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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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4.4现场控制
5保障措施
5.1队伍建设及其职责任务
5.2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5.3技术保障
5.4物资保障
为了保证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信息渠道畅通,反应机制灵敏,指挥系统有效,应急准备充分,将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预案》、《五大连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与生物、化学品泄露有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是指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意外泄露以及利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人群进行生物、化学品攻击,造成了人群中传染病暴发、流行或中毒,导致人的失能和死亡,引起了人心恐慌、社会动乱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预案:
1.2.1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毒种、菌种在使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丢失、意外泄露等突发事件,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符合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征的。
1.2.2发生利用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产生的毒素对社会公众进行生物、化学品袭击,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2.3恐怖分子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生物、化学品恐怖事件适用于此预案。
1.3.1预防为主
认真做好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如发现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1.3.2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是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危害,是社会问题。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防疫处置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防疫处置工作。
1.3.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防疫处置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1.3.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出反应,立即组织调查,果断采取控制措施。
1.3.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市政府要组织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防疫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县(市)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1.3.6减少损失
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1组织与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公安、武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宣传、教育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
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技术队伍
我市组建紧急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处理、临床诊断救治等专家小组,在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充分利用疾病控制应急反应、卫生监督和急诊急救等机制,分工协作,迅速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2.3应急处理
卫生局要组织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判断是否生物、化学品泄露及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救治病人;
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3.1.1卫生局负责生物、化学品泄露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3.1.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开展实验室检测技术交流合作。
3.2.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
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对国内外的生物、化学品袭击事件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病人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运送标本,用于病原体的分离鉴定。
3.2.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生物、化学品泄露的高暴露人群,开展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2.3发生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时,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3.2.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生物、化学品泄露导致的病例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和黑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上报市政府、黑河市卫生局。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现场控制、追踪监测、医疗救治、人员物资调度、技术管理,督察与指导;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应急措施并对应急处理措施进行评估。
4.1组织管理
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后,各有关部门立即按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生物、化学品泄露防疫处置的有关工作,并保持信息畅通。
4.2各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进入应急状态
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实施应急状态管理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救治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包括:
人员集中、动员培训,物质准备等。
4.3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指挥部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领域专家,共同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和现场确认、取证。
4.3.1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生物、化学品泄露发生的原因、接触人员的发病情况、引起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
4.3.2标本、样品采集和检验,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负责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样品、样本的采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样品、样本运送到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
4.3.3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地及相邻县(市)区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4.3.4卫生资源可利用情况(受损情况),包括人员、设备、物资和技术能力。
4.4现场控制
4.4.1现场区域划定
根据事件综合评估结果,划分疫点、疫区范围或生物、化学品毒素扩散区域,必要时可申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
4.4.2现场控制措施
划定疫点、疫区和生物、化学品毒素扩散区域后向社会通告,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如需要对疫区实施管制措施,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作,在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
(2)传染源控制。
对于受到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影响的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对于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高暴露人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或隔离。
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受到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影响的动物要立即收集处理。
(3)对于查明的生物、化学品毒素源及受生物、化学品毒素污染的物品对其进行封存和销毁,紧急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
(4)由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采取对已经受污染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5)保护易感人群。
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紧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6)卫生知识宣教。
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特异性卫生知识宣教。
(7)人员疏散。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影响严重时,如需要可报请政府取消集会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其他人员疏散措施。
(8)消除区域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
采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性解决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后引起的民众心理障碍和精神应激。
4.4.3疫区的解除
如果查明生物、化学品泄露是由于细菌毒素或传染性较差的病原体引起,即可解除封锁。
但对病人、病畜及带菌者必须加强治疗和必要的限制。
如查明生物、化学品泄露是由于鼠疫、霍乱、天花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化学品,或发生上述相应疾病的病症时,应继续封锁,并应将封锁区分为若干个大小封锁圈。
各封锁圈之间应完全隔离往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生物、化学品泄露受染者及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
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如对生物、化学品泄露的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扑灭;
根据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杀虫、灭鼠;
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人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4.4.4督导检查和处理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生物、化学品泄露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报告数据是否及时准确;
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情况通报是否及时;
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果断、科学、有效;
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并提出评估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是应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专业技术机构。
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后,常备专业技术机构与指定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共同承担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的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监测信息等技术支持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常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准备。
5.1.1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及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针对生物、化学品泄露的性质,组建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理队伍,其职责是:
负责控制致病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具体承担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现场处理、技术指导、宣传、隔离等任务;
现场采样和送检任务等。
县、乡、村三级防保人员承担生物、化学品泄露应急处理过程中管辖社区和地段内与疾病控制有关的宣传、指导,协助上级机构做好应急处理等相关工作。
5.1.2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及职责
市卫生局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应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应急救治机构,被指定的医疗救治机构应设相应的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由院前及院内急救人员和相关专科救治人员组成,接受指挥机构的紧急调度,承担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后续专科救治任务,对因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所致的重大病(伤)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将因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受累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其具体职责是:
(1)对因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现场医疗救援;
(2)对因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根据病(伤)情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做出标记,以确定转运先后顺序;
(3)对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进行初步病史采集,并进行记录;
(4)负责对因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致病的人员由事发现场转运至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5)医疗机构对因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就诊的病人或由院前急救人员转运来的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因条件所限需要转送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6)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8)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1.3卫生监督队伍及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督察队伍由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人员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执法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据《条例》要求和本预案规定落实督察任务以及现场采样和送检任务等。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
(1)依据对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场所、消毒及化妆品等产品、场所贯彻实施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疫情报告情况,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消毒产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在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开展督察工作。
5.2.1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组织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随时准备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
应急预备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训练,每年接受至少一次的专门培训与考核。
对组织指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培训教材。
5.2.2演练
生物、化学品泄露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每两年不少于1次,医院和各类防保机构及其人员每1年不少于1次,演练的内容和形式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
演练工作应根据医院分工和特长不同分类进行。
5.3.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标本、样品的采集和运送。
运送要符合生物、化学品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防止实验室感染发生。
5.3.2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随时准备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
5.3.3信息系统。
我市建立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信息系统作为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生物、化学品泄露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反应工作。
信息系统有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5.4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车辆应处在最佳状态,随时待命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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