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42毙考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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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债务人也许故意拒不清偿债务,从而变相地将抵押物卖给债权人。
【有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商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
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商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直接归乙,该商定无效。
()
【答案】√
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抵押必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内容与抵押合同商定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内容为准。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商定以甲A幢房屋抵押给乙,双方为此订立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以甲B幢房屋抵押给乙。
后甲未能按约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依照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乙行使抵押权表述中,对的是()。
A.乙只能对甲A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C.乙可选取对甲A幢房屋或者B幢房屋行使抵押权
D.乙不能行使抵押权,由于登记机关记载抵押物与抵押合同商定抵押物不一致,抵押无效
【答案】B
2.动产(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交通运送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这些财产无论与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
1.禁止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教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她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其她财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以乡镇、村公司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化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4.土地承包经营权
(1)依照《物权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
(2)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引意见》规定,在符合条件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5.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从物,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抵押物从物。
【有关链接】动产质权效力及于质物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送质权人占有,质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6.抵押物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告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除外。
抵押权人所收取孳息应当一方面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有关链接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但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所收取孳息应当一方面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有关链接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所收取孳息应当一方面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7.添附
(1)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所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2)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共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
8.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多选题)
【有关链接】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多选题】陈某用自己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该车价值损失了30%。
保险公司补偿了该车损失。
依照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表述中,对的有()。
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
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
C.保险赔款不应担保银行债权
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
担保物某些灭失,残存某些仍担保债权所有;
(2)选项CD: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状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出租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而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犹如“买卖不破租赁”,国内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别两种状况: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备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导致承租人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导致承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
(1)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2)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
【有关链接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有关链接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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