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山东信托梦想二号信托合同GP修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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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六、
一般而言,潜在收益越大,投资风险越高。
假定您有100万元用于投资,您选择哪类产品投资?
1)本金有保证,收益率低于3%的产品
2)
3)最好情况收益率7%,最差情况损失10%的产品
4)
5)既有可能获取100%以上的收益,也有可能全部亏损
6)
七、对本信托产品风险认知能力评估
八、
1、本期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向为: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新股及可转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银行存款。
您是否了解?
是否
2、对本信托产品采取了结构化设计,优先受益人资金与一般受益人资金比例不高于2:
1,一般受益人需要以其出资为限来保证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和年6.5%的收益,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有较大的可能出现较大的损失。
是否
3、本信托计划设置了警戒线、止损线和追加线,分别为
警戒线=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
1.40
止损线=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25
追加线=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50
信托财产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立即强制平仓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一般受益人的认购资金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甚至全部损失。
对此,您是否了解?
了解不了解
4、您是否同意指定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同意不同意
五、推介记录
客户意见:
本人/本机构保证填写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并自愿购买。
客户签署确认:
年月日
信托经理签字: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风险申明
感谢您加入山东信托·
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山东信托·
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山东信托·
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
本信托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具体请阅读信托合同的风险揭示条款),信托计划仅适合于具有较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基于对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能力及受托人公信力的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山东信托·
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别提示: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本信托计划中的全体委托人(包括您)一致同意自愿指定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由受托人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受托人同意全体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指定委托人代表、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投资能力、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方面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或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五、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同意受信托文件的约束,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认购(申购)条款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二、认购/申购情况
认购/申购资金:
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金额¥ )(不含认购/申购费用)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种类:
□A款/优先信托单位 □B款/一般信托单位(定向发行)
三、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投资者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76010100100486953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本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代表和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其他组织)(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委托人代表:
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20 年月日
签署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SHANDONGINTERNATIONALTRUSTCORPORATION
一、重要提示
投资者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加入“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投资者成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后即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其签署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或委托人代表保证本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二、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在信托文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信托或信托计划:
指全体委托人共同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风险申明书:
指《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信托文件: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6、个人投资者: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9、合格投资者: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认购(申购)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超过人民币100万,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10、受托人或山东信托:
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委托人:
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2、受益人:
指信托受益权持有人。
13、委托人代表:
指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4、委托人指令:
指委托人在加入信托计划时就信托财产投资运用保留了部分投资决策权限(指除第十二条第(六)款之外的投资决策权限),并且授权委托人代表行使该投资决策权限时向受托人发出的信托财产运用指令。
15、受托人指令:
指委托人在加入信托计划时仅将信托财产投资执行权和部分投资决策权限(指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授予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行使该权限时所发出的信托财产运用指令。
16、认购资金:
指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7、申购资金:
指委托人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8、信托资金: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19、信托财产:
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0、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1、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2、交易指令:
指由委托人代表指定的授权代表发出的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指令文件。
23、保管人或保管银行: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证券经纪人:
指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操作协议:
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山东信托•梦想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7、信托计划专户:
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总称。
29、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29、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1元。
30、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
31、信托财产总值: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32、信托财产净值:
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3、信托单位净值:
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精确到0.0001)。
34、开放日:
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开放日为信托成立后每年的M月T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第一个交易日),不包括信托计划终止日。
35、估值日/估值基准日:
指保管人复核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T日,则估值日为每月的T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第一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36、认购: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7、申购:
指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8、赎回:
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申请受托人购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39、不可抗力:
指信托文件当事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或法规解释等因素。
40、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41、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42、信托季度: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T日,每个信托季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三个月的T日(当月无T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季度届满之日)。
43、信托年度: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每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年的M月T日(M月无T日的,M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
44、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5、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授权委托人代表下达交易指令,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代表的交易指令,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四、信托计划类型
指定用途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5100万份,其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少于3400万份,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少于1700万份。
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经协商一致有权调整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但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认购(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购(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有权以“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六、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2年。
出现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2、受托人有权提前或推迟信托计划的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3、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给自然人的活期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八、信托受益权种类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特定受益权、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
信托单位是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取得受益权。
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持有一般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
特定受益权不以信托单位形式计量,无信托单位份数。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委托人代表自信托成立日起享有特定受益权。
九、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认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
一般信托单位向委托人代表指定的投资者定向发行。
2、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1元。
3、认购金额
单个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经协商一致有权调整最低认购金额。
4、优先信托单位认购的先决条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以投资者认购一般信托单位份数的两倍为限接受投资者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
委托人代表指定的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于本信托计划正式推介当日将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资金汇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者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
2、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
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认购费用
本信托认购费用为0。
(四)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认购期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受托人在确认认购不成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及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给自然人的活期利率计算)。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
认购价格
(六)信托单位认购份数的确认
1、受托人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认购文件、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投资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2、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寄送。
3、信托单位明细表是记载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变动情况的清单。
如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单位明细表记载不一致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以信托单位明细表为准。
十、信托单位的申购
(一)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1、申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一般信托单位由一般受益人按照持有一般信托单位份数占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申购。
2、申购价格
开放日每份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
3、申购金额
申购前不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申购前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经协商一致有权调整最低申购金额。
4、申购份数
开放日全部一般受益人申购一般信托单位的份数应大于优先信托单位净申购份数(指开放日优先信托单位申购份数扣除优先信托单位赎回份数的差额)的二分之一,一般信托单位申购份数最低为0。
各一般受益人应当按照其持有一般信托单位份数占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申购一般信托单位。
一般受益人有权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二)款第2项规定分配的信托利益申购一般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申购信托单位不足开放日优先信托单位净申购份数的二分之一时,一般受益人应当按照其持有一般信托单位份数占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以现金方式申购差额部分。
一般受益人未根据上述规定申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则投资者申购优先信托单位不成功。
(二)信托单位的申购费用
本信托申购费用为0。
(三)申购程序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需于开放日前(含开放日)签署和提交第九条第
(二)款规定的文件。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申购信托单位的,仅需签署和提交第九条第
(二)款第1、2项文件。
(四)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将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申购期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受托人在确认申购不成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其交付的申购资金及自申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给自然人的活期利率计算)。
(五)信托单位的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申购资金÷
申购价格
(六)信托单位申购份数的确认
1、受托人于开放日下一交易日确认投资者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2、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并于开放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寄送。
3、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与信托单位明细表不一致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以信托单位明细表为准。
(七)暂停申购
1、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暂停办理申购:
(1)信托计划规模过大,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协商一致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因受托人营业场所和证券交易机构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应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3个工作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披露有关信息。
十一、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封闭期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封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2个月;
信托计划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封闭期自申购信托单位的开放日起12个月。
信托利益分配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设封闭期。
2、受益人可以于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
3、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受托人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其赎回的信托单位:
(1)信托利益分配转化的信托单位;
(2)受益人认购(申购)时间靠前的信托单位,依次类推。
(二)持有份数要求
1、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受益人申请部分赎回的,每次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20万份,且信托单位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60万份,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
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受益人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如再次申购信托单位,视为新投资者。
2、信托计划期限内,一般受益人不得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本信托赎回费用为0。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程序
1、若某开放日为T日,则拟在该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至少提前20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赎回申请,最迟于T-20日的17:
00前将填写完整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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