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吉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工作监督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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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吉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工作监督管理办法DOC
吉林监管局通用航空工作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地区通用航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监管工作机制,更好地为辖区通用航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辖区通用航空飞行安全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东北地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吉林监管局受理申办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及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单位的筹建认可申请及经营许可申请的初审工作、通航企业的运行合格审定初审工作。
适用于吉林地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
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吉林监管局对通用航空企业日常监察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的原则和内容适用于民航吉林监管局所有有关通用航空管理人员和监察员。
第二章筹建认可初审工作
第五条收到申请人筹建申请后,由运输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开展筹建认可初审工作。
主要是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时或资料不全时不予受理或退回补充材料(详见《通用航空企业筹建认可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筹建申请材料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委托授权书;
(三)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六)筹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筹建认可初审工作职责
(一)运输处:
负责审查筹建申请书、委托授权书、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二)适航处:
负责审查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三)飞标处:
负责审查机组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的可行性。
第八条筹建认可初审审查报告
(一)参与审查的各处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向运输处提交审查意见报告。
主要内容有:
审查对象、审查项目、审查基本情况、审查存在的问题、审查决定意见。
(见附表二)
(二)运输处汇总各处审查意见,完成初审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决定,报局领导审批。
(三)运输处将形成的初审意见和报告,报至管理局。
第九条筹建认可初审审查时间
(一)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须做出是否符合筹建认可的初审决定。
(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之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管理局通航处提交颁发许可证的申请,并抄报监管局。
监管局由运输处负责组织飞标处、适航处、空防处、机场处、空管处、航安办、航务处开展经营许可初审工作。
主要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时或资料不全时不予受理或退回补充材料。
(详见《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四)民航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五)企业章程;
(六)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八)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九)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十)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三)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四)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五)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十六)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初审审查职责
(一)运输处:
负责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授权委托书;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民航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适航处:
负责审查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
(三)飞标处:
负责审查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相关内容。
(四)空管处:
负责审查空管相关人员资质;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空防处:
负责审查安全保卫方案。
(六)机场处:
负责审查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七)航安办:
负责审查航空安全管理手册的相关内容。
(八)航务处:
负责审查航务保障协议。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初审审查报告
(一)参与审查的各处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向运输处提交审查意见报告。
主要内容有:
审查对象、审查项目、审查基本情况、审查存在的问题、审查决定意见。
(见附表二)
(二)运输处汇总各处审查意见,完成初审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决定,报局领导审批。
(三)运输处将形成的初审意见和报告,报至管理局通航处。
(四)管理局通航处复审后,符合筹建条件的,与监管局共同对申请人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经营许可初审审查时间
(一)自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须做出是否符合申请经营许可的初审决定。
(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之申请人理由。
第四章运行合格审定
第十五条预先申请阶段
(一)初始意向
1、介绍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向申请人提供合格审定指导材料
3、预先申请意向书
(1)呈交地区管理局;
(2)预先合格审定编号。
(二)组建合格审定小组
(三)召开预先申请会议
1、证实预先申请意向书的情况
2、总体讨论合格审定程序
3、向申请人提供整套合格审定资料
•
(1)合格审定工作单
•
(2)活动日程表
•(3)运行规范标准格式
•(4)适用的文件和资料
4、解释正式申请文件的提交方法和手册的编写要求
第十六条正式申请阶段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
•1、正式申请信
•
(1)申请人名称
•
(2)申请人邮政地址
•(3)主运行基地
•(4)主要管理人员姓名
•2、正式申请信及附件
•
(1)活动日程表
•
(2)公司手册
•(3)训练大纲
•(4)管理人员、飞行人员清单
•(5)购买/合同/租赁的有关文件
•(6)符合性声明
3、根据活动日程评估局方的资源配备
4、正式申请会议
•
(1)安排会议日期、时间
•
(2)讨论各提交件
•(3)解决有分歧/悬而未决的问题
•(4)讨论活动日程表
•(5)说明不遵循活动日程表会带来的影响
5、发出接受/拒绝申请的信件
在正式申请会后,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接受或拒绝的信函。
正式申请被审定监管局拒绝后,如果申请人在三个月之内没有重新提交经修改的正式申请信,则负责合格审定的监管局必须终止该项合格审定,并通过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撤消该申请人的预先合格审定编号。
第十七条文件审查阶段
合格审定小组成员深入审查申请人的手册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并作出批准或认可决定,可以和演示验证阶段重叠交叉进行。
评估适用的手册
1、《运行手册》
•2、《航空器飞行手册》
•3、《驾驶舱检查单》
•4、《农林喷洒作业手册》
•5、《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手册》
•6、《机场资料和航线资料》
•7、《机场/跑道性能分析》
•8、《航空器检查大纲》
•9、《最低设备清单》
•10、《构型偏离清单》
•11、《维修技术手册》
•12、《重量平衡控制程序》
•13、《训练大纲和手册》
•14、航空器租赁合同/协议
•15、维修合同/协议
•16、豁免/偏离请求
•17、验证检查计划
•18、运行规范草稿
•19、符合性声明
第十八条验证检查阶段
验证申请人在手册中所定的程序和制度是否能有效地保证规章落实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是否按手册要求指导员工履行各自职责和遵守手册规定的程序,以及管理的有效性。
演示验证阶段需评估的有代表性的活动和事件
1、训练大纲的实施(教室授课、模拟机和航空器训练)
2、纪录保持程序(训练文件、飞行和值勤时间及飞行文件)
第十九条颁发合格证阶段
在运行合格审定的所有项目都达到了局方要求程度后,局方将为申请人颁发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合格审定过程结束。
在为申请人颁发运行合格证之前,审定小组组长必须确认申请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并将以适当的方式遵守民航规章。
颁证之前,应当与申请人彻底讨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不重要或非关键性的遗留问题,确定有关改正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合格审定小组组长起草合格审定工作报告,该报
告由合格审定小组组长签署。
•2、汇集报告的附件
•
(1)预先申请意向书
•
(2)合格审定工作单
•(3)正式申请信
•(4)活动日程表
•(5)运行验证试飞评审报告
•(6)颁发的运行规范的复印件
•(7)颁发的合格证的复印件
•(8)按阶段和主题对审定过程中的难点或建议进行
总结
•(9)对遗留问题和改正措施实施监督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豁免和偏离
任何商业非运输运营人都可以向地区管理局提出豁免
请求,豁免请求的内容应包括:
(一)请求豁免的规章条款;
(二)请求放宽规章要求的性质和范围;
(三)豁免所涉及的人员和航空器的描述;
(四)支持请求行动的任何信息、观点和论据;
(五)准予豁免符合公众利益的理由;
(六)说明为达到请求豁免的规章条款所要求的安全水平,豁免请求者所采取的措施,或者准予豁免不会对公众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理由;
(七)豁免请求必须在所申请豁免的建议生效日期前至少120天提出。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将请求信递交给合格证主管监管局,由监管局通过政府内部报告请示系统递交给民航局飞标司,由民航局飞标司办理批复。
监管局得到准予豁免批复后,需对运营人的运行规范进行修改。
偏离:
局方使用签发运行规范A009条的方式进行批准。
批准偏离的权力在地区飞标部门。
第二十一条运行合格审定初审职责
(一)适航处:
依据规章和申请人提供的适航性资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和运行规范D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航务处:
按照通航单位的运行性质,审查通航单位各类手册、文件中航务专业内容,至少包括:
《符合性声明》、《运行手册》、《航空器重量、平衡控制程序》等。
按照通航单位的运行性质,视情参与运行人员理论考试。
第五章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适用范围
申请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三)有保证飞行安全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设备;
(四)如为仪表跑道,仪表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申报
申请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向民航吉林监管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按《东北地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一《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二)机场所有者或机场管理机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证明文件;
(二)通用机场使用手册;
(三)仪表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适用于仪表飞行);
(四)通信导航、气象设施设备等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如设有);
(五)机场专业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岗位名称、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
以上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手册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本。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受理
民航吉林监管局机场处受理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申请,对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其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补正材料通知书《东北地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批
民航吉林监管局机场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处(室)对文件资料和手册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相关处(室)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相关处(室)机场处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向管理局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编号,并向机场管理机构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加盖民航吉林监管局公章,并将许可证相关信息报管理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反馈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变更
对于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只申请相应变更部分,由民航吉林监管局按本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通用航空日常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运输处
1、通用航空单位年度检查。
2、通用航空企业筹建情况检查。
3、通用航空违法违规经营飞行活动检查。
4、申报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飞行作业、购置作业设备补贴复核检查。
5、重大、特殊、紧急通用航空活动专项检查。
6、通用航空单位活动备案符合性检查。
7、通用航空作业质量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空防处
1、通用航空企业,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审批。
2、通航企业按照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开展安保工作,并有突发事件(安保方面)处置预案。
3、通航企业运营(作业)期间安保工作需符合民航局有关空防方面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停场飞机安保制度。
4、通航企业负责飞行人员的背景调查工作,落实人员背景调查和证件管控工作,背景调查工作要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各项要求。
背景调查材料报当地监管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安保部门审核。
5、通航企业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与地方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消防安全。
6、通用航空要健立安全检查情况、乘机人员携带物品情况、飞行区封闭、飞行区道口设置、道口守卫、航空器道路交通管理情况的工作程序及职责,确保空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适航处
1、通用航空维修单位合格审定(CCAR145初始审查)。
2、通用航空运行合格审定(CCAR91初始和补充审查)。
3、通航维修单位年度适航检查。
4、通航运营人维修系统运行监察。
5、通航维修检查大纲审批。
6、通航运营人现场作业监察。
7、通用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
8、通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检查。
9、通用航空联合监察。
10、根据运行情况开展其他监察。
第三十条空管处
1、机载电台符合性检查。
2、机载应急发射机管理情况检查。
3、地面无线电管理情况检查。
第三十一条航务处
1、监察航空器签派放行程序执行情况。
2、监察航务人员资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相关记录台帐。
3、监察航务服务相关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飞标处
1、通航飞行员飞行检查单审批。
2、通航飞行员特情处置检查单审批。
3、通航飞行员年度培训计划审批。
4、通航飞行员年度资质监察。
5、通航航卫年度监察。
第七章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筹建认可申请初审:
书面检查。
第三十四条经营许可申请初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第三十五条运行合格审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察工作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工作指导。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吉林地区各通用航空筹建企业或筹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上报初审材料。
并书面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民航局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等造成损害。
第三十九条吉林监管局相关专业监察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吉林监管局相关专业监察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监管局授权运输处负责此试行办法的撰写、修改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附件:
1、初审工作流程图。
2、通用航空筹建认可/经营许可初审审查意见报告
附件一
初审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
通用航空筹建认可/经营许可初审审查意见报告
审查处
审查对象
审查
项目
审查
基本
情况
审查
存在
问题
审查
决定
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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