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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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疫情的性质、程度、涉及的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传染病疫情的决策。
指挥部成员由卫生、公安、工商、经贸、物价、财政、农业、畜牧、民政、交通、教育、环保、食药监、武警、驻贵定部队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的职责是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承担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的具体事务。
卫生部门:
为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卫生力量,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预报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
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涉及的范围、流行的程度和趋势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财政部门:
拨付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必要经费,确保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经贸部门: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物价部门:
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预警预防和监督,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收费,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教育部门:
协调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学校突发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
依法处置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交通部门:
负责交通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负责紧急救助物资的调运。
农业、畜牧部门:
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家畜等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农村,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食药监部门:
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药品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民政部门:
负责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特困病人进行生活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宣传部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突发传染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救助费用。
电力部门:
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控机构、医疗救治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
确保通讯畅通。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专家咨询组
卫生部门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诊断突发传染病疫情级别和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对突发传染病疫情性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修订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疫情监测预警
1、监测
充分利用疫情直报网络开展传染病疫情监督,县疾控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及时核实和分析后,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同时要理顺县辖区内信息来源渠道。
各乡镇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疫情的主动监督(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动物疫情监督、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等)。
县疾控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突发传染病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及时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分析、预测本省、本州、本县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2、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做出预警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
或在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地区发生以及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或在新地域发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有省外继续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2例以上。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有向省外扩散的趋势。
(2)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Ⅱ级)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地(州、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两上以上地(州、市)。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疫苗衍生株病例。
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传染病疫情。
(3)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Ⅲ级)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30例;
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地、州、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传染病疫情。
(4)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Ⅳ)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动物源性传染病在动物间发生暴发或流行,未出现人间病例。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3、报告与发布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州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突发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已进行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
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尚无条件进行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要逐步创造条件进行网络直报。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视其影响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乡镇卫生院接到突发传染病疫情通报后,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启动第四级响应(Ⅳ级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报告后,乡镇卫生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疫情,按规定迅速报告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报告。
根据疫情影响范围和程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接到卫生部门的报告后,迅速做出是否起动预案的决定并进入应急状态,相关部门配合卫生局作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划定与封锁;
保证应急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物资的生产、供应;
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并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以及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如果疫情发生在本县境内,在做好IV级响应的基础上,服从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
如疫情未发生在本县,服从州卫生局统一调度,做好疫情监测。
3、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控制区域划定: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强制控制措施:
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新闻宣传:
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群防群治:
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等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
全民动员,开展以除四害、改水、改厕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建立健康、科学、卫生的生活方式。
社会秩序维护: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部门
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组织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组织专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
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建立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疫情的报告工作;
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做好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突发传染病疫情现场后,制定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实验室检测。
(5)卫生监督所
开展对医疗、疾控机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围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协助县卫生局调查处理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有关部门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指导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防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4、结束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可以做出结束响应的决定。
第四级响应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讨论,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生局报告。
五、后期处置
突发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生部门组织人员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以适当形式,适时向社会发布疫情控制信息。
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给予减免;
对因应急工作造成严重财物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助。
六、保障措施
1、专业队伍建设
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实验室监测等专业队伍。
卫生部门要制定专业队伍培训计划,针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传染病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2、经费物资保障
财政部门将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的必要开支。
卫生部门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的储备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完善储备机制,做到既不浪费资源,又能满足应急之需。
七、社会动员与舆论
新闻宣传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保持社会稳定;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心态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奖励与责任
1、奖励
对参加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
对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突发传染病疫情:
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波及范围广泛,发病率或病死率明显超过常年水平的传染病疫情。
新传染病:
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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