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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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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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㈠受理
⒈以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反映的环境纠纷、违法行为、问题、建议等,由污染控制科负责受理;
⒉以12369环保热线等形式反映的环境纠纷、违法行为、问题、建议等,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受理;
⒊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网络投诉)等形式反映的环境纠纷、违法行为、问题、建议等,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⒋省环保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等上级组织交办、转办或委托分局办理的各类环境信访案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㈡整理
以上各受理单位按程序实施信访受理和办理登记后,统一送办公室对信访情况分类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交主管局长阅批。
㈢阅批
主管局长提出时限要求,责成各相关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㈣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㈤反馈
责任单位调查处理结束后,在办理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污染控制科,并向主管局长报告,向举报人反馈。
其中:
⒈重要件需领导再作批示的,局公室应即送局领导阅示。
⒉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办公室应及时上报。
批转件要求上报的结果,办公室负责催报。
⒊实施信访意见反馈,凡信访署名并有联系地址的,信访办结均需征求信访人意见。
意见反馈率100%。
意见反馈内容: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对信访处理行政廉政行为意见、建议和要求。
㈥认真协办:
各办、科、室应配合监察单位实施信访处理,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㈦按期办结:
信访处理应及时快捷,遵守时限。
一般污染问题2-3个工作日解决;重大污染问题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期,但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延期内,办理单位每2个工作日向污染控制科以书面形式报一次办理进度。
㈧信访报告:
信访案件办结后,信访案件办报材料必须由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后,按规定登记办结。
报结率100%。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1.接到环境污染事故举报和收到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申请,应及时登记,在规定时间赴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
2.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理,应根据现场情况携带必要装备和取证工具,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处置应加强个人防护,确保环境监察人员的安全。
环境监察取证和防护装备须作好日常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理首先应掌握现场情况,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尽量降低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做好取证工作。
4.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环境危害、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应调查环境污染损失的程度和责任,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5.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6.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调处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做好记录。
7.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应组织召开调解会,实行沟通,听取、质疑双方收集的证据材料,为妥善化解纠纷奠定基础。
8.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应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或提出处理意见,创建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9.对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处理回访制度,调查和收集群众的满意度和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科学调整或改进工作。
10.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存档,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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