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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526111纳税人识别号:
注:
上述合同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均默认为书面或电子邮件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中所载明的通讯地址发出之通知、信函等文件均视为已实际送达。
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按照下述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及伴随服务。
1.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1《货物清单》
2.价格
合同总价(即买方仓库交货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该价格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保险、培训、售后服务、第三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费用等所发生的一切含税费用。
3.交货地点
收货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战坂路436号新店车辆基地联系电话:
4
4.交货时间
按附件1《货物清单》中注明的供货周期,将货物全部送达上述指定地点。
5.质量保证
5.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如有冒牌伪劣产品,除换货外,还应给予买方该货物合同价2倍的赔偿。
5.2卖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对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3C认证证书及标志,否则买方将不接收相关货物。
5.3卖方所供货物如有隐蔽瑕疵,应书面如实告知买方。
5.4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卖方应对由于产品设计缺陷、质量缺陷、其它内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5.5卖方出售的产品如因内在的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6货物清单中有标注“需要送检”的,须送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其余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中文)。
6.包装、包装标志及环境保护
卖方对所提供的货物应采用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卖方应对包装不妥造成的锈蚀及其它损失承担责任。
包装材料应采用可回收材料并确保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品包装应有警示标志。
7.交货和验收
7.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方交付货物。
如未按规定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由此引起的遗失或损坏等一切问题,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7.2卖方送货时应附有详细的《送货清单》(详见附件2),内容应包括本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数量等。
所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均必须提供相应的、成份、存储要求、有效期、注意事项等。
所有计量器具均必须提供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3当卖方选择第三方物流/快递公司承担运输交货工作时,除需遵照6条款在包装箱的适当位置做出相关标记外,另需在包装箱内附上详细的送货清单,具体内容参照7.2条款执行。
买方在清点货物时发现的问题,将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7.4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名称、数量和规格型号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5买方应当在到货之日起(从次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合格证、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如有)。
7.6货物验收按买方的规定进行(政府有强制验收要求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如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进行更换直至买方满意为止。
7.7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8.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8.1卖方应在货物到达买方仓库之日起(从次日起算)/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及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的服务(如有)。
8.2在安装调试期间对因质量问题买方要求调换的货物,卖方应予以满足。
8.3在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遵守买方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自身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卖方工作人员自身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8.4鉴于买家是地铁行业的特殊性,如遇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卖方应提前与买方联系沟通,并提前备货、送货以满足买方在节假日或公休日的用料需求。
如在节假日或公休日期间,买方急需货品且卖方未能提前备货的情况,卖方应当尽力满足买方的需求、及时送货,或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时送货。
8.5卖方在交付货物时,需确定在货物的外包装上有注明生产日期、质保期等信息。
如果货物包装上没有该类信息,或信息会导致歧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证明性文件加以说明。
如果买方有需要,还可要求卖方提供货物的货源证明。
9.质保期
9.1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从次日起算)12个月(附件1货物清单中标注质保期长于12个月的,按照货物清单长于12个月的质保期为准;
货物依法标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不得少于质保期;
国家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质保期。
9.2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中买方如发现卖方产品有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调换或修理。
9.3对于买方的投诉,卖方必须在1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若不能用传真及电话沟通解决,而该产品又在运营使用之中,卖方应派员在48小时之内到货物使用现场给予解决,在质保期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货款支付
10.1货到验收合格后,需方凭有效发票及相关单据确认无误后,方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或交付货物总价)的100%。
10.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对涉及税的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执行最新的规定。
10.3支付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1.违约责任
11.1买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若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卖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买方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额的0.3‰违约金。
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总额的5%。
11.2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卖方逾期交付货物,且延迟超过两周,买方有权对超过两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
每逾期一天卖方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总额的1‰违约金。
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由于卖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卖方时生效。
11.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货物更换有缺陷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卖方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买方书面催告一次后,卖方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仍未供货的,买方有权从其他供应商中采购,所花费的费用(该费用不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以买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为准,卖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由卖方承担;
买方有权从未支付给卖方的上一批货款(如有)中或履约保证金(如有)中扣除:
(1)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意一次无正当理由不提供部分货物;
(2)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货物;
11.5在卖方承诺的质保期内,如经卖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退还所退货物的全部货款,并向买方支付所退货物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11.6鉴于买方属地铁运营单位,对该货物的使用有时间上及效能上的特殊要求,如卖方不履行合同,卖方给予买方该货物总价一倍的赔偿。
11.7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校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买方同意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1.8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1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且买方有权从未支付给卖方的上一批货款(如有)中或履约保证金(如有)中直接扣除: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2.风险转移
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应在卖方将货物交买方仓库后或买方到卖方仓库自提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3.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疫情爆发等,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属于不可抗力。
13.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提前或在事发当天就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13.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4.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本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起诉。
15.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15.1除非买卖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情形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5.2买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内增加或减少货物清单中任何一种货物的数量及在货物交付前要求卖方延迟交货。
15.3本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15.4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履约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亦不影响合同既有债券、债务的依法处理。
15.5本合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自动终止:
15.5.1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
15.5.2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如有);
15.5.3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15.5.4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
16.合同的转让
卖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买方发现卖方有买方不能接受的转让行为,买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及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生效条件
自买卖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包括附件)一式陆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壹份。
19.合同附件及其它
下列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附件1:
货物清单
附件2:
送货清单
附件3:
廉政条款
以下无正文
(盖章)卖方:
(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1
货物清单
合同号:
12019-**卖方:
序号
物资编码
物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参数
单位
数量
未税单价
未税总金额
税率
税额
含税单价
含税总金额
质保期
供货周期
1
2
3
5
6
7
8
附件2
送货清单
供应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合同/订单编号:
送货地点电话:
福州市晋安区战坂路436号新店车辆基地4
采购人:
货物明细
名称
规格型号
送货人:
收货人:
日期:
日期:
注:
送货时请详细填写送货清单,随货物一并送达。
附件3
廉政条款
为了维护双方企业形象、信誉和经济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买卖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
一、买方廉政职责
买方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在物资采购活动中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或收受回扣;
不得索取和接受卖方的有价证券、礼金、礼品等;
不得在家中等非办公场所洽谈业务;
不得应卖方邀请到高档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不得托卖方人员办理私事;
不得与供应商发生个人经济往来以及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自觉接受卖方单位的监督、欢迎卖方举报买方工作人员的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并保证卖方不会因为举报而遭受工作上的阻挠,刁难。
二、卖方廉政职责
卖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买方人员;
不得与买方人员发生个人经济往来以及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卖方或卖方业务人员在物资销售活动中采用违反廉政条款等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买方有权通知卖方暂停供货或终止购销合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并取消在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范围内的供应商资格。
三、本条款作为附件与主合同同时生效,效力溯及物资采购合同洽谈及执行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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