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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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北大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其他志愿服务性质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北京大学校内志愿者组织,拥有固定会员20人以上;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大学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3、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4、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能坚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个人会员:
1、北京大学正式青年教师或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年龄在18-40岁之间,身心健康;
第九条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会员证明。
第十条个体会员入会采取注册制度,程序是:
(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注册信息;
(二)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成为“北京大学注册青年志愿者”,并自动成为本协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给予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
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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