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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然而,单纯依靠联合国强制性减排要求及各经济主体自主性减排意愿是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
一切资源使用和一切污染都可以归结为碳排放;
一切碳排放都是可计量的、具有标准性和权力性;
而一切可计量、具有标准性和权力性的东西都可以商品化。
碳交易构架了连接低碳环境下实体经济与虚拟资本的桥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碳资产这种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最终引导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
一、碳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
碳交易泛指各类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最早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创建的一种贸易体系。
在碳交易的基础上还派生出各种与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促成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碳交易市场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在这次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确立为其未来的发展目标。
UNFCCC也被确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并且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COP)。
截至2009年10月,已经有192个国家通过了该公约,共举办了15次缔约方大会。
在UNFCCC框架的基础上还形成了《京都议定书》(1997)与旨在促使其落实的《马拉喀什协议文件》(2001)、《德里宣言》(2002)、“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2005)和“巴厘岛路线图”(2007)等协议与计划。
其中,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最具影响力。
该议定书创新性地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气候”这种稀缺性“公共物品”的优化配置问题,对UNFCCC中的附件1国家在2008―2012年的具体减排任务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
二、碳交易机制及执行机构
为实现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各国最终需要通过低碳技术的进步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但要求发达国家近期内、在现有减排技术上再次实现突破还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在技术商业化尚不成熟而减排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补充性的“灵活机制”,来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包括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实施机制(JI)及清洁发展机制(CDM)。
这三种机制促成了包括供需、成本、价格等一系列影响因素在内的碳交易机制,极大地促进了各经济主体通过创新的发展模式赢取竞争优势。
(一)“灵活机制”的主要内容
排放贸易机制是指UNFCCC附件1国家之间针对“分配数量单位”(AAUs)的交易。
所谓AAUs是这些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分配到的初始排放配额。
联合实施机制指附件l国家(有排放限额约束)之间就“减排单位”(ERUs)进行的以内含减排技术、产生“减排单位”的项目为载体的投资。
若某个项目达到了减排要求并经过了认证,项目投资方即可抵减其减排任务。
清洁发展机制与联合实施机制相似,但交易双方仅涉及附件1国家与非附件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并以“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发达国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直接购买或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资来获得CERs,并用于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中设立的三种“灵活机制”通过利用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无形的商品得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议定书中的缔约国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所受到的排放约束。
当为实现既定的排放限额成本过高时,可通过向另一个附件1国家买入AAUs或获取ERUs及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等排放权额度,来降低直接减排的成本。
“灵活机制”的设计不仅促进了碳排放权这种稀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还解决了经济发展中高增长与低污染、低耗能之间的矛盾,使全社会发展建立在平衡和可持续的基础之上。
(二)碳交易市场的相关系统及执行机构
1.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
ITL是全球碳交易注册的中央系统,它将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排放交易系统(CITL)链接起来,用来记录各国排放配额(AAUs、CERs等)的发放、转让和注销,确保国与国之间能够安全转让排放单位。
2.国家注册系统。
《京都议定书》规定,每个缔约方必须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用于记录该国及其国内经济实体排放配额持有、转让及交易的情况。
同时,国家注册系统与联合国国际交易记录系统相链接,以便于后者监督各注册系统之间的配额转让情况。
3.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
作为负责实施联合履行项目的委员会,所有JI项目需经由JISC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可遵照相对较为简单的程序进行减排单位(ERUs)的转让、购买;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缔约方,还须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
4.CDM执行理事会(CDMEB)。
作为全世界CDM的管理中心,CDMEB负责制定政策、注册项目、委任经营实体、批准签发CERs等。
受减排限额约束的国家可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可行的CDM项目,在注册并得到CDMEB签发的CERs后,将其用于抵减所受到的排放约束。
三、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结构
根据交易类型划分,国际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1.配额市场。
配额市场基于“限量与交易”机制,即在强制法规的约束下,由管理者规定各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限,并将其按照配额分配给各成员。
在一定的交易规则下,成员可根据单位减排成本,用自己的减排量额度与其他受约束成员进行交易,通过市场交易手段使该区域成员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排放要求,兼顾环境绩效和交易的灵活性。
目前,配额市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京都议定书》设定的ET,各成员国根据其承诺,可按自身排放情况进行AAUs的交易。
二是部分国家建立的除《京都议定书》之外的其他一些如UKETS等限额排放市场。
三是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及企业等建立的一系列自愿交易的碳交易市场。
2.项目市场。
项目市场采用“基准与信用”的原理,买方可向证实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信用交易额,即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通过项目投资(如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汇项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支持,购买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单位,在交易后抵减其在议定书中的减排任务。
这一市场主要包括联合实施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根据国际排放交易的分类,CDM一级市场专指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CERs的直接交易市场,CDM二级市场则指这类排放额衍生品的交易市场。
CDM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交易,通常在双方签署合同时,项目还未开始运行。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约后,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
自上世纪70年代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创立以来,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金融工具就不断得以创新。
如今,这一理念与CDM二级市场成功结合,造就了碳投资基金。
他们在《京都议定书》设立的一级市场外,建立起了资金规模庞大且不受国际条约限制的碳金融市场,并已从环保项目的二级市场投资中收获颇丰,远远超出了议定书初设时的预期效果。
(二)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可分为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机构三大类,涉及暂无排放约束和有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及金融机构等。
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可分为两类,一是受排放限额约束,但持有的初始分配额度使用不完的国家或经济个体,它们可通过ET、JI或其他自愿、强制市场将手中的富余配额售出。
二是暂时不受排放限制约束的经济实体,它们可将经核证后的减排量出售给排放量超标的国家或中介机构,以获取经济利益。
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是指面临排放约束的经济实体及自愿交易机制的参与者等。
他们可根据需要来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避免处罚。
由于经过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在无形之中推动了项目市场的发展,并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中。
在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中,金融机构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丰富产品组合、提供避险工具等方面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如,运行在CDM和JI框架内的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CFU)将碳金融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其服务宗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支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使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
联合国的专设机构――国际金融公司(IFC)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项目提供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等。
(三)国际碳交易的交易工具
当前,在各个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中,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是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京都议定书》中建立的ET市场,主要从事AAUs的现货及其远期和期权交易;
EUETS主要交易标的为EUAs现货及其远期和期权交易;
JI市场交易ERUs相关产品;
一级和二级CDM市场交易的主要是CERs相关产品;
自愿市场则交易自行规定的配额和VERs相关产品。
所有这些产品在减排量上都是相同的,都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
除上述基本产品外,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还表现出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特性。
这些衍生工具为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提供了避险工具和套利手段。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衍生产品包括保险、担保、保理、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及套利交易工具等。
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已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
由于碳交易市场在整个低碳经济中的引导性地位及碳金融的巨大潜力和战略意义,许多国家都在积极筹备本国的碳交易系统。
碳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优化升级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总体规模
作为新兴的商品交易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在2003年初具规模,且发展态势迅猛。
近几年中,无论是碳交易量还是成交额均有大幅增长。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8年,全球碳市场总交易量达48.11亿吨,比2005年的7.04亿吨增长了583%。
2008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额更是达到1263.45亿美元,相比2005年的109.9亿美元增长了1049%。
目前,碳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国际碳交易市场细分情况
从市场结构看,自2004年以来,全球碳市场交易结构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以EUETS为主的配额交易市场的成交量高于以CDM为主的项目市场成交量。
第二,EUETS是排放交易体系中最大的一家,成交量和成交额远高于其他机构。
第三,自2006年开展二级市场CDM交易以来,其成交量呈指数增长,由2006的0.25亿吨,上升至2007年2.4亿吨,到2008已增至10.72亿吨。
进一步分析2008年的全球碳交易市场现状发现,配额市场的成交额在2008年的市场总额中占据主导地位,交易额为928.59亿美元,占全部成交总额的73.49%;
项目市场的成交金额为334.86亿美元,占全部成交总额的26.51%。
相比2007年,2008年碳交易市场凸显如下两个现象:
一是以CDM为基础,以从事CERs现货和期货交易的二级市场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2.77亿美元,是2007年的近5倍。
二是美国地区间减排倡议(RGGI)和排放权交易市场(AAUs)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
(三)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变化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决定了碳交易的价格,并受到国际制度、经济环境和各国是否采取协同措施等多方因素影响。
目前,碳交易市场主要以远期合约的方式完成交易,其价格的制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固定定价,表示在未来以约定价格交割碳排放权。
二是浮动定价,表示在最低价格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
当减排成本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受减排指标约束的经济实体会主动在二级市场上直接买人减排单位,或通过投资的方式参与CDM和JI交易,来满足达标需要。
同时,为实现短期套利的中间商也会进入到市场中,为博取价差而积极进行交易。
价差越大,交易者的经济收益就会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多。
总体来说,近几年碳交易市场中排放权价格呈上升趋势。
从2005年运行至今,EUETS主要标的物EUAs的价格稳定在20~30美元/吨之间。
但据最新数据显示,从2008年9月开始,EUAs的价格出现下滑,至2009年2月跌破15美元/吨。
这是由于各经济主体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生产活动减少,对排放权指标的需求也相应减少。
与此同时,很多为短期套现的中间商也纷纷抛出手中的EUAs,促使市场价格进一步走低。
在项目交易市场上,价格呈现整体上升的态势。
CDM一级市场、CERs和JI市场ERUs的价格从2005开始一直保持上升趋势。
自2006年以来,CDM二级市场CER的价格维持在17―30美元/吨。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8年CDM与EUETS实现对接后,EUAs与CERs价格趋同现象逐步显现。
在后危机时代,虽然2009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在经历2008年末的连续下跌之后已慢慢企稳,但交易价格仍然较低。
五、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展望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关键阶段。
但因总体技术水平落后,以传统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消耗了大量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
2008年,我国煤炭和石油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高达87.4%,而在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该比例平均水平仅为64%。
这种严重依赖碳基能源高速发展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温室气体第二大排放国。
在全球低碳革命的背景之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被《京都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
但后“京都”时代可能存在国际碳减排体制的变迁,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我国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一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建立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这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经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
在2009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又被确定为未来经济工作的重点。
向低碳经济的全面转型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碳交易本身是种金融运作,它是对排放权额度的转化。
将排放权作为产权来进行交易,意义在于引领实体经济的发展。
我国煤炭、钢铁、金属和再生能源等许多行业,都具有开展CDM项目的巨大潜力。
我国仅2008年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就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
我国的实体经济企业虽然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创造了大量的减排额,但自身却仍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
当前CDM机制下,主要认证机构都来自欧洲,而国内的金融机构对碳交易知之甚少。
由于没有相应的碳交易市场规则与制度,无法建立属于自己的碳交易市场。
又因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从而被迫丧失了相应的定价权。
因此,我国产出的CERs的价格一直被发达国家人为压低,并被大量买人后再通过其金融机构重新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
而从长期看,碳减排问题更是一个争夺未来新兴碳金融市场话语权的战略问题。
当前,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在传统经济发展道路上,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
但在低碳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几乎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关键是要看谁起跑得更快。
因此,必须在未来的低碳经济战略中重视发展碳交易市场。
目前,国内有些机构已意识到问题的严峻性,开始在国内探索构建碳交易机构。
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建立。
但其目前的相关业务还只是停留在信息发布的层次上。
2009年底,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熊猫标准”标志着中国在全球碳交易领域中争夺话语权、继而争夺定价权的开始。
但必须承认,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之路才刚刚开始。
首先,我国应了解、整合现有的国内碳交易市场,摆脱以国外买家为主的碳项目初级市场(碳远期合约市场)。
其次,在条件允许时,努力建立碳商品市场(碳现货市场)。
最后,为了能拥有定价权,必须建立碳金融市场(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要不断摸索每个阶段所需的政策边界和监管模式,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机遇与挑战并存,唯有设计出与国际法则接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碳交易规则及碳金融机制,并将其与调整产业结构和变革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才能确保我国在未来走上“自主的”低碳发展道路,并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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