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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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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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所称公司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栏为公司名称的车辆。
3、本规范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4基本要求
4.1公司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公司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公司车辆。
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
5.2公司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5.3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5.3.2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安全生产职责
6.1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目
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7.1驾驶员管理
7.1.1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
7.1.2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应由企业考核录用,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7.1.3公司应对家属不在本地的司机和乘务员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其它司机和乘务员要有科学的作息要求。
7.1.4公司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
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7.1.5公司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
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
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
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乘客站立。
7.1.6公司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7.1.7公司应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
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7.1.8公司应建立聘用驾驶员报告制度,对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7.2乘务员
7.2.1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2.2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7.2.3由企业负责考核和录用,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8、客运车辆管理
8.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8.2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8.3车辆维护
8.3.1公司应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8.3.2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8.3.3公司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
8.3.4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8.4公司在注册地应自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其面积至少应是企业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也应自有或租用相应的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8.5车辆运行管理
8.5.1公司及其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
8.5.2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8.5.3公司应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8.5.4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重庆市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重庆市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8.5.5公司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8.5.6公司应根据企业车辆的不同营运线路,分别提出包含线路各路段路面情
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供司乘人员参考。
8.6公司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8.7公司应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9、公司与承包经营者安全责任
9.1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以各种方式承包公司车辆并承担该车辆经营盈亏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9.2公司责任
9.2.1公司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切实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其司乘人员。
9.2.2公司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9.3承包经营者责任
9.3.1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9.3.2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做好车辆的各项维修作业。
9.3.3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调度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车辆运行线路和站场。
9.4公司和承包经营者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经营者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
10、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10.1会议制度
10.1.1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
10.1.2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2次,承包经营者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10.2脱产教育培训制度
10.2.1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的脱产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每人不少于16小时。
10.2.2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0.2.3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10.3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0.3.1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10.3.2公司应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10.4车辆牌证管理制度: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车辆营运牌证的统一管理。
车辆发班时由驾驶员统一领取,车辆收班后,由驾驶员将营运牌证统一交回企业保管,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牌证收发记录。
10.5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主要基础资料必须健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0.5.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汇编
10.5.2安全会议记录
10.5.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0.5.4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10.5.5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档案
10.5.6驾驶员管理档案
10.5.7乘务员管理档案
10.5.8事故登记台帐
10.5.9事故档案。
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10.5.10公司事故统计报表
10.5.11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
10.5.12车辆管理档案
10.5.13车辆维修记录
10.5.14车辆行车日志
10.5.15车辆牌证台帐
10.5.16车辆调度日志
10.5.17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帐
11、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
11.1安全风险防范
11.1.1公司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
11.1.2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11.2事故处理
11.2.1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企业报告。
11.2.2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1.2.3公司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1.2.4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公司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
12、事故统计与事故报告
12.1公司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12.2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公司应在接报一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及格发给证件,方准单独驾驶。
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各种车辆行驶的证件,以便接受有关人员检查。
(二)司机驾驶车辆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严禁酒后驾车、超限超速行驶,不在行驶中谈笑、吸烟。
(三)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出车前要认真检查水箱、油料、轮胎气压,要保证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良好齐全,切实做好出场前、营运中、回场后的“三检”工作,杜绝机械事故,不带故障车辆行驶公路。
(四)行驶中做到礼让三先(先停、先慢、先让),做到“宁停三分,不抢-秒”,超车时要先呜喇叭等对方减速礼让后再超车。
(五)严禁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引擎盖上坐人、严禁驾驶员擅自换班;严禁学习(实习)驾驶员单独开车;严禁带电用汽油清洗发动机、严禁人工供油发动车辆。
(六)服从调度,按指定路线、时间执行任务。
未经调度私事用车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负责经济赔偿。
(七)发生车内起火、冒烟或其它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停车,切断电源,打开车门,疏散乘客,确保乘客安全。
(八)发生行车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报案,并查找证人(非本公司人员两人以上)。
(九)发动机开锅时,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用冷却水浇散热器上水室外表,待水温下降后,再打开水箱盖加水。
(十)车辆水温达50度,气压达4.5kg/cm2,空调车气压达6kg/CM2时,方可起步。
(十一)雨、雾天行车,应适当降低车速,提前采取措施,不争道抢行,雾大时应开启雾灯或小灯。
郊区行车应多鸣喇叭、勿太靠路边。
(十二)冰雪路面行车,应做到:
油门缓、变速缓、转弯缓、转向缓、制动缓、抬离合器缓、加大转弯半径,尽可能采用发动机制动和间断制动。
(十三)通过铁路道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在铁路道口超车、换档、停车;若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故障,应紧急动员乘客和附近群众推车或采用其他方式尽快使车辆离开道口。
(十四)交接班时,接班驾驶员应检查车辆外表是否完好,若有碰挂应及时上报,交班驾驶员应向接班驾驶员交待车辆运行情况;若接班驾驶员未到,当班驾驶员应及时向总调度汇报,并继续投入营运。
三、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规范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牢记“乘客至上,服务为本”的服务宗旨,树立“公交服务、追求进步”的服务理念,讲求职业道德、文明优质服务。
(二)当班时间统一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请、您、劳驾、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
(三)对乘客一律称“乘客同志们”,与乘客对话称“同志”,对老人称“老大爷”或“老大娘”,对青少年称“小朋友”、“同学”。
(四)严格执行票务管理制度,认真监票、验票,杜绝漏票。
(五)行车中不与他人闲谈、嬉笑、吸烟、饮食、打手机,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开(关)车门要注意车内、观察车外,宣传疏导,防止意外,并在车辆行驶中及时提醒、制止乘客将头、手等伸出窗外或倚靠玻璃等危险行为,确保车门、车内安全。
(七)发生行车事故时,乘务员应协助司机抢救伤者和财物,保护现场,寻找证人,迅速报警。
(八)车厢内出现起火、冒烟等危急情况时,立即停车开门,组织疏散乘客,并及时处置报警。
(九)维护车内秩序,制止不良行为,发生打架、斗殴、盗窃、刑事犯罪等严重事态时应及时告知乘客或报警,将车就近开到公安部门处理。
(十)禁止乘客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牲畜等动物带上车。
(十一)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换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十二)正确使用报站器,勤宣传、勤疏导、准确报站。
四、修理人员操作规范
(一)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二)工作前后,应对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设施和工作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车辆保修时,必须将车辆垫牢,支好安全凳,并在方向盘上挂警示牌。
(四)不准擅自拆除、毁坏开关等电气设施,严禁用其它金属导体替代保险丝。
(五)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氧气、乙炔应分开存放,不准随处乱倒废油和残渣。
(六)禁止在场区和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和点火取暖。
(七)禁止开动车辆(持试车许可证除外),禁止无证操作非本人使用的机械、设备和特种工具。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盲目蛮干,不偷工减料,不漏修、误修。
(九)未经查明情况时,严禁随意闭合电闸。
(十)保修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理工具设备,打扫工作现场卫生。
(十一)减少返工,修旧利废,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五、调度员工作规范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上级指令和运行计划,随时掌握车辆运营动态;根据“高、平、低”峰的客流特点,科学、合理调度车辆,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知人、知车、知事、知路、知客”,掌握运行和服务规律,及时反映情况,果断处理问题,完善调度管理。
(三)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证线路正常的运营秩序。
(四)认真、准确、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不弄虚作假。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在当班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确处理、化解矛盾,保管乘客失物。
(七)经常保持调度室环境卫生。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六、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
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
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经费投
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
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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