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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2、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3、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原则典型案例: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61号)。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不应以行政规章的规定为认定依据。
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其规定,若违反其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可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章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
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使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不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只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有关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替代标的物的交付。
(提货单),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这些是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办理报关等法律手续,向出卖人、承运人及有关部门行使赔偿请求权、检修权的重要证据。
3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交付期间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一段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总则: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义务。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而权利瑕疵担保则是指出卖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义务。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
(1)价款的数额。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价款支付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的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议;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抗辩权),2接受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受货物,即为迟延接受,应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未按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接受货物,以致造成标的物的遗失或毁损的,责任由买方自负,仍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对标的物检验的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通知的义务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对拒绝接收的部分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不当得利),第三章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一、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前审查合作对象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具体注意以下四点: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
这无论是对以后的诉讼,还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
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
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
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作必要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
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
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
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
特别提醒:
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认真实性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典型案例:
沈海星与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4866号)。
当事人双方虽然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双方已经进行了网签,而且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标的物,则应当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实务详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对外擅自签订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
山东德州针织厂与河南省鹤壁市外贸化工医药保健品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61号)。
企业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其权限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擅自签订合同,在不能认定企业有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事后未予追认和履行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
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价格条款:
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4、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审查合同主要条款,5、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6、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7、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
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
原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
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法院管辖;
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一份有效的合同能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要经当事人认可。
签名、盖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
如果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则落款部分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
如果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取落款的方式,选择盖章加签名或只盖章不签名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公章,而签名则可选择。
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
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签订以后,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
一方可能会违约;
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对支票的审查。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
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
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
请问:
“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
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
“今收到浙江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
B公司。
张三。
2012年12月31日。
”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
(遗漏的相关信息:
相对应的合同;
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公司的公章)。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
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
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
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
还款的具体时间;
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
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1、刑事诈骗:
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
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
2、信誉欺诈防范:
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
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
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
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
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
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
不能草率答应。
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己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ND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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