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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方法律思想发生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
第一篇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
研究西方法律思想,我们必须从古希腊开始,以古希腊的法律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
其原因在于,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和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比如:
世界是由什么构成的,即世界的最小单元是什么?
这个问题几乎是近代物理学才解决的问题。
希腊人通过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进行彻底的、基本的分析,成为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希腊哲学成了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
当然,后世哲学的发展证明,希腊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定和结论未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但是这些思想家用哲学的术语、提出和讨论人生的基本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的方法却可以认为是持久有效的。
尼采有这样一句话:
当我们论及希腊人时,实际上我们是在不由自主谈论现在和过去。
第一节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1、法律神授论
通过荷马的史诗和海希奥德的诗歌,我们了解到,希腊人认为法律是由上帝颁布的,而人类则是通过神意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与宗教,早期者是神秘主义的;
悲剧《安提戈涅》。
2、法律人定论。
随着哲学与宗教的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更改。
诡辩论者的相关理论:
普洛塔高勒斯:
否认人具有关于众神是否存在的任何知识,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
安提芬:
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
卡里克利斯:
强权即公理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浓厚的城邦主义;
表现,原因人与城邦的紧密联结导致理论上的城邦主义。
(二)显著的自然主义;
什么是自然?
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某种和谐的秩序;
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
理性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也就是按照理性去生活。
(三)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自由民中的言论与学术自由的程度较大。
受政治与宗教束缚较少。
但这种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仅存在于自由民之间的。
(四)较大的依附性,哲学与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三、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实践性突出,立法与法律实践发达,独立的法律思想家或称法律家的出现。
(二)理论上的发展,继承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并有发展。
个人权利与城邦,个人与国家,个人不是依附于城邦而存在,个人与国家各自有自身的权力(权利),国家仅是一个法人团体。
(三)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
(四)专制主义倾向强烈帝国时期
(五)神权政治的出现,君权神授论的出现。
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为什么会出现以上不同的特点?
从不同的政治结构与经济文化方面来解释这个问题。
第二节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背景:
苏格拉底的生平,苏格拉底之死所反映的法理学问题
一、哲学观点
反对道德与认识论的相对主义与主观主义,反对强权即真理的观点,力求寻找到真理的客观标准。
知识就是美德。
二、政治观点
(一)国家的产生:
神创论;
从自然神论出发论述国家的产生,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的生活而产生的,是神的安排。
他主张城邦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是一种贵族主义政治主张。
知识贵族:
也可以称为善于统治的哲人。
(二)政体形式,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怎样统治这个国家。
贵族主义政治与其它政制的比较,以此得出贵族主义政治是最好的政治形式:
民主制:
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
雅典民主制的衰落:
抽签,公民大会的政治智慧的缺乏;
寡头制:
由财富进行统治;
僭主制:
违反民意,不是建立在法律而是建立在统治者专横之上的政权;
氏族贵族制:
由实行法制的人进行统治;
传统的君主制:
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
贵族主义政治观的核心内涵:
其本质是一种“哲人统治”。
其统治的目的是为整个城邦造福;
其统治是依靠知识。
三、法律观点
(一)法律的来源:
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
法与城邦的相互依存
(二)法律的内在规定性:
法是正义的体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城邦自身的基石。
二者在内部是统一的。
(四)法律的分类:
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
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
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具有易变性。
无论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体现。
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五)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
人们要坚决服从法律。
原因:
为了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
公民的天职、责任、义务,义不容辞;
服从法律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准、正义意识。
如何评价苏格拉底的绝对服从法律的观点?
1.从法律的品性角度来评价,对法律的品性的不同观点会导致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
恶法问题。
2.善良违法问题。
3.从后果的角度来评价。
两方面都要考虑到。
第三节伊壁鸠鲁和斯多葛派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到公元前2世纪,是希腊化时期。
随着希腊城邦的衰落和学术的发展,在哲学和伦理学方面出现了伊壁鸠鲁派和斯多葛派。
一、伊壁鸠鲁的法律思想
(一)哲学观点唯物论和无神论
原子论,自然是按照自在规律发展变化的,无须神的干预。
在认识论方面,认为感觉本身是可信的
(二)伦理学观点个人的快乐,快乐就是善。
善必须以感觉为基础,但并不是纵欲。
肯定人的感觉。
肉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
深沉而理智的状态。
天理与人欲
(三)政治观点国家起源于契约,是人为的现象,这种现象符合自然命令和必然性。
从神启说向世俗理论转变。
(四)法律观点法律也是人们约定的产物,是对正义的宣布,所以人们必须遵守法律。
正义是易变的,它以约定者这方或那方的个人特点以及随时变化的情况等为转移。
但是,尽管正义有这些易变性,总的来说,正义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人们相互交往中的一种有益的东西。
每一个地方和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正义,都有关于正义的自然观念。
这种正义的自然观念就是自然法。
二、斯多葛派的法律思想
芝诺创立的一个学派。
(一)哲学观点承认自然规律,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否定偶然性。
火水气土。
客观事物具有真实性。
(二)伦理观点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他要求人们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过诚实的、道德高尚的生活。
知识和理性控制人们的欲念。
(三)政治观点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而不是人为的、约定的契约组织。
世界国家和宇宙公民的概念。
(四)法律观点自然法,并在自然法与理性之间架起桥梁。
比较二者的法律思想之异同
第三章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重点问题: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的伦理基础
柏拉图哲学王统治及其人治论思想
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的概念和分类思想
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理论基础及其对西方法治观的历史影响
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三本书
总体的概括:
是一位具体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思想家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正义论是其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在其理论体系中,伦理学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
伦理学探讨的是善,也就是正义问题。
他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他从个人的正义的德性推导出国家如何获得正义。
推理过程:
理性————→知识和智慧↘
意志(受理性支配)——→勇敢→正义的德性
欲望(受理性支配)——→节制↗
治国者——→智慧;
卫国者——→勇敢;
生产者——→节制。
三者如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中,则国家获得正义。
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
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和智慧;
意志是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意志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
而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欲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
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个人的品性:
理性、意志、欲望。
其表现分别为:
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有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这些美德分属不同阶级的人。
治国者——智慧;
卫国者——勇敢;
生产者——节制。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
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哲学王统治与政体论
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是其在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依据。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
他们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合理地、无私地行使权力。
银——军队;
铜和铁——生产者。
哲学家的特质是:
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以搞知识为快乐,大度,不畏死,有良好的记忆力,不偏不倚的节制等。
政体论:
哲学王统治的政体为最优,以下依次为军阀政体(武力政体),富豪政体(财力政体),崇尚利益,不均达到极端,必然导致寡头统治。
平民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暴君政体)。
上述四种政体依次循环。
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的补充:
正常政体:
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一人),贵族政体(少数)和民主政体(多数);
变态政体是指不按照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暴民政体
三、法律篇中的法律论
柏拉图在法治与人治关系问题上,他基本上是强调人治优于法治,他始终认为人治是最优的。
早期,他认为法治根本不重要,晚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但法治不过是一个次优的选择。
他的理想国中,也会出现纠纷,在解决纠纷时,法官应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他不希望他们受体现于法典中固定的、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
柏拉图推崇人治,而不重视法治与其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他认为,哲学家掌握的是真理,而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则;
法律是强者之所好,而强者并非都是正义的化身,可能制定出恶法;
法律是刻板的。
但柏拉图理想国的理想失败后,他认识到他的最优方案并不能实现,所以在法律篇中寻找次优方案,思想倾向也向法治转化。
他论述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的必要性。
人的品性中存在着恶的部分,要以外在的权威,即法律规则来压制这些恶的品性。
2.重视研究法律概念问题。
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理性的地位。
3.立法工作。
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的理念。
立法的三种客观条件,也可称为基本原则,国家是自由的,国家是统一的,国民有理解力。
4.强调守法。
强调法律的权威,公民要守法,官吏更要守法。
官吏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仆人。
法治与人治的比较
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他是对西方文明产生最久远历史影响的人物。
他继承了其师的理论,但又有极大的发展(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他与其师相比,他更尊重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更为注重人和制度的不完备性,并以此来调和其师的理念论和理性主义。
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使他看到其师所设想的理想国必然在一般人性这些暗礁面前撞得粉碎。
他认为,只有以法律为基础,才能达到美好生活,而且这是唯一可行的手段。
他呼喊,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一、正义论的法律观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正义的划分。
自然的政治正义与和习惯的政治正义,自然的政治正义各个城邦相同,习惯的正义则因国而异;
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
个别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某种标准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
所谓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
实质的正义与形式的正义。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评价标准即正义。
作为法律的评价尺度的正义。
二、政体理论
(一)基本内涵
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成员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其核心是“最高统治权”。
集中于这个权力的归属与运行。
(二)划分政体的标准
两个标准:
第一,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多少。
第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
(三)正常与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城邦整体共同的善):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统治者个人的私利):
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要依具体的条件而定:
政体形式的相对性。
三、法律的定义和特性
法律与正义相联系。
法律的特性:
1.平等性与普遍性。
平等性指法律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治者都是平等的。
普遍性是平等性在执法和守法上的体现,城邦的法律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完全靠民众的普遍服从和遵守。
2.可变性与稳定性。
3.正义性与权威性。
法律应该是正义的,而恰恰是因为法律具有正义性,所以它应该也是最有权威的。
四、法律的分类
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2.自然法与人定法。
法律的性质地位来划分的。
自然法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其内容普遍适用,并且永恒不变,它的地位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3.良法与恶法。
法治应该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区分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政体的性质,一般来说,凡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而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
4.习惯法与成文法。
习惯法比成文法实际上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
因为,习惯法往往反映了自然法的精神。
五、法治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价值定向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律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法治公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可取。
即使他同意柏拉图的观点,即如果国家中存在着品德和政治才能杰出的人物,那么这们优秀人物就应该成为永久的统治者;
但他还是认为,就是这种“如神”的人也必须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有这样的人管理的国家中也必须有法律制度。
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统治;
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是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欲望就有那样的特性。
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论述了法治理论中的两个基础性问题,即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
人性论——性恶论。
针对这种人类本性中存在缺憾的情况,他选择了一条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最有可能造就普遍的和平、正义、安宁、幸福的社会管理方式,这就是法治。
卡特里娜飓风之后新奥尔良出现的无秩序状态。
认识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所有人的认识都是有限的,他认为,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评价这种认识论
深入思考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
第四章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的起源与定义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国家的四个特点:
1、法人团体;
2、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神;
3、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
4、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
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
现代政治学关于国家的定义方式
二、政体形式与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一)历史上存在的三种传统的政体形式
1.王政,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
缺点:
其它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
2.贵族统治,选举出来的人来掌握权力,民众未必能享受自由;
3.人民的城邦,公平本身仍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他提出了共和政体的结构问题,他认为混合政体才是最好的。
(二)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1.执政官:
司法执政官与行政执政官。
其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意义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
2.元老院:
占卜、立法之权,它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任命官员,派遣使节,发布作战命令。
3.人民大会:
它决定罗马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
有公民权的人参加
4.护民官:
保护平民。
5.监察官:
维护法律的纯洁
如何评价这种国家机构的设置?
它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思想倾向。
三、法律思想
他的法律观受到斯多葛派哲学派的影响,他认为,理性是宇宙的主导力量。
法律也要符合正确的理性。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这种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而且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法只能来自于自然,法的本质是人的正当理性,这就是自然法。
他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一个国家的习惯中的内容并非都是正义的。
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
自然法:
普遍、永恒的道德律令
制定法:
与自然法一致。
为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决定制定法的合法性
宗教法:
如何概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概述
背景: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状况
社会经济:
农奴制,自然经济
政治状况:
封建割据与教会
文化状况:
神学思想的控制
一、欧洲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神学主义的政治法律观点一直在欧洲中世纪占统治地位。
其他学科都在神学的基础上才能发展。
在法学领域,神学主义体现在教父学,君权神授、神法等理论中。
(一)教父学:
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等一批基督创立的。
它的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如,三位一体说:
圣父,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教父们把三者联系起来,称为圣灵。
创世说:
上帝创造世界万物。
原罪说:
生来就有罪。
天国报应说(末日审判说):
灵魂不死,人死后要接受天国报应,或称末日审判,以决定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二)君权神授论:
一切权力来自于上帝,都受上帝权力的支配。
王权的神圣性的来源问题。
(三)神法:
神法与人法之分;
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神法的区别,但都强调神法的作用,神法即圣经。
二、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一)神权政治论
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
不仅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据此,他提出了神创论(上帝创造一切),预定论(主宰一切),神启说(智慧和知识),神恩说(获救是上帝的恩惠)。
(二)原罪说获救只能寄希望于来世,而且必须皈依教会,通过它来实现
原罪理论的意义何在?
(三)神国与俗国
两个相互对立和竞争的社会,两种国家,一种是神国,一种是俗国。
这两种国家的兴起,是出于两种爱好。
俗国起于爱一己,而憎上帝;
神国则起于上帝,而憎一己。
前者只求人的光荣,后者,则以虔求上帝为无上光荣。
国家乃是惩罚及救济罪犯的一种社会制度,世俗国家为世俗目的服务,没有真理可言,只有上帝之国拥有真理,在上帝之国完全代替世俗国之前,上帝之国在教会中得到实现。
神国,即上帝之国。
生活在上帝之国的是上帝的选民。
是那些灵魂得以永生的人生活的地方。
人们在神国过着精神生活,充满善行。
神国就是基督教王国。
俗国,也就世俗国家,地上之城。
俗国建立在人的低级本质的世俗的和占有的冲动之上,是一个由于社会交往而联合起来的人群,由家庭发展而来的。
在这样的国度中,和谐是第一位的,即维护社会和平。
为了这种和平,人们应该服从,服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
在神国与俗国的关系中,将教会的置于极高的地位。
二者不可分,只有末日审判时,才能完全分开。
教会代表神国,并给它现实性和力量,把拯救人类进入神国的责任赋予教会。
(四)神法与人法
神法:
法有神法与人法之分。
神法就是最高的理性,永久的真理,神的意志。
也相当于自然法,自然规律,万物的秩序,也是神法在人的意识中的表现而已慢自然法的神学化。
基本要求:
爱上帝、爱邻居、爱自己;
不得伤害别人,尽力去帮助别人,遵守职责和秩序。
人法:
现世法,是神法的派生物,它必须服从神法的要求。
人法的要点在于:
它必须以神法为基础;
第二,它因时因地改变;
第三,它不处罚内心的罪过;
第四,预防罪恶、维护和平;
第五,君主意志的表现。
奥古斯都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倾向和基本功能是什么?
第六章阿奎那。
马基雅弗利和布丹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神权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神学大全》
1、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理论逻辑
2、马基雅弗利政治思想的贡献
3.布丹主权理论的社会背景
一、人的天然不平等和服从的政治关系(这种推理模式是否存在问题?
)
宇宙是一个系列,存在一个位阶,最高处是上帝,最下处是最低级的生物,每一种生物都按照自己本性的内在冲动行事,高级的生物统治着低级的生物。
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
二、神权政治论
基础是天然不平等和服从关系。
宇宙是由一人统治的。
世俗的秩序必须符合上天的秩序,尘世生活必须服从于精神的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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