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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本起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签名)×
日
文书二: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
人民法院(×
)……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本答辩状副本×
答辩人(签名)×
文书三: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号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原告×
与被告×
……(案由)一案,本院于×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或“因涉及……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
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文书四: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男/女,×
日出生,×
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因与×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本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参考范文
案例:
2018年7月15日,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住甲市A区滨江街道32号)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住甲市C区沿江街道500号)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5000元。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
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以及刘某所在天南公司出具病假单和工资证明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王某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现场交通监控录像,该录像中显示刘某横穿马路,但由于拍摄角度问题,无法看清王某的车是否撞到刘某。
请结合本案案情撰写原告的起诉状、答辩状、一审法院判决书。
(要求:
1.文书写作规范;
2.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学原理;
3.涉及的案件事实可以由考生自行合理假设)
参考范文
一、起诉状
刘某,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甲市C区沿江街道500号,天南公司员工。
被告:
王某,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甲市A区滨江街道32号,无业。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5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在甲市B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被告刘某驾车撞伤,在交警到达
现场进行勘验后,被告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原告花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共计40000元;
因为受伤住院治疗10天,原告出院后,遵医嘱卧床休息15天,总共休假25天,产生误工费5000元。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书证:
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由B区交警大队依法出具;
诊断证明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发票,由B区人民医院依法出具;
书证:
病假单、工资证明,由天南公司依法出具;
甲市B区人民法院
本起诉状副本1份
二、答辩状
王某,男,×
起诉人:
刘某2018年9月23日
年×
日生,汉族,住甲市A区滨江街道32号,联系方式
。
对甲市A区人民法院(2018)B法民初×
号原告刘某诉我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原告刘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答辩人驾驶号牌为岭C37089的中巴车正常行驶过程中遇到原告刘某骑车摔倒在答辩人车前,答辩人并未撞到原告刘某,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存在严重过错,对其损失亦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原告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电子数据:
现场照片,由答辩人在事故现场拍摄;
现场交通监控视频,由B区交警大队提供;
本答辩状副本1份
王某2018年9月28日
三、判决书
(2018)B法民初×
号原告: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4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在甲市B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被告刘某驾车撞伤,在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后,被告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原告花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共计40000元,住院10天;
原告出院后,遵医嘱卧床休息15天。
总共休假25天,产生误工费50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以及刘某所在天南公司出具病假单和工资证明。
被告王某辩称:
我并未撞到刘某,我看到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后紧急刹车,刹车位置相距刘某倒地位置相距一米左右,刘某是自己从自行车上倒地摔伤,故我对刘某所受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现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视频资料,视频显示王某的车距离刘某倒地位置相距一米左右;
以及现场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该资料显示原告刘某横穿马路。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双方当事人对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处方、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天南公司出具病假单和工资证明以及现场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和视频资料能否证明王某撞到刘某的事实产生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1、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本院无法据此认定王某开车撞到刘某;
2、王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只能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状态,并无法证明王某是否撞到刘某。
故通过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王某是否撞到刘某,该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应当对产生该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本案原告刘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将侵权事实成立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故应当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举证证明责任推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故对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院印)
上述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无法确定王某是否撞倒刘某,但即使王某没有撞倒刘某,但由于王某车型大,车速快,刹车声刺耳,完全有可能吓倒刘某。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王某横穿马路,对受伤也有责任,因此判决刘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医疗费6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共计赔偿8000元。
被告王某对该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请撰写一份本案的上诉状。
参考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甲市A区滨江街道32号,无业。
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甲市C区沿江街道500号,天南公司员工。
联系方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甲市B区人民法院2018年×
月×
日作出的(2018)B法民初第×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一审判决违反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本案中被上诉人仅仅诉请判决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并未提出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误工损失2000元违反处分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与否,应当由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驾车将其撞到,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根据证明责任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属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3、原一审判决违反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要求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才能成为法院裁判依据。
本案被上诉人向法院主张的事实是上诉人将其撞到受伤,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车型大,车速快,刹车声刺耳,完全有可能吓倒刘某”一审判决擅自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吓倒”这一事实作为裁判依据,超出当事人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判决上诉人赔偿误工损失2000元违反处分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在本案侵权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为不明时,应当依法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判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
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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