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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丧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
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
刑法规制;
立法现状;
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创造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
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
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
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无视的犯罪新动向。
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成心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平安的,触犯有关法律标准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
,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作出了原那么性界定。
即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效劳供给商、互联网信息供给商、应用效劳供给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同伤害、盗窃等传统型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本钱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和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传统刑法难以定罪等独特特点。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一样,它都有着自己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总的来说,网络犯罪主要有两大类:
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表现形式有:
袭击网站;
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如2001年爆发的“红色代码(CodeRed)〞、2004年的“震荡波(Sasser)〞、2006年“熊猫烧香(Nimaya)〞、2007年的“网游大盗〞等。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
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
电子讹诈;
网上走私;
网上非法交易;
电子色情效劳及色情、虚假广告;
网上洗钱;
网上诈骗;
电子盗窃;
网上毁损商誉;
在线侮辱、毁谤;
网上侵犯商业秘密;
网上组织邪教组织;
在线间谍;
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
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
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那么。
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网络具有强大的隐蔽性、开放性等特点。
也就是因为网络的这些特性,才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行为的跨国性;
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
无犯罪现场性;
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
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
犯罪本钱的低投入性,加上网路犯罪案件取证困难、传统刑法难以定罪,才使得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严重威胁到社会平安。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现阶段,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网络色情
局部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开发色情网站,吸引客户。
2006年山西公安部门破获的有“网络色情第一案〞之称的“情色六月天〞案,其主犯陈辉因一个相对新颖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无期,曾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情色六月天〞案因其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破案彻底和惩罚力度大等,成为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对象。
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09亮剑〞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件1130起,查处不法分子1171人。
其中,刑事案件710起,是2008年全年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总数的两倍多。
由于警方加大了打击力度,在“09亮剑〞行动结束后,境内互联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大幅减少,但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出现了新动向:
绝大多数淫秽色情网站效劳器迁移到境外,同时境内淫秽色情活动逐渐向QQ群、博客等网络效劳秘密转移,以及通过网站传播淫秽色情、P2P共享软件传播淫秽信息现象越发严重。
尽管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但并未从根本上遏制越演越烈的网络色情犯罪。
因此将网络色情纳入刑法规制,符合罪行法定原那么。
(二)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主要表现为:
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近年来,“网络通缉令〞、“网络悬赏令〞、“网络追杀〞、“人肉搜索〞等把网络暴力的战火引向普通人。
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背后的细节、隐私、背景等,逐渐成为互联网上多数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对惩治贪污腐败问题和社会丑恶问题起到了巨大的监督成效,具有诸多的监督方式和监督部门所不具备的合力优势。
经它曝光的人和事,最终都会引起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高层的重视。
如:
“周九耕事件〞、“血浆浇花事件〞。
网络世界日渐演变成一个“暴力高发区〞,话语权的暴力,已经成为一种网络世界的黑色“时尚〞。
现阶段,整治网络暴力已是刻不容缓,必须加以正确的引导,使其发挥合理合法的工具性价值。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2009年6月5日,编写、传播“大小姐〞系列木马病毒,攻击网站并以此盗取玩家游戏装备的六名被告人,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一年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此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以来,全国法院首次适用刑法新条款对网络黑客进行判决的案件。
木马病毒飞速开展的主要原因是:
计算机容易被病毒感染;
网络游戏和QQ的用户基数非常大,通过盗取玩家的游戏账号、装备、Q币去转卖会带来极高的利润;
由于这一类案件受害人不确定,大多数虚拟财产遭窃后,难以获取证据,即使予以认定,但虚拟财产的性质在当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刑法适用难度大。
从“熊猫烧香〞到最近的“极虎〞,网络木马病毒越演越烈,反观其后,制造病毒的黑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业链,管理部门难以切断,集团化、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如果听之任之,继续放任其开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
因为网络的强大功能,使得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困难。
在网络上贩卖盗版产品,包括各类计算机软件、书籍、图片、音乐CD或者影视DVD等等。
在网络上贩卖违禁药品、管制物品或者管制药品,比方枪支弹药、毒品、壮阳药等。
加之,网络上充满着各种待售的货物,尤其是二手货,其中有一些可能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甚至有的网站被发现过有人体器官买卖的信息,从传统的伦理道德看,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但是各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
行为人通过制造、传播病毒,盗窃他人游戏装备、Q币,侵入他人网上银行。
仿冒官方网站,采用QQ用户中奖、发放QQ“靓号〞等手段,骗取用户的评估费、邮费、话费等。
2006年下半年,北京网民李某在某网站看到“注册QQ靓号〞的广告后,便使用注册以获取QQ“奥运靓号〞。
广告上写明注册QQ号只需收费2元,但李某的费最后却被扣除了30元,最然按照金额这个诈骗行为无法定罪,但是,行骗者往往同时或者持续的以这个手段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如果诈骗金额累计到达刑法分那么规定的定罪标准,就应该认定为犯罪。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
应该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也涵盖了局部网络犯罪,但必须成认,在网络犯罪上,我国刑事立法还刚刚起步,还有局部网络犯罪没有被包括进来。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
我国网络立法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多为国务院及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管理方法〞、“管理条例〞,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保护管理方法?
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等。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占很小比例,只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
。
这说明我国在该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还很薄弱,尚未形成一个以根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网络犯罪并不是某种具体犯罪,而是一类罪名,并且随着计算机网络使用的广泛性和依赖性的不断增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甚至危及到公共平安。
刑法将第285条、第286条有关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如今已不太合时宜。
在网络使用上的立法标准还有许多空白,远远不能覆盖网络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从而使许多重要而实际的网络问题缺乏法律引导和标准。
正是由于网络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较差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健康开展,导致网络立法往往都是滞后的。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我国网络立法集中在部门层级,多数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平安和使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标准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制裁手段较少,处分力度较小,法律效力较弱。
且存在各自为政、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这就导致其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与国外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还存在较大缺陷。
其一,表现为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重复规定较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其二,表现为法规的完整性缺乏。
现有网络立法存在着立法零乱现象,标准网络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规定、条例、方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
其三,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未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在功能上就相应地难以互补互促。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虽然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网络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网络立法还有许多空白,如缺乏对计算机数据、网络广告、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垃圾邮件等方面的保护和标准。
如何标准网络行为,加强网络立法,立法机关更需要站在全球网络开展的前沿,高瞻远瞩,适应网络开展的新形式。
笔者拟从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出发,对治理网络犯罪提出浅薄意见。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
2008年,由于网络色情的泛滥加之网络监管不到位,洞开“艳照门〞事件,淫秽照片大肆传播,对我国的演艺娱乐行业造成极大冲击,网络立法刻不容缓。
那么,如何确定网络立法的参与主体?
只有通过立法保证网络世界里的公共利益,并以平等、公开、民主等普世价值为立法的根本准那么,才能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随着我国网络事业的不断开展,网民的成熟度越来越高,民间智慧在网络领域越来越积极地迸发出来,由于网络所具备的前所未有的交互性、平等性等特性,如果开门立法,给予广阔网民时机,相信网民的理性与智慧,充分表达网民民意,并藉网络这一平台对各种立法方案激辩,方才最正确。
封闭立法、部门立法,所导致的必将是利益集团的坐大,损害网民利益。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就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只有局部相应的行政规章,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
随着网络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网络越来越融人生活,制定和公布网络根本法律显得越来越迫切。
此外,还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的实施进行细化,确保可操作性。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
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媒体审查、分级制度法规和专门负责的机构。
例如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即按照娱乐软件中的暴力、性主题、语言、烟酒、赌博等内容出现的程度及情况对网络制品进行各个年龄层面的多层分级,从而实现有效监管,我们可以借鉴。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依法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效劳或帮助的主机托管、虚拟空间出租、域名注册、费用结算、广告推广效劳商,坚决切断网络淫秽色情的利益链条。
对于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
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阔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标准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对于网络木马病毒犯罪,应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调整保护范围,对于以木马病毒盗窃他人账户和游戏装备的犯罪行为准确予以刑法打击。
鉴于病毒泛滥猖獗,在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就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经济处分力度。
同时,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中,又新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个罪名,进一步明晰了黑客犯罪的几种形态,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准确。
对于贩卖、销售违禁物品,可以实行网店实名制度,确保销售商主体资格合法。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
学校和媒体都要承当起提高网络素养,加强网络公德意识的责任以及网民的法制意思。
不主动去寻找或者接触网络色情、淫秽信息,自觉抵抗这些不良信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诱惑或者干扰、尤其是青少年。
网民不在网上随意发布虚假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言论,“人肉搜索〞符合公约标准,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做损坏他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对于网络犯罪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总方略,把技术防范和刑事惩治有效地结合起来。
要加强网络犯罪司法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训练。
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化犯罪,科技含量高,所以要在司法领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以技制技〞的目的,就必须加强司法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
否那么司法机关在对网络犯罪的刑事侦查、起诉、审理中就会十分被动。
(七)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网际间的司法合作,以对付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其犯罪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其犯罪手段和工具的精妙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在国际互联网消除了社会界限与国境线的同时,计算机犯罪也摆脱了国境线,通过国际互联网实施的跨国犯罪行为猛增,跨国犯罪在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加大。
由于信息边界的模糊及不确定性,网上司法面临许多国际问题,如:
各国的法官所依据的法律内容不一;
不同国家、民族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及法律准那么不同,对于网上行为的定性可能截然相反,这便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司法冲突。
因此,打击网络犯罪应全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建立全球法网及国际性的多边条约。
结语:
对于网络犯罪这种高科技犯罪,用于防范的网络技术是必需的,但这只是权宜之计。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防范技术永远是出现在犯罪技术之后。
根治网络犯罪,最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用法律准绳约束、打击网络犯罪。
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规还不够健全,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门法律的出台,尚需时日。
尽管如此,但刑事法的缺陷不应该动摇我们对其蕴涵的价值精神的崇尚和信仰,应该充满期待。
只有通过法治,才能确保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力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
[3]严耕:
网络伦理?
,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4]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
,1998年版
[7]于吉、聂玉春:
法律大讲堂?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张明楷:
刑法学?
〔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孙春雨、贾学胜。
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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