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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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是政府管理国民经济及促进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工作,是使与技术质量有关的行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制约活动。
这种活动是通过法律法规,以技术手段在监督管理中实现的,因则具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第六条电力工业技术监督是依据科学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检测、分析手段和管理方法,在发供电及重要用电设备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中,在电能、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坝工等方面,对反映设备健康水平与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参数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以确保电能质量和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况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七条四川电网技术监督的内容
1、电能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
2、金属监督(锅炉及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部件、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材质及焊缝);
3、化学监督(水、汽、电力用油、SF6气体及燃料质量、热力设备防腐、防垢);
4、绝缘监督(电气设备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防污闪和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电压、电流、功率、电能、频率、相位的测量仪器表及装置和电量变送器等);
6、继电保护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7、环保监督(污染物排放监测及环保设施运行投入率及效率监督监测);
8、继电保护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9、节能监督(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变电设备损耗及提高效率,降低损耗、调峰节能措施);
10、坝工监督(水电站大坝和火电厂灰坝)。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省局是四川电网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由总工程师负责,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如下:
1、组织制订四川省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条例、技措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度四川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组织实施发供电和重要用电设备的建设、生产过程中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总是进行研究、采取对策。
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3、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4、召开年度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评比表彰和安排所属企业年度技术监督重点工作项目;
5、组织所属单位计量标准的考核认证及专业技术监督人员、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6、筹集和管理好技术监督专项基金,为所属企业配备、更新必要的检测仪器、计量标准,重点装备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回忆技术监督装备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技术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四川电网专业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分工:
1、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研院”)是省局技术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在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长负责,5承担四川电网绝缘、金属、化学、电测、热工和环保技术监督的职能,及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和继电保护部分监督的职能;
2、四川电力调度局(以下简称“调度局”)在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总工程师负责,主要承担四川电网电能质量运行管理监督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能;
3、省局生技处负责四川电网节能和坝工技术监督职能;
4、省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省局水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水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第十条专业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
1、在省局的领导下,在部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指导下,行使四川电网有关项目的技术监督职能;
2、掌握四川电网有关设备及检测装置的状况,专业技术监督、检测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档案,发现总是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对有关技术总是提出反事帮措施及处理意见;
4、参加四川电网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选型、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5、协助和指导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评价,完成有关报表,并定期总结专业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协助省局召开专业技术监督;
6、负责讲师标准的考核谁及有关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和测试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等工作会议;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度设备和讲师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发行方案的审查;
8、认真、严肃先例监督职权:
对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
对企业技术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
对罅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9、除行使好省局的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外,同时要面向电网的非直属企业提供技术监督服务,共同努力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十一条各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调试和建设单位,在省局的领导下,在四川电网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切实做好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为:
1、发供电企业根据业主(或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工程建设、生产过程负责,对所管辖设备从工程设计、选型、监造、调试、启动验收、试生产、直到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技术监督中,应按规定主持或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
2、施工、调试和建设单位应按部颁规定,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各阶段的技术监督工作,并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做好交接验收和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3、掌握所管辖设备的技术状况,严格按技术监督规程、条例等规定,做好各项试验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设备全过程技术档案。
按规定及时完成有关统计、评价、报表及分析、总结报告;
4、按照各项专业技术监督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项技术监督工作,使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健全检查和考核制度;
5、不断完善和更新必要的检测手段和环境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测试水平。
6、加强技术监督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并按规定做好持证上岗工作。
7、主持或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试研院是省局的技术中心,除完成技术监督职能任务外;
1、作为四川电网法定质检中心和节能检测中心,应按电力工业部的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健全以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并按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职权,依法开展质检工作。
⑴四川省电力工业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站(检验中心);
⑵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火电厂耐磨件质量监督检测站;
⑶电力部西南讲师测试中心;
⑷电力部直流电源框质量检验站;
⑸电力部四川发电用煤监督检测中心(筹);
⑹电力部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筹);
⑺四川省高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站;
⑻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环境监测研究中心;
⑼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水力发电机电力,工程质量检测站;
⑽四川电网谐波监测站;
(11)四川省带电作业技术中心;
(12)四川省电力业工局节能检测中心(筹)。
2、按国家、行业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3、经国家、部或省局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及检测鉴定。
4、参加或承担有关标准的起草,试验和认定工作。
5、对电网中初次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性能考核试验。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发供电企业是发供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承担着电力设备全过程技术监督直接责任,为此各发供电企业应按部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电力设备建设和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局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在发供电企业协调处理有困难时,应提请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或仲裁。
第十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衽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发供电设备,不得进入电网运行。
3、任何部门均不得借口工期紧张或以其他理由而不执行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凡由对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完善各专业技术监督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办法,表扬和奖励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企业、部门和个人。
并进一步加大逐步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企业双达标和创一流企业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发供电设备全过程技术监督档案。
1、电力建设、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应由发供电单位妥善保管。
2、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及《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等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的技术资料应准确、完整、连续,并与实际相符,及时向发供电单位移交。
3、努力实现电力设备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微机管理。
第十七第根据国家、部及省局的有关标准的要求,搞好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配置,以适应技术监督工作的需要。
1、各发供电单位技术监督所需主要的检测仪器及计量标准,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试研究院,调度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协助选型,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资金解决。
2、试研院、调试所等有关单位,与新建工程配套所需增添的测试仪器设备,应在基建工程中列支。
3、试研院作为省局法定质检中心和节能检测中心,其所需仪器设备由试研院提出规划和计划,经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局安排资金解决。
4、调度局在行使电网有关专业技术监督职责中所必备的仪器设备,由调度局提出规划和计划,经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局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八条并网运行的所有发供电单位,都应根据各项技术监督规程和标准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条件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和检测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加强对技术监督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按年度制订目标计划,不断提高各级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全面素质。
第十九条在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项专业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专业技术监督和检测人员的情况,有计划地进行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衽所有技术监督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第五章并网运行的非省局所属发供
电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行业归口、电网我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并网运行的非省局所属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企业”)及重要用电设备,必须接受省局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实行有偿管理,并在并网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非直属企业在四川电网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下,应认真贯彻执行部和省局有关技术监督规程和规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发供电企业的职责。
在企业内部要明确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职责,切实加强技术监督工作,落实电力行业的技术监督要求。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实施电力设备建设、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中,非直属企业的量值传递和应完成的监测、管理工作,需要省局腾部门协助解决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由非直属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共同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监督任务。
第二十三条非直属企业对省局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和检查,及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等,应配合提供现场工作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批准颁发。
由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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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四川 电力工业 技术 监督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