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自己总结背会必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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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自己总结背会必过
二建法规-自己总结--背会必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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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执业(非建造师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初始注册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条件: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
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
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因执业活动受刑罚执行完不满5年
其他原因 受刑罚执行完不满3年 不予注册
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
注册之日前3年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受到刑事处罚的;
执业范围:
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只能从事一个项目: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材料供应不属于建设工程单位
监督管理:
检查中不得:
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
①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②谁发证,谁撤销。
撤销是在发证地进行撤销
③撤销的其他情形(注:
都是非正常渠道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
2.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商法 :
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公司法
经济法:
经济关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2、法的横向效力:
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3、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规 国务院ﻭ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ﻩ 国务院各部委ﻭ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ﻩ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定机关裁决。
自然人:
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 法人:
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其他组织:
如:
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
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内容
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体现出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法律关系内容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三种。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法人≠法人代表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 ①客体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1、自然终止。
(目的达到)
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 2、协议终止(目的没有实现,双方共同行使解除权)
3、违约终止(单方行使解除,目的没有实现)
①主体一方违约 ②发生不可抗力:
不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改为“完全的”则是错误的说法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如果改为“一致”则是错误的说法
行为内容合法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缺一不可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
指定代理:
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 的责任承担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注意:
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4.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
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
债的发生根据:
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债务≈义务(给出去)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
没有赔偿义务)
无因管理:
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因履行而消灭:
(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债因提存而消灭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提存的含义:
债权人下落不明;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物权的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法中不存在“违约赔偿”,因无“约”可违。
对物权的侵权构成的是侵权责任。
物权确任权只能向法院请求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 请求损失赔偿。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 请求损害赔偿。
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排除妨碍。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消除危险。
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有效期:
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 起算日:
申请专利日
商标权有效期:
10年(自核准日起算)
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其间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必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由特别法规定诉讼时效例: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其间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算法: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诉讼时效中止:
(暂停的意思)(客观原因)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这是中止的前提),因①不可抗力或者②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归零:
从零起算的意思)(主观原因)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
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
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本节经典例题)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
二单位相互推委。
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本案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解题:
王某是为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故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其间,为1年;
起算时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起算日为:
2002年5月29日;
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5月29日届满;
但是,6月10日当事人提出要求,故此时诉讼时效中端,从6月10日开始重新起算,故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次日,王某去法院起诉,突遭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适用这条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其间的最后6个月内,故本条不适用。
1.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设施工企业、有满足的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由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
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
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①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②作为文物保护的③抢险救灾的④临时性的⑤军用的⑥有开工报告的。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最迟9个月内开工)
2.资质:
建设工程企业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
综合资质(甲),专业资质(甲乙丙),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
综合资质(甲)、行业资质(甲乙)、专业资质(甲乙)、专项资质(甲乙)
工程监理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甲乙丙)、事务所资质
3.监理:
强制监理的范围:
①国家重点项目 ②3000万以上的公共事业项目 ③5万平以上的小区住宅 ④外企注资 ⑤3000万元以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工程监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监理形式: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等。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招投标:
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
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
公字号、国字号、国际号。
②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
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
联合体负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即联合体中资质较低一方。
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否则按废标处理);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可投其他标)。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禁止转包,禁止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劳务和非主体结构可以分包。
(但不可分包再分包)
分包后: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约定责任。
投标保证金:
形式:
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 最高80万。
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时间和地点:
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招标的主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3,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按废标处理情形:
(1)无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都要有根据招标文件)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投标文件,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声明的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一定为废标)
(5)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文件修正原则:
(1)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2)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中标通知书:
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
是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具备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一个亿)、相应专业力量、专家库。
承揽范围:
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编制标底,组织看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中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日内)确定中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后进行)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标底:
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发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从发出招标文件至截止提交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5.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提供资料,不得做出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不得压缩工期,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提供措施资料,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责任。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300人以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 >30 ,或重伤 >100;或直接经济损失 >1亿;
2)重大事故:
10<死亡<30,或50<重伤<100,或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3)较大事故:
3 <死亡<10,或10<重伤<50,或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
4)一般事故:
死亡 <3,或重伤< 10;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2小时内逐级上报)→ 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区别于安全事故):
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地域管辖: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调查期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处理时限:
特大事故:
30日;其他:
15日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立健全规章,资金到位,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工伤保险,防护用具齐全。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6.竣工验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资料,主要材料设备的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工程保修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下一道工序。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
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工程质量监督:
主要目的:
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
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的等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8.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①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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