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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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镇个人建房管理,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
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一、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
(一)、
(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
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
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
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
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
2.8米到3米。
杂层为一层。
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
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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