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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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办公室执法责任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宣传、政务公开以及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科(加挂审批服务科牌子)执法责任
负责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审批、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普法教育、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和督察、行政执法证审查和管理、维稳、信访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等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查及相关前置审批协调,指导交通行业环保和节能减排,交通建设管理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指导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交通项目市场,组织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相关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客货运枢纽(含公交站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建设环节的监督管理,港口码头的建设监督,对港口、码头、客货运枢纽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给予指导和协调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指导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城市道路项目市场,组织参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相关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协调、协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和城市道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六条路桥养护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公路及桥涵等基础设施管养、养护市场的招标、管养验收以及工程移交、实施路政管理和城市道路挖掘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对收费公路实施行业管理以及路桥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七条客运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辖区道路客运(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出租车、道路客运站场)行业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以及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公交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公交及相关站场(点)行业规划、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九条道路货运和运输服务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日常监管、道路运输和运输服务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道路货运站场的规划布局、道路货运和运输服务业统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条港航管理科(挂区港航管理局)执法责任
负责水路运政、港口、码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水路运输及服务业、港口码头及引航等港口辅助业的监督管理、水路运力调控、岸线使用管理、监督港口规费征收以及港口、水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智能交通管理科执法责任
负责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智能交通及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划、交通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交通执法科(挂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协调辖区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和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辖区重大交通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协助开展辖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和考核监督及行风建设,对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汇总呈报和分析以及其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科(挂区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执法责任
负责指导监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含“三防”)工作,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等紧急货物的运输和疏运工作,负责区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国防交通等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轨道发展科
负责协调轨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养护、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路政管理科
负责省养公路路政管理、路政许可、路政巡查,纠正违反路政法规行为,负责路产损失索赔、维护路产、路权和公路设施的完整以及地方公路、市政道路的路权路政巡查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财务科执法责任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直属单位财务监管、交通建设资金申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非税收入征缴、协调政府采购、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及资料汇编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人事科执法责任
负责人事、劳资、社保、计生、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组织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等方面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章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责任制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各站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科室(局)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三十条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应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科室(局)的行政执法除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人大和政府另有规定外,一般以交通运输局名义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持有交通部及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责任制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是指许可审批,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与许可相关的各种手续等。
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三十七条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科室(局)应当制定规范性文本,并向公众公布:
(一)许可事项项目、设定依据及实施主体;
(二)许可的条件、数量和实施期限;
(三)各项许可、监督检查以及办事手续(案件)的程序;
(四)印制行政许可各种格式文本,并免费提供当事人使用;
(五)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向公众定期公布监督检查记录;
(七)其他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当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责任制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严格按照《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裁量标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写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亦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七章行政强制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责任制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为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交通运输的设备设施、车辆、船舶等实施暂时性控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八章规范性文件办文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责任制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并经上级机关审核同意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凡以本局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各执法职能科室起草初稿;
(二)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报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会审;
(四)提交局领导集体审定;
(五)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根据交通部《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交体法发〔1996〕829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50号)、《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区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形成终稿后,送区法制办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并在印发后5日内送区委区府办秘书科,提请统一公布。
送区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送请审核、审查或预审函(代拟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设置的制度和依据等)。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1份。
(四)送审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反馈资料。
(六)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会笔录、参考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清理,避免只制发,不跟踪的情况出现。
第九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执法监督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执法监督实行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纵向监督:
局的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
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直接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
横向监督:
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局执法监督的责任科室,对各职能科室(局)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人事科作为执法监督的相关科室,对各职能科室(局)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第五十二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规定,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局机关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每月向政策法规科备案。
依据法律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
政策法规科要对送审和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和听证报告,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副局长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会审,作出处罚或许可决定。
对情节复杂的处罚和许可案件,应报执法第一责任人审批,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各职能科室(局)每年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可分正副卷)正卷送办公室保密室归档,以备监督。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要求:
(一)一案一卷;
(二)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三)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五)卷内材料有序号;
(六)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七)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八)卷内文字打印清晰;
手写时应当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等;
(六)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七)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行政许可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许可决定;
(四)许可申请书(笔录);
(五)许可申请材料;
(六)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书面凭证;
(七)许可审批材料及文书;
(八)许可终结报告及批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局)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政策法规科。
第五十五条为保证科室(局)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向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章行政执法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条受局党组委托,政策法规科会同人事科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年终考核体系中,作为公务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本责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等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结案率、错误率;
(三)行政收费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第五十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
政策法规科会人事科根据各职能科室(局)执法年度考核情况,向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的考核报告,并提出本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
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局党组批准,在年终总结时,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科室(局)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九条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许可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伤害的案件。
过错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许可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作出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后果。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
第六十条错案和过错追究制度是指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人员,以及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发生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六十一条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因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而被人民法院判处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十三条过错的认定
(一)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间和程序执行的;
(二)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导致行政许可失当的;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取证、越权处罚以及出现程序过失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处罚案件错误被撤销的;
第六十四条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执行审批、许可、发证等业务或执行行业检查监督职责的承办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在审批、许可、发证、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等程序中发生过错,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二)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失误;
(四)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五)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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