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规程内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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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工作面爆破技术
1)掏槽眼:
布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中下部、最先起爆。
主要作用是爆破出新的自由面为辅助面的爆破创造有利条件。
掏槽眼比其它炮眼超深150-200m,装药量增加15%-20%。
斜眼掏槽,布置5个炮眼。
2)辅助眼:
位于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在掏槽眼之后起爆,作用是进一步扩大掏槽眼形成的自由面,保证周边眼的爆破效果。
根据矿井地质情况和煤岩层的性质,辅助眼只布置底眼就可以了,布置4个炮眼。
3)周边眼:
位于巷道的四周,巷道中的周边眼按其所在位置不同可分为顶眼、帮眼。
布置7炮眼。
2、炮采工作面爆破技术
根据煤层实际情况,按炮眼布置分别为顶眼和底眼。
1)底眼:
位于工作面的底部上20cm处,是先将煤层下部的煤崩出,起到掏槽作用,为顶眼创造自由面。
不留底煤,不破底板。
2)顶眼:
位于煤层顶板下20cm处,在不留顶煤并保持顶板稳定或减少顶板被震动的情况下落煤。
3)炮眼间距、深度、装药量
根据地质和煤层松软程度,炮眼间距为3m。
炮眼深度,根据采面循环进度为1.0m,炮眼深度必须大于循环进度1.0m左右。
每眼装药量150-250g,底眼和顶眼按1:
(0.5-0.7)的比例分配。
三、起爆炸药、电雷管和发炮器
1、起爆炸药:
采用零氧平衡的煤矿许用炸药。
2、电雷管:
选用许用瞬发电雷管。
3、发炮器:
选用MFBB-100型发炮器,钥匙始终由爆破员保管,严禁丢失或他人保管。
错误!
未指定应用程序。
四、爆破前后措施
1、爆破前后,在爆破地点20m范围内进行洒水,以便吸收、溶解爆破后产生部分有害气体和煤(岩)粉尘,起到净化空气和预防煤尘爆炸的作用。
2、开掘面、回采工作面在爆破前,必须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做好爆破前的准备工作,严防崩倒棚造成冒顶事故。
3、采掘工作面在装药前、装药后、爆破后,均需检查气体情况,一旦超限,不准上述作业,进行处理。
待气体降到允许范围以下,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4、爆破后,要加强通风,将采掘工作面的有害气体吹淡,爆破人员方可进入采掘工作面,以防发生中毒事故。
5、在装药前,先将电雷管的两根脚线扭结成短路状态。
在连接线路过程中,先将爆破母线的另一头扭结成短路状态。
爆破员要随身携带发炮器和钥匙。
6、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7、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起爆药卷。
8、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9、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等。
(2)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五、井下爆破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专职爆破员必须由安全意识高、责任心强、思想素质良好的同志担任。
2、遵纪守法,敢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
实事求是,兢兢业业,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
3、专职爆破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4、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爆破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物品领退制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六、井下使用爆破物品规定
1、进行爆破作业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防爆,经国家授权的检查机构检验合格,并具有煤矿安全标志。
2、严格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时应有总工程师按照矿井和爆破工作面所处区域的瓦斯等级合理选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3、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严禁使用。
4、井下必须使用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不同厂家生产的和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杂使用。
不准使用导爆管或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6、根据矿井等级,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七、炮眼布置及封眼要求
1、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炮眼布置图,
标明采掘工作面的高度、宽度,即巷道断面特征,炮眼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平剖图表示。
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
2、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准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3、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一半。
4、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
5、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1m。
八、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要求
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结并悬挂,不准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2、在采掘过程中,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准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道轨、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九、井下爆破作业要求
1、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严禁装药、爆破。
2、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未清除的矿车、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软、透老空等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4、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爆破。
5、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柱等的保护或运出采掘面。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7、发炮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8、在装药后准备爆破时,爆破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的人,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0m。
9、爆破员必须随身携带发炮器、钥匙,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爆破后立即把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0、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操作。
1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2、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
13、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暴等情况。
如有危险,立即处理。
1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附近进行操作。
15、严禁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16、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扎眼。
同时,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中,严禁将电雷管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7、电雷管插入药卷后,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18、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准冲幢,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19、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脚线与导电体接触。
20、炮眼应用水炮泥封堵,外用黄土封实,严禁用煤粉或其它材料当作炮泥使用。
21、井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十、爆、残暴的处理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员先取下发炮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炮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暴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没有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
3、处理拒爆残暴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暴)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一、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洒水灭尘,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5、必须对爆破地点受影响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源、通讯、监控设施进行保护。
6、爆破前,必须设立警戒线,设置警戒牌,并由专人负责警戒工作。
十二、爆炸材料运输
1、在井筒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在副斜井乘坐行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除爆破员外,不准有其他人员乘坐同一行人车。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2、井下运送爆炸材料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有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木箱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木箱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十三、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破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2、爆破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装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4、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5、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
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6、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7、“三保险”制度:
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8、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发炮器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2013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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