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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五”时期至1976年
大干快上、急于求成、盲目提高生产指标,
建筑业工期拖延,经济效果每况愈下
(3)1976年至今
1)颁布和实施了建筑法等法律规章
2)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3)推行招标投标制,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市场。
4)创建建设监理制,改革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规定
1999.8.30审议通过,2000.1.1正式施行。
共六章,6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招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和修改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思考:
香港、澳门适用吗?
(2)主体范围:
两类,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
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适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招标方式的选择
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上,或电视、广播上发布招标广告。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数量不受限制。
这种招标方式,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了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也使招标费用支出较多。
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也是我国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
但这种方式业主管理工作量大,要准备很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进行资格预审、评标、举行澄清会议等。
虽可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但招标期较长。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这种招标不发布广告,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择的数目有限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某项工程的投标竞争。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一般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有此项工程经验,信誉可靠,有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减少招标工作量,节省招标费用,也能增加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
但这种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后起之秀。
邀请招标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特殊情况下,工程规模大,招标单位认为中、小型施工企业不可能胜任,因而选定几家大公司参加投标。
(2)工程复杂、专业性强,招标单位认为只有某些企业才能承担。
(3)工程规模小,为节约招标开支没有必要公开招标。
(4)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招标单位只好邀请少数单位投标。
(5)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原因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5~10家,不能少于3家。
3.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议标。
这种方式是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包商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这家承包商去完成。
若谈不成,可另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
议标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的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尚不能清楚详尽地确定其中若干技术细节和近似的工程量。
(2)采用某种新技术,需施工单位从设计阶段就开始参加合作。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产生中标单位。
(4)工程规模不大,工期紧张,需边设计边施工等。
这种招标方式易于处理一些问题,使双方紧密配合,但竞争性差,可能会使承包价格偏高。
因此,无特殊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应严格限制议标方式。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信息透明
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
(2)公平原则
机会均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3)公正原则
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招标的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
(4)诚实信用原则
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
(1)招标
(2)投标
(3)开标公开
(4)评标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
(5)中标竞争结果确定的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
(6)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
招标人分为两类: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能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招标人?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投标人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能不能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但是,《招标投标法》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具备相应招标资格才能进行招标代理的主要有:
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和科技项目等招标采购的代理业务实行资格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1)拟定招标方案
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审查投标人资格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4)编制标底
标底和工程量清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草拟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负责合同执行、货款支付、产品验收等。
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注册资金:
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人员方面:
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业绩: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16亿人民币以上。
招标范围:
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暂定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1)收费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不超过20%。
(2)收费标准
按上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收费。
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
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500万元以内部分按1%收取,超过部分按0.5%收取。
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招标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不满足前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需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一)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审批材料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如邀请,说明理由;
(4)其他有关内容。
工程项目招标的准备工作:
按照建设法规要求,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开始施工招标。
招标人必须完成的工作:
(1)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实际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的来源已落实;
(4)施工现场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果不包括在承包范围内,应满足“三通一平”的开工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⑴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⑵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⑸有招标需要并通过审核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招标应提供的材料: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⑵已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⑶由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平面控制图;
⑷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招标投标事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⑸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的50%;
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的30%。
(二)招标的组织形式
(1)委托招标
(2)自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了具体规定: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节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标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意思表示,是招标人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各种书面表达形式的统称。
组成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由一系列有关招标方面的说明性文件资料组成的,主要包括:
4.2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投标人使用要求;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的发售期
(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
(9)电子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售价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分标时必须坚持不肢解工程的原则,保持工程的整体性和专业性。
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一般被划分为五个层次: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最小分标单位,为单项工程。
施工招标发包的最小分标单位,为单位工程。
对不能分标发包的工程而进行分标发包的,即构成肢解工程。
4.3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卷次 篇次 内容
第一卷 第1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第3章 评标办法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合同附件格式
第5章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6章 图纸(略)
第三卷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略)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未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1)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2)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时间等;
5)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联系方式;
9)其他。
(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
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
①合同段编号;
②业主单位、招标性质;
③资金来源;
④工程简介,分标情况,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
⑤承包人(或供货人)为完成本工程(或提供货物)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
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售价等。
(三)资格预审公告
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与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
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与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
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修改与澄清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时,可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招标人如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如何处理?
二、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本招标项目名称
本标段建设地点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和资金落实情况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5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资格和其他要求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
(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6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8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踏勘现场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投标预备会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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