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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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与答题卡;
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
包装袋分30份卷标准装袋、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值班用装袋三种。
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财政部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考试开始前一周护送至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办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考区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
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l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将试卷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使用其他运输工具)。
运送途中应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九条
地方考办及各考区须建立试卷库。
试卷库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应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
地方考办应聘请武警对试卷库实施24小时守卫,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对出入库时间、数量、涉及人员等签字确认。
国家保密局、财政部保密办和财政部考办将随机对试卷库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地方考委会及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的保密工作。
在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财政部考委会总值班室请求处理。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财政部考委会批准。
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地方考办应当与考区、考点和监考人员就试卷保密安全及考试违规行为防范工作层层签订承诺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
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
年均报名人数不足300人或以前年度出现违规试卷的考区原则上不再设置考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光线充足。
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严格遵守财政部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五)地方考办应租用带有监控设备的专用考场,各考点应在考务办公室附近预留一间备用教室,供出现违规行为或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考场但不得退出考点的考生使用。
备用教室应当配备监考人员。
(六)地方考办应要求监考人员严格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坚决查收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有条件的地方考办可以配备专用铅笔、橡皮和签字笔。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
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三)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1.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2.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四)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考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场有关信息套打在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卡》)对应表格中。
考试实施前将《考场情况记录卡》和《考场照片清单》与试卷袋一并发至各考场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地方考办应当租用无线电监控车,充分使用财政部考办配发的防舞弊设备。
第二十条地方考办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到各考区、考点、考场进行巡考,将详细巡考计划(含人员及安排)于考试开始前一周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一条地方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地方考办应安排专人查看考试专用邮箱,及时掌握财政部考办发布的有关信息,并指定专人随时关注网络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三条考试开始前一天,考点、考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
在考场门口明显位置张贴《考场清单》。
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二)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胶水等)。
(三)考试专用草稿纸由考区根据科目需求统一准备,由考场监考人员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
第二十四条临近考试开始前,考点、考场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校准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
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
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
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人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及草稿纸,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入场。
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考生签字”栏内亲自签名(不得代签、不得划“√”或“×
”),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四)监考人员应主动引导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包括:
书籍、纸张,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五)试卷袋启封。
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由两名考生签字确认,并形成有效的工作记录。
根据试卷袋中提供的《资料物品清单》逐项核对。
如发现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有差错的,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换,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
如发现其他资料物品有差错,应于考试开始后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六)宣布考场纪律。
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从试卷袋中取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向应考人员宣读,也可使用学校广播系统统一宣读。
(七)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
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按要求将答题卷首页上的第5号条形码取下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八)分发试题卷。
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二十五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一致,条形码是否正确粘贴。
核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相关内容。
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
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或未正确粘贴条形码者,应警告并要求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并移交流动监考人员或考点负责人。
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告知应考人员有关记录内容,要求其签字确认,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违规情况。
对违规应考人员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同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暂扣物品应在7日内退还,对非法购买的隐形接收、显示器材不予退还。
在对应考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结束后,将《违规情况报告单》一份、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
另一份由省级注协签署处理意见后随同其他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考场情况记录卡》一并送至试卷集中评阅地。
第二十七条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
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以前有违规行为需退出考场或有特殊情况需场外处理的应考人员应被带入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前3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如有应考人员退场,应要求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指定位置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并当众清点回收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
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各科考试结束后的工作要求:
(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卡、答题卷数量,将其分别填写在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
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
(二)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答题卡袋、试卷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装订成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未启封的试题卷袋,保持密封原状,送至集中阅卷地。
4.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办库存,严禁流失。
(三)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袋及有效答题卷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违规情况报告单》由考区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四)地方考办应验收、清点各考区交回的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以及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应认真审核《考场情况记录卡》的填涂质量,并以考点为单位,一科一袋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装入《考场情况记录卡袋》中,随有效试卷一并送达阅卷地。
省级注协应验收、清点《违规情况报告单》,并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违规情况的,无须填写《违规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
(五)地方考办应将密封的有效答题卡袋、有效答题卷袋、未启封的试题卷袋、《考场情况记录卡》、省级注协应将《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册)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并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或综合阶段考试)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相关资料报送单》(一式三联,见附件),特别注意审核填写的答题卡袋及试卷袋上的有效份数。
(六)《违规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由省级注协收存并永久保存。
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的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由地方考办收存,地方考办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销毁。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
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财政部考委会处置。
第三十一条
除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财政部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及派出的巡考人员、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和摄、录像。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财政部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应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并确保值班电话及传真机畅通,以处置紧急异常情况。
各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
各地方考委会成员应当巡视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应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财政部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将当年考试工作的书面总结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考办将对地方考办每年度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财考[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场情况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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