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政策法规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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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职业态度:
从本质上讲就是劳动态度。
劳动态度是人对待劳动的一种心理倾向。
它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成分。
18.教师职业技能包括:
教学技能;
管理技能;
交往技能;
德育技能;
研究技能。
19.教师在职业纪律方面的道德规范是:
①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纪律;
②教师应当充分地运用纪律;
③教师应当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20.职业良心:
是职业道德规范自律性特征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
21.教师在职业良心方面的规范要求:
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教师应当对教育行为的过程进行自我检查;
②教师应当对教育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做出评价;
③对教育行为不断进行修正。
22.职业荣誉:
是职业责任和职业良心的价值尺度,是人们对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所作出的公认的客观评价以及正确的主观认识。
教师职业荣誉的道德规范:
①教师应以自己良好的教育行为达到使每一个学生全面素质上得到全面发展,成为合格公民为荣;
②教师应当以自己良好的教育行为使教育行为使教育更好的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荣;
③教师应当以自己良好的教育行为,使教师群体更加和谐,学校更加优秀,自己更为进步为荣。
23.职业作风:
是指职业劳动者在其职业实践和职业生活中所表现的一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特征。
教师职业作风的道德规范:
①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教师对教育事业,教育工作有执着的热爱之情,视教育教学为一种享受,投入全部的精;
②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讲求教育教学的效率,思维敏锐,逻辑严密,绝不是拖泥带水,故作深奥;
③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以宽容、公正、友爱、自主的态度处理教育人际关系,真诚的对待他人,绝不做作、虚伪;
④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积极进取的、才华横溢的。
24.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教学,献身教育,教书育人,遵循规律,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热爱科学,坚持真理,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集体,团结协作,学而不厌,开拓进取。
25.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①广义上讲,是指反映和概括教师职业道德现象的特征,方面和关系的本质的基本概念。
②狭义上讲,是指那些反映教师个人与社会,教师个人与他人之间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概念。
26.教师职业道德义务(即教师认识,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确立的重要性:
①可以减少教育活动中的冲突,有利于教育任务的完成。
②有利于教师在工作中进行道德上的综合判断。
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义务意识。
④有益于培养高尚的师格。
27.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践行:
①道德责任的承担;
②义务感的培养。
培养良好的道德义务感要做几项主观上的努力:
a.努力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认知水平;
b.努力提升自己的教育事业意识水平;
c.实现教育义务意识向教育良心的转化。
28.教师公正: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正直无私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矛盾。
29.教师公正的作用:
①有助于树立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②有助于培养学生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
③促进良好校风和社会风气的形成。
30.教师公正的培养:
①平等待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树立正气;
②坚持正义,敢于向社会不正之风作斗争;
③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做到自身公正。
31.教师幸福的特点:
①教师幸福的精神性;
②教师幸福的关系性;
③教师幸福的集体性;
④教师幸福的无限性。
32.幸福能力:
教师的幸福能力及其培养实际上就是教师幸福的实现问题,教师幸福的实现需要两个方面的前提条件。
一是狭义幸福能力的培养;
一是广义幸福能力的培养。
所谓狭义的幸福能力,主要是指主体必须具有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品味人生意义的价值性条件。
广义的幸福能力或技术性能力包括:
①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
②教师必须具有高超的料与能力。
③教师应当具有审美的素养。
3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原则:
素质导向原则。
①素质导向原则的公平性;
②素质导向原则的效率性;
③素质导向原则的创新性。
3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过程:
①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化的过程。
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一个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认识,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感情,坚定教师职业道德信念,锻炼教师职业道德意志的过程;
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是理论联系实际,知与行相统一。
③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a.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b.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c.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d.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3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作用:
①具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作用;
②具有教育教师的作用;
。
③具有调节作用。
36.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
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处理教师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准绳,具体有效地指导和规范着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是评价教师职业集体和个人职业行为善恶的正确标准。
37.职业道德修养评价:
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个人内心信念等三种形式来进行。
38.构成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关系的三种主要关系:
①师生关系;
②教师之间的关系;
③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
39.师生关系中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践:
①教师的学生观分析;
②教师的自我定位观的分析;
③优化师生关系的协调方式的分析;
④师生关系建立中难题的分析。
40.教师间关系中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践
①教师与同事关系的类型及特点分析:
a.自重型;
b.亲和型;
c.排斥型
②教师间人际交往应注意的问题:
a.尊重别人才能证明你是有真正自尊的人;
b.和蔼的态度—缩短人际关系距离;
c.直言相告,以陈述事实表明态度;
d.坚持原则,友谊才能长存。
41.教师与家长间关系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践:
①家长类型分析:
a.涵纳灵活型;
b.接受机械型;
c.阻抗定势型
②教师处理与家长关系的一般原则:
a.激发责任原则;
b.指导教育原则;
c.尊重信任原则;
d.运用舆论原则。
42.教师职业技术行为的特点:
①与主体关系的密切性;
②涉及领域的广泛性;
③教学对象的制约性;
意义:
①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②有利于促进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③有利于培养好规格的人才。
43.教学技术行为中的道德要求:
①掌握课前准备技术,认真履行教师义务;
②钻研课堂教学技术,用教师良心鞭策自己;
③重视谋后导评技术,追求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④加强第二课堂的组织,指导技术,树立自我牺牲精神。
44.科研技术行为中的道德要求:
①严谨求实,切忌弄虚作假;
②团结协作,切忌相互拆台,内讧;
③坚持真理,切忌见风使舵,人云亦云。
45.教师职业道德形象:
是由人格、学识、感情、道德、情趣、能力、语言、仪表等多方面因素构成的,是教师的内在精神与外在形体的高度完美结合。
46.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构成:
①教师的外在形象。
②教师的内在形象。
47.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意义:
①教师职业道德形象对受教育者具有深远影响。
②教师职业道德形象对课堂教学具有直接影响。
③教师职业道德形象对社会精神文明具有广泛的影响。
48.教师内在形象的塑造表现:
①强化教师意识,发掘修养动力。
②认真学习理论,明确修养方向。
③投身教育实践。
49.教师外在形象的塑造:
①教师语言的道德要求:
a.教师的语言,要文明纯洁,切忌粗鲁污秽;
b.教育的语言要有鲜明的教育性。
②教师仪表的道德要求:
a.衣着整洁雅致;
b.举止端庄大方;
c.态度和蔼可亲。
教育政策法规
1.教育法制的含义:
第一种: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一国全部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第二种: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手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
这是对对教育法制运行的概括。
第三种:
指将其理解为”教育法治”,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说教育法制。
总而言之,”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2.依法治教:
简言之;
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3.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4.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教育法制的主要任务: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促进教育改革;
3.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①制定的主体不同;
②表现的形式不同;
③实施的方式不同;
④作用不同。
7.法的含义:
⒈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⒊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8.教育法的含义:
⒈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⒊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教育法的本质:
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⒉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⒊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10.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
调整有关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1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12.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13.法律规范的结构:
①法定条件;
②行为准则;
③法律后果;
14.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执行法,补充行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1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含义:
只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以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使教育法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16.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1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一无所知想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一般包括:
物(不动产和动产);
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18.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他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之一。
19.“教师”的法律含义:
教师是理性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使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
(1)理性教育教学,教书,与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必须从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其权利义务的特征:
(1)在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20.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1.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22.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1.教师资格分类。
主要: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
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件。
其条件包括:
必须是中国公民;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教师资格考试。
4.教师资格的认定。
28.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使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无论实行任命制还是聘任制,学校均依法对教师资助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29.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
(1)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方面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另一方面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首先指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30.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有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有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33.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制裁补救和强制。
1)制裁:
人身罚;
能力罚;
财产罚;
申诫罚。
2)补救:
财产的补救;
精补救;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3)强制。
23.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的熟练的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24.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1)聘任师聘任人和受聘任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25.教师聘用的几种形式:
招聘;
续聘;
解聘。
26.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
27.任命之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教师由于职务上的特点和带有”公务”性质,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命令。
34.教育法律责任:
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35.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则要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行为人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6.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教育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
学生;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7.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法律责任;
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负教师的法律责任;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38.学校事故的类型:
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39.学校事故原因分析: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40.教育保护职责于监护职责:
1.监护职责和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
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主体和对象不同;
产生的根据不同;
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产生方式不同;
保护的内容不同;
手段不同;
存在的时间不同;
责任不同。
3.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责任。
4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与使用的若干问题:
1.《办法》的起草是实践的需要,旨在为学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制框架和制度保障;
2.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工作的责任意识,基本的出发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3.关于《办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4.《办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
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
关于适用范围;
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
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42.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43.学校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44.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1.常规赔偿: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残疾赔偿:
补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
丧葬费;
死亡补助费。
4.精损害抚慰金:
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45.法律救济的含义:
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助。
46.法律救济的特征:
实现法精神的体现;
以各种纠纷存在为基础;
以损害为前提;
目的在于补助受伤害者。
46.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反预防控制作用;
3.表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作用。
47.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
行政渠道;
其他渠道。
48.教育申诉制度概述:
我国《教育法》规定: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期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
49.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型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菲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50.教师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恶,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51.教师申诉的管辖:
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得分权和权限。
其分为:
隶属管辖;
地域管辖;
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等。
52.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提出申诉;
对申诉的受理;
对申诉的处理。
5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述: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
2.受教育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型的权利救济制度。
54.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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