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有机类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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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
其他产品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4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4.1.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申请人应是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已形成商品,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b)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
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c)对《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所列的核准类,申请人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4.1.1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发证产品
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或等级
产品标准
生产工艺
产业政策限制类规定
1
烷烃
工业用环戊烷
GB/T18825-2002《工业用环戊烷》
以工业石脑油、轻柴油裂解加氢经过精馏得到
2
工业己烷
GB17602-1998《工业己烷》
适用于通常称为己烷类的系列产品
工业醇、醛、酮、醚
3
#工业用异丁醇
优等品、合格品
HG/T3270-2002《工业用异丁醇》
羰基合成法
4
#工业用仲丁醇
SH/T1753-2006《工业用仲丁醇》
正丁烯直接水合法
5
工业氯乙醇溶液
HG/T2547-1993《工业氯乙醇溶液》
由乙烯、氯气和水合成并经蒸馏所制得
6
变性燃料乙醇
GB18350-2001《变性燃料乙醇》
以淀粉、糖质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得
7
工业氯甲基甲醚
一等品、合格品
HG/T2543-1993《工业氯甲基甲醚》
在甲醇、甲醛溶液中通入氯化氢气体制得
8
工业用甲乙酮
通用级、氨酯级
SH/T1755-2006《工业用甲乙酮》
正丁烯直接水合法生产仲丁醇后再经脱氢制得
工业有机酸、酐、酯
9
工业用乙酸乙烯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SH/T1628.1-1996(2005)《工业用乙酸乙烯酯》
乙烯法或乙炔法制得
10
磷酸三甲苯酯
HG/T2689-2005《磷酸三甲苯酯》
混合甲酚与三氯化磷反应,再经氯化水解或混合甲酚与三氯化磷反应,真空蒸馏而得
11
熔模铸造用硅酸乙酯
硅酸乙酯32、硅酸乙酯40
HB5345-1986《熔模铸造用硅酸乙酯》
四氯化硅与乙醇为原料制得
12
二苯基甲烷4,4'
-二异氰酸酯
GB/T13941-1992《二苯基甲烷4,4'
-二异氰酸酯》
苯胺经缩合、光气化、分离、精馏制得
胺及酰胺
13
工业二甲基甲酰胺
HG/T2028-1991《工业二甲基甲酰胺》
甲酸甲酯与二甲胺反应工艺路线制得
14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
GB/T9015-1998《工业六次甲基四胺》
由氨和甲醛生产
脂松节油及其组分
15
脂松节油
优级、一级
GB/T12901-2006《脂松节油》
由原料松脂经过蒸馏加工等工艺过程得到
16
α-蒎烯
90、95
LY/T1183-1995《α-蒎烯》
脂松节油精馏所得
17
β-蒎烯
80、90、95
LY/T1182-1995《β-蒎烯》
煤焦油制品
18
煤沥青
低温沥青(1号、2号)、中温沥青1号、2号)、高温沥青
GB/T2290-1994《煤沥青》
高温煤焦油经加工所得
杂环化合物
19
工业1,4-氧氮杂环己烷(吗啉)
HG/T2817-1996《工业1,4-氧氮杂环己烷(吗啉)》
以二乙二醇为原料,经催化氨解精馏制得
20
工业喹啉
YB/T5281-2008《工业喹啉》
高温煤焦油中提取的焦油碱,再经分馏得到含量不小于90%的工业喹啉
二硫化碳
21
工业二硫化碳
GB/T1615-2008《工业二硫化碳》
含碳原料与硫蒸气作用,并经蒸馏制得
含氮化合物
22
工业用乙腈
SH/T1627.1-1996《工业用乙腈》
丙烯氨氧化法生产丙烯腈工艺所得副产品
23
#工业用丙烯腈
GB7717.1-1994《工业用丙烯腈》
丙烯氨氧化法
2005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16号的规定要求;
应按《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
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新办(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
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
---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升级、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
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
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
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有机类Ⅱ类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新办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证明在有效期内。
6*
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需提供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10*
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非典型工艺企业应提供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所属单位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所属单位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
所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需提供。
所属单位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所属单位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4.1要求提交材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
如迁址迁到何地;
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
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
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
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
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生产许可证
1套
2套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补交材料;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4)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证明在有效期内
9*
13*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
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
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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