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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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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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第二十九种违法情形: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案由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2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3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4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种违法情形: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案由
1.1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2托幼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4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案由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种违法情形: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1.案由
1.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1.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报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种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案由
1.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2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种违法情形: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案由
1.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六种违法情形: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1.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第三十七种违法情形: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1.案由
1.1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八种违法情形: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种违法情形: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1.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种违法情形: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1.案由
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1.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种违法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1.案由
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案由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1.2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种违法情形: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1.案由
1.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四十四种违法情形:
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1.案由
1.1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种违法情形: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案由
1.1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种违法情形:
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案由
1.1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种违法情形: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1.案由
1.1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种违法情形: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案由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种违法情形: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案由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2.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种违法情形: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1.案由
1.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五十二种违法情形: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1.案由
1.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1.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1.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种违法情形: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1.案由
1.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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