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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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地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7)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8)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2、勘探工作要求的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勘察人在实施勘察前,应向发包人报送优化后的勘察服务工作大纲,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勘察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5)勘察人在钻探时应谨慎从事,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6)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7)勘察人在进行勘察作业前须做好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不应对三岔湖造成污染。
五、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要求
1、初步勘察的技术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限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5)根据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对地基勘探线间距为75~150m,勘探点间距为40~100m。
(6)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二级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对于一般性勘探孔为10~15m,对于控制性勘探孔为15~30m。
(7)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8)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2、详细勘察的技术要求。
(1)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综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
对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二级的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为15~30m。
(3)勘探点的布置。
a、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b、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c、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少于3个。
d、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勘探深度要求。
a、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b、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探孔的深度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c、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d、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e、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卧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探孔的深度。
f、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5)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b、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探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c、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d、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六、钻探技术要求
1、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
0.5m,高程允许偏差±
50mm。
2、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
0.25m,高程允许偏差±
3、因障碍改变钻探点位时,应将实际钻探位置及时标明在平面图上,注明与原桩位的偏差距离、方向和地面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定点位。
4、采取原状土样的钻孔,口径不得小于91mm,仅需鉴别底层的钻孔,口径不得小于36mm。
5、对要求鉴别底层和取样的钻孔,均应采用回转方式钻进,取得岩土样品。
遇到卵石、漂石、碎石、块石等类地层不适用于回转钻进时,可改用振动回转方式钻进。
6、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中应进行干钻,不得使用冲洗液,不得向孔内注水,但可采用能隔离冲洗液的二重或三重管钻进取样。
7、采取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钻孔,应按《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及其它相应的测试标准的规定钻进。
8、采用螺旋钻头钻进时,应分回次提取扰动土样。
回次进尺不宜超过1.0m,在主要持力层中或重点研究部位,回次进尺不超过0.5m,并应满足鉴别厚度小至200mm的薄层的要求。
9、在水下粉土、砂土层中钻进,当土样不易带上地面时,可用对分式取样器或标准灌入器间断取样,其间距不得大于1.0m。
10、在岩层中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长度,在软岩层中不得超过2.0m。
11、钻进过程中各项深度数据均应丈量获取,累计量测允许误差为±
12、钻孔中遇到地下水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
为测得单个含水层的静止水位,对砂类土停钻时间不得少于30min;
对粉土不少于1h;
对粘性土层不得少于24h。
并应在全部钻孔结束后,同一天内量测各孔的静止水位,水位允许误差为±
10mm。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勘察报告的要求
(1)对建筑物范围内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工程特性做出评价。
(2)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有无暗浜、暗塘、墓穴等,并对其危害程度、建筑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幅度和规律,以及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设计抗渗水位及抗浮水位,提出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和有关技术参数。
(4)提供抗震设防烈度、分组及有关技术参数,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场地地震安全性做出初步评价。
(5)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建议适当的基础形式和基础持力层,并提出经济合理的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和建议。
(7)拟采用桩基方案时成桩的可能性分析,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8)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计算参数,预估基础沉降量,估算的期望差和总基础和桩沉降值,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9)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支护设计及施工降水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10)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以下要求。
a、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b、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c、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d、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11)勘察报告装订顺序及要求。
a、封面及扉页:
标明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b、目录。
c、文字部分。
d、图表。
d、附件(必要时)。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内容
(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a、拟建工程概况。
b、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c、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d、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e、其他必要的说明。
(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a、气象及水文情况。
b、场地地质构造情况。
c、场地地形、地貌
d、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e、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果欧和风化情况。
f、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g、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及地表水。
h、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包括地下水和浅层土对混凝土和钢筋的腐蚀性评价)。
(3)岩土参数统计。
a、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
b、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
c、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d、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
e、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
f、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
g、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
h、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
(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a、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
②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影响及评价。
③工程建设场地适应性。
b、特殊性岩土评价。
c、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①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②分析地下水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剔出相应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③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及建议。
④工程需要时评价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的影响。
d、岩土工程参数分析。
根据岩土参数统计成果,结合地区性工程经验,对场地地基的岩土参数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提供建议值。
e、地基与基础方案分析。
地基与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和地基处理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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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土 工程 勘察 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