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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买卖;
商业单据;
银行存款和
收款;
信誉证;
大宗转让;
仓单、提单和其余所有权凭据;
投资证券;
担保交易;
账债和动
产契据的买卖;
奏效日期和取销效劳。
可见,法典内容主假如波及商品买卖和与之有关的担保、
单据等,不包含属于大陆法系商法范围的破产、企业、海商法。
并且,有关买卖的规定明显并
不合用于不动产买卖。
与《合同法重述》对比,《一致商法典》波及到各样有关商事交易合同法,而不是一般性的
合同法。
对于采用了该法典的各个州来说,该《法典》的规定是法院一定依照的法律。
所以,
《一致商法典》也是美国合同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3)此外,各州还经过了有关土地转让合同、雇用合同、建筑合同、借贷合同、保险各相同的拟订法,进而组成了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特点。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概括
1、合同定义
英国戴维沃克所著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为在互相间设
1
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拥有法律强迫力的协议”。
美国法学会第一版的《合同法重述》中的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犯这种许诺,法律将给其赔偿或将强迫其获取实质执行”。
因而可知,英美法合同的实质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加上法律上的拘束力。
2、英美契约建立的基本因素
一个契约建立的基本因素是:
(1)要有由要约和承诺组成的协议;
(2)订立契约的企图;
(3)契约有对价。
3、合同的形式
在英美法中,合同的形式有两类,署名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
署名腊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
种合同毋须对价,但一定以特定的形式订立。
简式合同一定有对价。
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
同。
在简式合同中,一般是不要式的,能够用口头订立,也能够用书面订立,任由当事人自由
选择合同使用的形式。
但也有一些简式合同依法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合同有效
建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凭据上的要求,视合同的性质而定。
(1)署名腊封合同:
署名腊封合同的订立一定恪守特定的形式,主假如合同一定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的署名,加盖章戳,并须把它交托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在过去,缔结签订腊封的合同,是一种隆重的
仪式,但此刻的做法已大大放松,一般只可是是在书面合同上加上一条标签,上面写上“Seal”
或“L.S”字样,而后由许诺人把合同文件交给对方,所有手续即告达成,实质上同订立一般书
面合同差不多。
并且依据英国1925年公布的财富权法第73条的规定,只需许诺人有无条件地
受合同拘束的意思,即便把这种署名腊封合同留在自己手里,不交给对方,合同仍可有效建立。
依照英国法例,以下三种合同一定采用署名腊封形式订立:
a,转让船舶的合同;
b,转让地产
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含租借房子超出3年的合同;
c,抵押合同。
上述三种合同,如不依署名
腊封合同;
形式订立,均属无效。
但是美国大部分州已撤消了署名腊封式合同,依照这些州的法律,即便合同采用了署名腊封的形式,但假如没有对价,合同仍旧无效。
(2)简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指一定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但不等于完好不要式合同。
依照英国法例,以下几种简式合同一定以书面形式作成,不然合同就无效或许不可以强迫执行:
第一,要求以书面形式或作为合同有效建立要件的合同。
依照英国法律,以下合同一定以
书面形式,不然无效。
a汇票、本票与支票;
b海上保险合同;
c债务认可;
)d转让企业股份;
e花费者信贷合同。
第二,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凭据的合同。
4、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一般由合同条款组成,写进合同的条款是明示条款。
但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一定写进合同,也有一些示意条款,即未写进合同但也合用此合同的条款。
示意条款主要有两种:
a,商业老例。
与合同中明示条款不矛盾的商业老例,法院都认为其合用于该合同。
b,法例。
如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法定条款。
英美法中的合同条款,不论是明示或示意的,依其重要性与否,可分为条件和保证两种。
(1)条件条款:
指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假如一方当事人违犯了条件,即违犯了合同的主要
条款,对方有权排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比如一家饭馆的特点项目是送货上门。
A订了一
桌24日的酒菜。
24日饭馆未上门送来,这就是违犯条件,摇动了合同的基础,能够撤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
(2),保证条款:
指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如一方当事人违犯了保证,另一方不可以排除合同,
2
只能要求伤害赔偿。
A订了一桌24日的酒菜。
2假如酒
席中应有10瓶香槟5威士忌,但饭馆瓶只送了一瓶威士忌,这就是违犯保证,即次要条款,只能要求赔偿,不可以撤除合同。
国际墙面装修企业诉市场营销企业案(1971)
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
后90天内被告对付款,被告老是推延2-20天付款。
陶质瓦销路很好,原告遂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的是独家代理合同,所以就想以被告老是推延付款为由排除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推延2-20天付款,不足以摇动合同基础,不组成违犯案件,只能算违犯保证,故合同不可以撤除,只能要求赔偿。
(3)免责条款:
合同条款中除了条件、保证条款外,常常还会有一项重要条款,即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合同上规定了赦免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强的一方)因违犯合同或侵权所负的责任。
因为免责条款常常是强的一方当事人所定的,所以法院在案件中对免责条款的合用偏向严格,主要有两个条件:
免责条款一定进入合同才能有效,在合同签署后再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克蒂斯诉化学洗染有限企业案(1951)
原告去洗染企业洗衣服,洗染企业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染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
衣服受损不负责以后衣服受污,洗染企业想免得责条款为由推辞责任。
法院认为,洗染企业虽规定包含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
受污免责条款未进入合同,故不可以免责,被告败诉。
奥立诉马立波夫有限企业案(1949)
原告住进被告所属的旅店,在服务台办妙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店对被偷物件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
法院认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妙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上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以后,所以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
(二)要约
1、要约的定义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将要商定义为:
“一方所作的进行交易的意愿表示,它使得对方有原由
认为,自己被邀请对此交易赞成;
一旦赞成,即能成交”。
要约一定抵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奏效。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意愿表示能否组成要约,往常要看它能否包含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要约人的用语、两方过去的交往、传达的对象等。
比如某商铺在报纸上登载以下广告:
“礼拜六上午九点,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价值139.5元,只卖一元,先来先买”
这一广告被法院认定为一项要约。
第一它的条件是确定的;
其次,建议内容是完好的,最后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只指向第一个来买的人。
所以应视为要约。
要约还应与要约邀请相差别。
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多半的广告均属于要约邀请。
因为广告往常不说明所供应货物的数目,并且对接受者的身份或数目也没有限制,即缺乏
最少的确定性。
如一个人说:
“除非我能获取300美元的现金,不然,让我卖给你我的旧车是不行能的”。
客观地讲,这不是一个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2、要约的基本规则
①要约需与邀请要约相差别。
邀请要约固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自己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只有当发生邀请要约的一方表示承诺后,合同才告建立。
3
事例: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守旧党占多半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
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钱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
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从头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迫执行。
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邀请要约,即请原告向议会正式提
出要约,市议会以后未接受要约,所以没存心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败诉。
在上述事例中,市议会的信函比较明确地反应出市议会的意思属邀请要约。
但在好多状况下,
当事人的意思常常不甚明确,这时一般是从当时所处的环境来确定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法院采纳的方式是反证法,即假定是要约,会产生什么结果,若结果不行思议,则不是要约,而是邀请要约。
下边的表格即是对这种问题反证办理的说明:
情况
假如是要约,则
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
顾客精选后就组成承诺,
即便发现更适合的商品,也不可以把
本来精选的放回原处,明显不合情理,故此为邀请要约
拍卖人的初次开价
第一次应价就组成承诺,
拍卖没法持续进行,故此为要约邀
请
商铺里陈设的标价商品
当顾客要买某商品时,
就组成了承诺,那么商铺将不得不卖
酒给酒鬼,固然商铺感觉这不适合,这明显不合情理,故为
邀请要约。
一则开价1600英镑销售只有
每个响应当广告的均为承诺,但是旧车只有一辆,广告者必
一辆旧车的广告
然违约,明显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销售股票
每个认购者均应有权认销售股票购到股票,
但是股票刊行
老是有限的,故为邀请要约。
开价15英镑悬赏找回走失的
找到狗的人就是承诺者,因只可能一个人找到狗是合理的,
故是要约。
②要约能够向特定人发出,也能够向一群人,甚至全球发出,这反应了当事人合约自由的原则。
③要约的内容一定明确、必定,即应当包含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建立一项对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合同。
即应当包含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
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建立一项对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合同。
比如在商业买卖中,要约一般应包含商品的名称、价钱、数目以及交货和付款的时间、方式等等。
自然要约人不用在要约中详尽载明合同的所有内容,而只需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至于某些条件,能够留待往后确定。
3、对话要约
假如没有在对话中表示接受,那么当对话结束时,要约就不存在了。
没有要约存在,也就自
4
然没有进行承诺的余地了。
举个例子,两人在桥上面走边谈买卖,一架直升飞机从他们头顶飞过,噪音很大,这时两人都在说话,但是均听不清对方说什么。
过后,两方都认为自己的要求被对方接受了,以后在履约中却出现严重分歧,最后起诉到法院。
这个案件的法官认为,在噪音很大的状况下,两方只有把在飞机飞过这段时间内的对话在过后从头复述一遍,才能观察合同有没有订立,不然,视为不建立,因为两方对合同内容没有达成一致。
4、要约的停止。
要约停止是指要约失掉效劳。
不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拘束,要约无效的原由很
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①要约因限期已过而停止。
假如要约规定了承诺一定在一按限期内作出,在此限期内未作承诺,要约即告停止。
若要约
中无限期规定,则要约经过必定合理时间而停止。
何谓合理时间应由法院依据详细案件来确定。
纽曼诉斯奇夫案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企业清晨3点至4点的一档
夜间电视节目中,宣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假如有人能从联邦税法
中查到公民一定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立刻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
”
哥伦比亚广播企业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导。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
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的确要求公民一定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企业,要求
获取100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企业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
斯奇夫违约。
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当日夜里3点至4点的即档节目,在这时期若
有承诺,合同遂告建立,斯奇夫就要付100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无效,无合同可言,
原告败诉。
②要约因撤回而无效。
英美法例定,要约在被承诺从前,要约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要约,这
是要约因撤回而无效的一般状况。
另一种特别状况,英美法视之为要约因第三人的承诺而撤回,
即A向B提出了要约后,又向C提出了相同的要约,C承诺了,若C在B进行承诺从前把自
己的承诺通知了B,则A对B的要约即告撤回。
可是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回的,主要包含:
a,有对价支持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天以内不予撤回,但以受要约
人支付100英镑为条件,假如受要约人赞成支付这笔金额,两方就建立了一个对于保证该项要
约于10天以内不得撤回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
在这种状况下,要约人在规定的限期内
就不得撤回或改正要约的内容。
b,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限制的要约。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的含义是如许诺人在作出许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想到受许诺人会信任其许诺而作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已在事实上惹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
制执行该项许诺才能防止产生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即便该项许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迫执行。
这项原则英国当前只在债务等少量案件中合用,而美国已经是宽泛合用了。
朗内杰建筑企业诉豪斯汀企业案(1970)
原告准备招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此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
目需15900美元。
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了,原告只
好又找另一家企业,另一家企业宣称需23000美元,原告遂以“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诉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受要约人)信任并依照分承包人(要约人)所开列的许诺的
5
价钱作了招标,而其招标被招标人所接受时,分承包人(要约人)就不可以后悔要约,而使总承包人(受要约人)遭到损失。
此外,美国一致商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在必定条件下,能够认可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限期内不得撤回的要约。
其条件是要约人一定是商人,要约中所规定的
限期不超出3个月,要约须由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署名。
假如切合上述条件,即便该项要约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拘束,在要约规定的限期内不得撤回要约(一致商法典
第2-205条)
③当事人死亡或失掉行为能力,不论是要约人或是受约人,只需有一人死亡或失掉行为能力,
要约即告无效。
④要约因受约人拒绝而停止。
拒绝要约是指受约人把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
为。
受约人的拒绝不单指明示拒绝,还包含示意拒绝。
示意拒绝即受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
款作了改正,其成效视同于对要约的明示拒绝,在法律上等于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项反要约,
原要约遂告无效。
巴特纳机床有限企业诉艾克赛企业(1979)
原告卖一台机床给被告,开价英镑,并附加价钱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逢通货膨胀,机床价
格也相应上调。
被告在复信中只赞成75535英镑的价钱,未抬价钱浮动条款。
原告仓促中签了
字,并通知了被告,待交货时正当通货膨胀,原告提出价钱上调2897英镑,被告拒绝。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要约,进行了改正,只赞成价钱条款,这一改正实则是拒绝了原要约,而提出了新要约,原告署名表示承诺,所以原告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反要约要与进一步认识状况的要求相差别,在上述案子中,假如被告复信中
问及能否能够撤消价钱浮动条款,这就是进一步探询状况的要求,不是反要约,若原告回复不
能够,被告仍能够接受本来的要约。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赞成要约的意思表示。
依据传一致般法的“镜反射规则”,承诺须接受要约的
所有条件,即一定与要约内容完好一致,合同才能建立。
最近几年来,美国合同法的“镜反射规则”
又有了新的发展。
这一新发展的目的在于,只管合同两方所主张的条款有差别,但仍可形成一
个有效的合同。
这一新发展还申了然这样的规则,即赞成法院来决定致使合同建立的条款。
1、承诺的方式
依据美国合同法的规则,承诺的方式有誓言、行为或许缄默三种。
应依据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承诺。
比如甲对乙说:
“假如你能在周五前把我的汽车漆成深红色,竣工后,我就付你500美元。
”则乙的承诺一定用行为来作出。
2、承诺的时期
往常状况下,在要约中规定出要约有效时期,承诺应在这一时期内作出。
假如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时期,受要约人应在一个合理时期内作出承诺。
合理时期的判断依靠订约时的条件。
比如要约是在当面的谈判中提出的,没有规定有效时期,则一般应在谈判结束从前作出承诺。
3、承诺奏效的时间
有关承诺奏效的时间的一般规则是,一项承诺发出时奏效。
这一规则被称为“邮箱规则”或“投邮规则”。
因为承诺于发出时奏效,则合同也于发出时建立。
假如受要约人发出一个承诺,随后又发出撤除承诺的通知。
既使撤除通知早于承诺抵达要约人,则撤除通知也是无效的。
(四)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6
三、对价
对价的原理和制度在美国合同法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对价不单是使合同获取强迫执行效劳的要件之一,并且是整个美国合同法的基石。
(一)对价的看法
对价就是两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要有互相赐予的关系。
对价是美国法院强迫执行某一商定或合同的主要依据。
商定的作出,大概分为两种状况即无偿作出的商定和有偿的商定。
无偿商定属于无对价的商定;
有偿商定属于有对价的商定。
美国法院在确定有无对价时,主假如看受约人能否承受了法律上的损失换取要约人的商定。
对价的组成因素包含两个方面,即互换条件的存在和所互换的条件拥有法律价值。
所谓法律价值,即执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义务,或放弃自
己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如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在小威廉15岁时,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从前不饮酒、不吸烟、不赌搏。
小威廉照实执行了叔叔的要求,小威廉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组成了对老威廉承诺的对价。
(二)英美契约法对价的原则。
(1)对价一定是拥有某种价值,对价无需相等,或许说对价无需等价。
这一原则在现代英国已有所摇动,因为可能会致使明显的不公正。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钱把房子卖给原告,但以后被告后悔了,宣称英镑是个不充足的对价。
法院认为,对价其实不要求平等或充足,合同可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足
与否问题,对价能否充足应由两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
被告败诉只有在欺骗、误会、
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足作为证明欺骗、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凭据,当事人材能够要求排除合同。
(2)过去的对价无效。
依照一般原则,誓言从前的行动都是过去的对价,或许说,过去的对价即订立契约前已经执行的对价。
(3)执行原有义务不可以作为新誓言的对价。
斯蒂克诉马立克案(1809)
船方雇用一批船员作一次来回于伦敦与波罗的海上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
应其余船员,假如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船员的薪资分给他们,过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船长的许诺是不可以执行的,因为缺乏对价。
原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肩负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碰到一般一般不测状况应全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一般不测状况,余下的船员依照其本来签署的雇用合同有义务全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
简言之,凡属本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可以作为一项新的许诺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这是1884年“福克斯诉平内尔”一案确定的原则,即债权人赞成用归
还部分欠款的方法来抵销所有债务的承诺不受法律拘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承诺供应新的对价,所以债权人能够追索余款。
富克斯诉比尔案(1884)
法院裁决原告付被告2090英镑,并从裁决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赞成若原告先付500英镑,节余的分期付款,利息可免了。
等原告付完,被告又要求被告付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支付被告付2090英镑是一定执行的义务,且付款时间不决,不存在先付后付的问题,本案中先付不可以组成对价,被告的许诺是不可以执行的,原告败诉。
7
一般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想要免去债务,会因为缺乏对价而不可以执行。
但这一原则也有几种例外状况:
①假如免去债务是当事人署名并加盖章鉴,则能够执行。
②假如是债务人供应了某种特别对价,提早付款。
③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限制的状况,A免去B的一些债,B用这些钱买了游艇,A不可以
自食其言再讨回了,若存了银行,则可讨回。
这一原则只有在公正合理的状况下,即债权人
自发放弃债权才能合用,不然不合用。
建筑有限企业诉内斯案(1966)
被告欠原告482英镑,当他知道原告正资本周转不灵,就提出只能付300英镑,原告正缺
钱,只能赞成免去节余款项,被告遂把免去的182英镑移为他用,后原告又要求讨回182英镑.
法院认为原告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免去部分债务的承诺是在不公正状况下作出的,不适
用“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被告败诉。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这是一项衡平法上的原则,指当一方以言辞或行动向另一方作
出承诺,将放弃某项权益或承受某种损失,妄图对两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影响,一旦对方确
信此誓言并按誓言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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