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分娩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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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l0时30分,护士
给患者吃了蓖麻油炒蛋进行催生,准备试产,之后又
抽了血,并要求患者下午2时30分以后不再进食,下
午3时30分左右.患者告诉医生和护士腹痛.随后疼
痛时间延长。
下午4时20分护士把患者送往待产室,
医生听了胎心音,认为需做剖宫产,患者及家属同意
并签字。
下午6时l5分至7e5分进行了剖宫术,手
术顺利,剖出一活男婴,晚7时20分返回病房。
晚7
时30分患者告诉医生喉中有痰、咳嗽等,医生告诉患
者自行咳出就行了,晚8时l0分患者开始出现呼吸
困难,口唇青紫,喉中有痰,家属分别又去医护办公室
告诉医生和护士,值班医生要患者家属压患者伤口
部.以帮助把痰咳出来;
晚8时55分家属又去告诉医
生和护士,患者呼吸困难加剧,不能平卧,心中非常不
适:
晚9时l0分护士遵医嘱为患者静脉注射50%葡
萄糖20ml加入氨茶碱0.25;
晚9时40分改半坐卧
位,晚l0时患者极度呼吸困难,粉红色泡沫痰从口鼻
涌出,此时妇产科请心血管内科医生会诊,会诊后开
始实施吸o,静注西地兰、速尿与硝普钠等抢救措施,
但抢救无效,患者于5月19日凌晨1时死亡。
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是诊断治疗与抢救正确,有
明显的剖宫产指征,手术操作准确及时,整个处理不
存在失误和延误,患者的死亡纯系疾病本身所致,其
妊娠是属于禁忌证的范畴,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与第6项规
定的免责情形。
死者家属承认医生在对黄某使用剖宫术上不存
在过失,死者生前有心脏病史,并且是高龄妊娠,分娩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但问题是医方根本就没有将该患
者当作妊娠合并心脏病进行诊治,理由有四:
第一.漏
诊关键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依据是入院诊断中
没有该诊断。
第二,医方违反了有心脏病史的手术患
者的诊疗常规,根据病历显示,术前没有心功能的任
何检查及测定,仅凭“血常规和凝血功能”两项检查即
行手术。
第三,术中术后大量快速输液是患者发生急
性左心衰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根据病历可知,下午6
时l5分至7时5分的50分钟内共输液1500ml(j~麻
醉记录单),术后两个多小时又输液1000ml,并与晚l0
时加用双路输液(见临时医嘱记录单与护理病志),此
输液速度是正常人输液速度的7倍多,致使患者在心
功能正常的情况下突发急性左心衰与急性肺水肿死
亡。
第四,术后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准确,不负责
任,依据是患者晚7时30分出现喉中有痰、咳嗽等不
适,家属去告知后,医方未做任何处理,晚8时l0分
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口唇青紫,家属又去告知,医生不
去病房查看.只在办公室告诉家属压住伤口咳出痰就
行。
晚8时55分家属又去告诉医生和护士,患者呼吸
困难加剧,不能平卧,心中非常不适,过了很长时间医
生和护士才去查看患者,直到晚9时40分才改半坐
卧位并吸痰,晚l0时患者极度呼吸困难,粉红色泡沫
痰从口鼻涌出.此时妇产科才请心血管内科医生会
诊,会诊后开始实施抢救措施,而此期间(指晚7时5
分至晚9时45分)的两个多小时正是术后急性左心衰
发生的非常时期,是患者的生命线,但此期间医方不
但未做任何处理,反而大量快速输液。
综上所述,患方
认为医方术前检查不够,对患者的心功能评估不足,
术中术后大量快速输液.术后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正确
处理.抢救措施不得力.并且极其不负责任以致延误
了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
准》,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鉴定结果
[作者简介】蔡纪元(1949一),男,汉族,湖南东安人,副教授,湖南省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医学基础系副主任,研究方向:
主要从事病理解剖教学与
研究。
tel:
+86-746-6199258,e-mail:
passhlx@163.com
·
270·
(一)尸体解剖
某市人民医院病理科对死者尸体进行了系统全
面解剖,并进行了病理检验。
病理诊断为:
(1)风湿性
心脏病二尖辨狭窄并关闭不全;
(2)全心肥大,以左
房、左室扩大,左室壁肥厚为主;
(3)风湿性心脏病二
尖辨狭窄辨膜扩张术后l6年,心包与心脏粘连;
(4)
全心功能衰竭,并胸、腹腔积液;
(5)慢性肺淤血、肺水
肿;
(6)足月妊娠剖腹产术后。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某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i)术前检查不充分;
(2)对患者的病情估计不足。
最终
认定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再纠纷与调解
对上述鉴定结果医方与患方均不服,医方没想到
会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患方则认为医方应负主要
责任,而不是轻微责任,理由是患者的死亡主要由以
下3项医疗过失造成:
(i)术前检查不充分,对患者的
病情估计不足。
(2)在患者心功能不良的情况下,大量
快速输液是导致患者急性左心衰与肺水肿而死亡的
主要原因,而不是诱因。
(3)术后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正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2卷(第4期)
确处理,抢救措施不得力,延误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
者死亡。
为此,双方又发生纠纷,患方再次递交了由上
一级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申请。
而医方经反省后则放弃
鉴定而采取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
偿死者家属l3.8万元人民币
体会
本案例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争议的焦点
是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33条第2
项与第6项所规定的对医方免责情形,经过专家鉴
定,医方有明显的医疗过失,不属于免责情形,根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方无
异议。
但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
争议的焦点是
本案例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本案例
定为轻微责任,患方有异议。
但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
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缺乏详细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时
难免带有主观性。
所以,通过本案例的鉴定,笔者认
为,建立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标准非
常重要,并尽可能量化为责任系数,这样依据标准办
事,才能确保公正、公开与公平。
(收稿: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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