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日本销售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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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及515mt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1050mt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
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
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
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
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
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
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
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
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
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
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
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
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
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
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提单倒签的原因:
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
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
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
为什么?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进行分摊:
12.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
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
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
请问:
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
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
13.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
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
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
应赔偿2000元。
14.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否。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5.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
16.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
(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虚盘的特点有:
(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
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17.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解析: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18.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
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
(1)甲方于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
(2)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是什么?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
(3)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
(4)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无效
(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
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
(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
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市场风险,有效。
(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
无效。
不可撤销。
(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
(9)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甲方的意图。
(10)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篇二: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
答:
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
品质条款:
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
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
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
(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案例分析2
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
“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
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2)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
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
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
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
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
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
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00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
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3
1.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
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
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
应如何处理?
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
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
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我方是否可以接受?
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构成违约。
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
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一、填空题
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
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
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
《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
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
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
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
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四种。
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
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
1.①出口国家检验。
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
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
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
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
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
2.检验证书
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5.免责
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
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五、案例分析1、2009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
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提示:
“太湖大米”——延迟交货;
“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
“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
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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