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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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4146.1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
属名GB/T4146.2纺织品化学纤维第2部分:
产品术语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94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11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T4146.1、GB/T4146.2、GB/T4754、HJ11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纤维chemicalfibers
指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
3.2
化学纤维制造业chemicalfibers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原液制备、聚合、纺丝、后处理等过程的行业。
3.3
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chemicalfibersmaterialmanufacturing
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棉短绒、木材、竹子等)为原料,经化学处理和机械加工制得
化纤浆粕的生产活动。
3.4
纤维素纤维制造chemicalfibersmanufacturing
指以化纤浆粕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造的具有纺织性能纤维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有粘胶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和醋酯纤维(再生纤维素醋酯纤维)。
3.5
合成纤维制造syntheticfibersmanufacturing
指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生产纤维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
(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
3.6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recycledpolyesterfibersmanufacturing
指以回收聚酯(PET)瓶片、泡料/摩擦料等为原料制造的化学纤维的生产活动。
3.7
莱赛尔纤维制造lyocellfibersmanufacturing
指以化纤浆粕为原料,用有机溶剂N-甲基吗啉-N-氧化物(NMMO)直接溶解,经过纺
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造的纤维素纤维的生产活动。
3.8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9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还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素纤维制造
棉浆粕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pH值、总氮a、总磷a、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
季度
半年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b
生活污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
-
粘胶纤维
总锌、硫化物、pH值、总氮
a、总磷a、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总锌、pH值、总氮a、总磷a、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
醋酯纤维
合成纤维制造
(锦纶纤维、涤纶纤维、腈纶纤维、维纶纤维、氨纶纤维、其他合成纤维)
硫化物c、总有机碳、石油类
c、pH值、总氮a、总磷a、五
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d、丙烯腈e、乙醛f、1,4-二氯苯
g、甲醛h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总锑i
硫化物、pH值、总氮a、总磷
a、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
循环
再利用涤纶制造
莱赛尔纤维制造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月j
注: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适用于对总氮、总磷有排放限值有要求的情况。
b适用于有漂白工序的棉浆粕排污单位。
c适用于执行GB31571的合成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d适用于执行GB31572的合成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e适用于腈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f适用于具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和维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g适用于聚苯硫醚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h适用于有帘子布生产单元的锦纶纤维和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i适用于具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j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
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各产品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
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热风炉尾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a
(季度b)
烟气黑度
污水处理场
污水处理场尾气收集排气筒
硫化氢c、氨c
粘胶纤维制造
粘胶纤维长丝
工艺尾气排放筒
二硫化碳、硫化氢
月
粘胶纤维短丝
精炼机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醋酯纤维制造
醋片生产
木浆粉碎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酸排气洗涤塔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干燥机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醋酸回收
丙酮回收及纺丝
吸附床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c、氨c
锦纶纤维制造
锦纶6
聚合
聚合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铸带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挥发
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
锦纶66
聚合装置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纺丝
全牵伸丝(FDY)及工业丝纺丝油烟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热定型机排气筒
低弹丝(DTY)加工油烟排气筒
纺丝组件及计量泵清洗
真空煅烧炉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月d
帘子布生产
胶液调配及浸胶、烘干排气筒
甲醛
氨
污水
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
处理场
排气筒
c、氨c、甲醛e
涤纶纤维制造
浆料配制尾气放空管
真空系统排气筒
乙醛
涤纶长丝
干燥机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全牵伸丝(FDY)及工业丝纺丝油烟收集处理排气筒
涤纶短纤
煅烧炉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c、氨c、甲醛e、乙醛f
腈纶纤维制造
储罐排气筒
丙烯腈
聚合釜尾气排气筒
脱单体塔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丙烯腈
真空泵排气筒
干燥尾气排气筒
原液制备
过滤机尾气排气筒
脱单装置尾气排气筒
脱泡装置尾气排气筒
二甲基乙酰胺(DMAc)工艺
凝固浴废气收集系统排气筒
烘干废气收集系统排气筒
溶剂回收
硫氰酸钠(NaSCN)工艺多效蒸发器尾气排放筒
精馏塔废气排气筒
c、氨c、丙烯腈
维纶纤维制造
尾气吸收塔排气筒
聚合物料仓尾气排放筒
溶解机尾气排气筒
脱泡器排气筒
牵伸尾气排气筒
c、氨c、乙醛f
氨纶纤维制造
聚合工序氮封排气筒
纺丝甬道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精馏回收系统尾气处理系统收集处理排气筒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熔融纺丝工艺
聚合反应尾气排气筒
纺丝油烟排气筒
后处理装置尾气排气筒
溶液纺丝工艺
脱单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纺丝甬道尾气收集处理
系统排气筒
后处理装置排气筒
溶剂回收尾气处理排气筒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g
均化增粘
纤维制造
切粕机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h
浸渍压榨收集设施排气筒h
溶胀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h
溶解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精炼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烘干尾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
蒸发浓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注1:
废气监测须按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2:
a适用于以煤炭、生物质和油为燃料的热风炉。
b适用于以天然气等气态燃料为燃料的热风炉。
c适用于污水处理场中有生活污水的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d真空煅烧过程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需在启动1小时内开展监测。
e适用于有帘子布生产单元的锦纶纤维和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排气筒。
f适用于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和维纶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排气筒。
g循环再利用涤纶其他废气监测频次参照涤纶工业执行。
h适用于莱赛尔纤维制造(干法)。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
棉浆粕制造
厂界
氨、硫化氢
氨、臭气浓度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合成纤维制造(锦纶纤维、涤纶纤维、腈纶纤维、维纶纤维、氨纶纤维、其他合成纤维)
颗粒物a、非甲烷总烃
甲醛b、氨、硫化氢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c
若周围有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a适用于锦纶和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b适用于有帘子布生产单元的锦纶和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c适用于具有原料(瓶片、泡料等)生产工序的循环再利用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围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
可按照HJ/T55、HJ/T164、HJ/T166、HJ194、HJ66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和土壤的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2.3、HJ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表水、海水的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4执行。
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环境空气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a、乙醛b、丙烯腈c等
地表水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石油类、甲醛a、乙醛b、丙烯腈c、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d、总锌e、总锑f等
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
海水
pH值、化学需氧量、溶解氧、总磷、总氮、石油类、总锌e、总锑fg等
,
地下水
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锌e、总锑f等
年
土壤
pH值、总锌e、总锑f等
a适用于有帘子布生产单元的锦纶和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b适用于具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和维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c适用于腈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d适用于有漂白工序棉浆粕制造排污单位和执行GB31572的合成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e适用于粘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f适用于具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
g待国家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发布后实施,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化纤产品种类和生产工序,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包括主要原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聚合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等;
b)按产品类别记录各工序中间产品产量、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取水量(新鲜水)、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废水处理设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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