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最新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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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院医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确保全院医师依法执业;
办理本院医师执业注册与变更注册手续。
4.2人力资源部:
对全院医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信息进行备案,并存入员工个人资料档案。
4.3医师: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依法执业。
5.制度内容
5.1考试和注册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1.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1.2.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部门中试用期满1年的。
5.1.2.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
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部门中工作满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部门中工作满5年的。
5.1.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部门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1.4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5.1.5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本院的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到医务部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医务部到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5.1.6医师经注册后,应在本院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5.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5.1.7.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1.7.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5.17.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5.1.7.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
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8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先到医务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然后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1.9中止医师职业活动2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依照规定重新注册。
5.2执业规则
5.2.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5.2.1.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5.2.1.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5.2.1.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5.2.1.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2.1.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2.1.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2.1.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
5.2.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5.2.2.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5.2.2.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5.2.2.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2.2.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2.2.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5.2.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2.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2.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2.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2.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2.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的调遣。
5.2.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2.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5.3考核和培训
5.3.1我院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执业道德状况按国家卫计委要求进行医师定期(每两年1次)考核
5.3.1.1对医师的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5.3.1.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3.2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5.3.2.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5.3.2.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5.3.2.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53.2.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
位努力工作的;
5.3.2.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5.4法律责任
5.4.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1.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5.4.1.2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4.1.3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4.1.4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5.4.1.5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5.41.6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5.4.1.7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5.41.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4.1.9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5.4.1.10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5.4.1.11医师在日常医疗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5人力资源部保存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复印件进行备案,并归入员工个人资料档案。
6.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注册后长期有效,只有当工作单位变更时需要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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