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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
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
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
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
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
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
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
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
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
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
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
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
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
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
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
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停车场收费的问题日益引起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停车场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停车场收费不仅是汽车消费者一项长期的负担,而且停车场收费带来的保管责任极易引发法律诉讼。
合理地界定停车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停车场经营者的负担,规范停车场经营者的行为,有利于停车场行业的发展。
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
停车服务收费的性质及服务内容。
目前,停车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停车场,一类是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地。
毫无疑问,停车场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长期以来价格主管部门一直将汽车保管费列入政府价格管理目录,属于政府定价。
除极少数停车场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不同的停车场确定分等级的收费标准,而不是逐一核定经营费用。
从理论上讲,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最主要依据是经营费用,但实际上由于停车场的情况复杂,经营费用悬殊,停车场的规模、所处的地理位置、停放车辆的数量都直接影响停车场的收益。
以物业管理小区的停车场为例,停车管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业务,收益弥补物业管理收入的不足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通常做法,不能因为停车管理独立核算有较高的收益而降低停车收费标准。
目前深圳市的停车场中,专业性的停车场只占少数,大多数是物业管理小区的停车场。
且收费标准均不与停车场经营费用有直接的'
联系。
能否像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的政府定价一样,按实际经营费用核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不可行的。
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是经过实践证明唯一可行的并被普遍接受的较理想的选择。
伴随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高速增长,停车场收费管理与日益增长的停放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推动着改革的步伐。
1994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首次在保管费外提出了车位使用费的规定,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规定,难以在实践中明确车位使用费与保管费之间的法律界限。
车位使用费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政府定价,停车场对车辆停放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给出答案。
从目前的实践看,仅仅提供车位使用权的停车场所并不存在。
街道边咪表停车是车主占用公共道路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公共资源的补偿,已经超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畴。
2000年国家计委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最权威的规定。
管理办法对机动车的停放服务收费作出了重大的改革,深圳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的规定下发了《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对深圳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价格管理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
最核心的有三项,一是将机动车保管费更名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是将原有的机动车保管费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不同的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深圳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内容的解释部门,但由于是依据国家计委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应属国家计委。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对停车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虽然《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内容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可认为停放服务费与原有的保管费是有区别的,停放服务费不等同于保管服务。
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国家计委将长期使用的保管费更名为停放服务费。
并规定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面积大小分别计费,而通行的保管费标准均采用与保管标的金额、保管责任的大小相对应的原则。
停放服务费比较准确地反映机动车停放的客观需要及当前的社会经济、治安环境。
停放服务应包括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维护更新停车场必要的设施、维持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卫生及公共照明、机动车进出停放办理必要的方便、简捷手续、承担有限额度的赔偿责任。
停放服务费与车位使用费相比较,范围更广,除一些专用停车场经营者自身具有停车场使用权外,还包括了大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利用业主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小区。
目前的停放服务费部分具有车位占用业主公共场地的补偿性,由于小区的道路及公共面积为业主共有,必然出现车主与无车业主及外来停放车辆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向车位使用人或公共场地占用者收取一定的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保管则应包括提供停车服务并承担保证车辆保持原有状态的义务和赔偿责任,简而言之,保管=停放服务+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计委对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改革,是价格管理观念与时俱进的发展,更全面地反映了停车服务的本质特征,对停车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随时间的推移进一步被认识。
二、
确立停车场保管责任的若干条件
近几年,停车场收费的争议不断,但大多数是集中在停车场保管责任上。
停车场是否负有保管责任,应当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不能仅仅看其营业执照中注明为机动车保管,使用的票据为保管费。
由于目前的机动车存量远远超过了城市规划的预期,大多数的停车场实际上并不具备承担机动车保管责任的条件。
长期以来即使是专用停车场也不具备保管贵重物品所应有的封闭环境,不能有效地制止管-理-员以外的人未经同意进入停车场地,机动车车主一般均为自行入内停放车辆,且并未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出门凭证的防伪性能与机动车价值不相符,而管理人员除出门凭证外也不具备其他的识别、核实措施;
绝大多数停车场并不是规范的停车场,比较突出的是物业管理小区的停车很多是利用小区的道路、公共场地停放。
即使如此,还难以符合日益增长的停车量的需要。
车辆无法始终处于车辆管理人员的严密监控之下。
保管服务作为一种经营服务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视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保管服务。
停车场开展停车保管服务的法定程序是以停车场经营者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前提,经批准同意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未经经营者提出申请,行政管理机关不能要求其经营停车保管业务。
目前,相当数量的停车场并不具备严格的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客观条件,却在经营范围中核定为机动车保管,办理停车场保管费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保管费的发票,承担保管的责任,与其经营停车场的本意并不完全相符有其历史的原因。
根据国家计委的规定,停车服务作为一个独立合法的经营项目将会被停车场经营者广泛接受,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停车服务的申请,并提出使用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票据。
停车服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的前提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停车场应有从事保管业务的经营范围及从事保管服务的条件,其次还应经过相应的保管物品控制权移交程序。
但从机动车的特点来分析,相当多的车主对机动车的停放服务并不存在保管服务的要求。
这是由机动车自身的特殊性及保管的费用所决定的。
机动车是一种贵重的物品,但不同的机动车价值悬殊,保管责任差别巨大;
且是具有较高机动性及自锁防盗抢性能,因此对停放服务除要求有一定的安全性外,还要求停放服务具有存取便捷、简便的手续。
要求车辆停放均采取保管的形式,对停车场的开办条件提出了相当高的标准,一般应有全封闭式的停放场所,给现代城市的发展规划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
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必须经规定的程序移交到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实际控制权不仅仅应包括车辆的停放位置由管理人员决定,钥匙、证件移交外,停车场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附加的车辆控制措施。
车辆的价值决定了车辆保管手续应有极其严格的程序,与机动车的机动性矛盾突出。
订立保管合同,对车辆的状况经过检查验收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保管的责任、费用及交纳的办法。
通行的用于保管贵重物品的模式难以被广大的停车消费者所接受。
因为车辆停放手续的便捷是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的基础,离开便捷停车场难以维持下去。
目前停车场采用的进入停车场时发出的停车出门凭证,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成立必须注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合同要件。
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机动车作为一种贵重物品,理应符合以上保管合同的规定。
由双方按市场调节价确定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保管责任大于停放服务,根据收费标准与承担的保管责任成正比的基本原则,保管服务收费应高于停放服务。
有多大的市场需求,还难以预料。
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并承担保管责任还直接影响到机动车车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机动车车主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其消费需求必然是多样化、多层次的,不同的收费标准与不同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相对应,在邮政服务中,平信与挂号信的承担责任不同,收费也不同就是一个例证。
按照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想得到保管服务的愿望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矛盾。
不少机动车车主安装了先进的防盗抢装置,有效地提高了机动车防盗抢性能,有些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盗抢险及其他险种,在发生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赔偿。
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保管服务,只能强制性地要求停车场加大停车场的投入,改善停车场装备,或购买停车场的车位保险,提高保管费用,最终通过停车场收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相当一部分车主形成的二次重复保险是额外的经济负担。
从停车场的服务费用与机动车停放的安全性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非线性的比例关系,呈现一种边际费用效率迅速递减的特征。
以停车场通行的管理模式为例,停车场提供了基本的停放空间和停放设施,进场时领取出场凭证,出场交纳凭证。
如果停车场管理人员能够严格的执行停车场管理的规范程序,尽职尽责,完全有可能将失窃率减少到相当低的水平,即可以较低的管理费用达到较高的机动车安全性和保管效率。
据报载,莲花北物业管理处仅一年就消除了500多次由于车主未能锁住车门、车窗引起的安全隐患。
更多地提高管理费用,要求其达到保管贵重物品的条件,对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性的效率微不足道。
不管停车场经营者或消费者,大多数选择停放服务是必然的。
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保管服务,将停放服务规定为保管服务与政府价格管理政策不符。
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均为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保管费作为市场调节价,可以由企业自行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经营费用状况决定收费标准,与目前的住宅小区具有垄断性的停放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相冲突,最终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解决停车场服务与保管责任矛盾的措施
解决停车场停放服务与保管责任矛盾的主导思想不仅仅在于明确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在于维护公平、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消费,推进机动车停放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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