:
(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记录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测量核实。
(2)根据工程量核实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核实签认。
(3)对某些特定的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
(4)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核实计量,并报业主审核。
1.5.8合同管理原则和程序:
1、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并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监理部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期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3、监理部应严格工程暂停管理,若由于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节建筑材料实施细则
1、目的
建筑材料的优劣,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程。
为规范江西省XXXXXXXX水电站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涉及本工程的各主要建材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开挖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水电站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监理。
3、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3.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3监理员协助实施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3.4施工单位的责任
3.4.1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水泥土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技试验送样委托单报送监理工程师。
3.4.2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法人代表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3.4.3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送检造成本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5申报签证程序
3.5.1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向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3.5.2《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
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d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监理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3.5.3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跟踪和平行检测。
本工程所用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采用跟踪检测,跟踪检测数量为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土方碾压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同时开展,跟踪检测的数量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样、土方试样均为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数量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样为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土方试样为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
以上检测数量均不少于1组。
4、质量检验程序
4.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
1、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生产厂家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
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3、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4、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对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5、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
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4.2水泥
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d强度可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
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300t为一批(不足30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次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3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
3、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4.3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承包人按每500m3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样或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
4.4闸坝浆砌石挡墙石料或砌体石料
承包人按每500m3取一组石样对石料的重量、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
对砌体用石,还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比较平整。
4.5土料
在土料场选定前必须取样,对土料的比重、天然容重、颗粒级配、最优含水率等物理力学特性进行试验,土料场的贮量和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使用。
土料填筑前需要进行土料碾压试验。
碾压后的土料应进行干密度和含水率试验,按150m3进行一组土样自检试验。
4.6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每批均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承包人自检试验样品应不小于1延米长或2m2,且取样试验在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上均应距样品边缘不小于10cm,自检数量为厂家交货卷数的5%。
土工合成材料的粘接应按1000m2取样一组进行拉伸试验和对全部接缝进行检验。
4.7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体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泥浆和水泥浆的浆液比重在每次配制浆液时均需至少测一次,勾缝用水泥砂浆按每砌筑200m3进行一组砂浆强度自检试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拌和料100m3进行一组(3个试件)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不足100m3的也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
本工程配制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JGJ-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4.7.1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存放、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4.7.2水泥
1、水泥的运输从厂家或其他转运站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材料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和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2、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水泥运到施工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具有良好排水、防雨、防潮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4.7.3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有良好的质量,承包人在施工工地上应:
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
2、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事先获得监理部批准。
3、袋装水泥应在厂家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应废弃。
4.7.4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并应留出运输通道。
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粗骨料堆上操作。
4.7.5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3、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并留出运输通道。
4.7.6混凝土预制体在运输中要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卸车时要小心轻放,防止油渍等污染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
2.7.7土料的备用贮存必须有防雨措施且场地排水设施良好。
4.8其他
2.8.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4.8.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包人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第三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控制被监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试验的质量控制工作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检测试验工作,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国家或部颁现行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试验等方面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
三、监理职责
3.1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监理,并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
其职责分述如下:
(1)负责检查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
(2)负责不定期地检查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检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3)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检与试验工作,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成果、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成果进行抽样检测复核。
(4)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审定方案对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抽样试验,并据抽样试验成果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2项目监理部的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其职责:
(1)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2)对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项目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3)在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4)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工作,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施工单位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时,施工单位应支持和配合。
(5)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
4.1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配置
(1)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和规范规程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它可以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委托并报项目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
(2)所有从事质检的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资质。
(3)施工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其检测试验室的建立与设置计划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
2)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待的复印件)。
3)检测试验室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4)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
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式样。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部根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试验室发生变更时,施工承建单位应提前7d,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
4.2施工单位的检测与试验工作:
4.2.1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工作:
(1)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控。
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项目监理部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准备阶段试验。
包括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直至合格为止。
(4)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
收集和分析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检测资料。
4.2.2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
(1)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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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