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点一线装饰装修工程清单计价固定总价清洁版0626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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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
1、按甲方提供并经甲方盖章确认的“二点一线”装饰装修施工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具体内容为:
(由项目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2、若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深化,且深化设计图纸必须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二次深化设计的图纸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份数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盖章后分发给监理和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表:
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二次深化设计(如有)及通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风险(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外)、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及为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
1、合同价款
(1)本合同价款由工程实体费用和措施费构成。
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
措施费为包干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
合同总价的工程品质和数量以图纸(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
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已经甲乙双方依据招标图纸检查、复核、确认并调整差异,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乙方的投标工程量之间的任何错误、差异皆视为已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不作调整。
甲方不接受乙方由于未能在投标阶段恰当地安排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任何必要的复核或复核工作存在任何性质的疏漏、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2)本合同价款属固定总价合同,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该总价除因暂估价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约定所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物料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
1本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文件描述的本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
2固定总价的解释:
本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包括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共计元;
本合同固定总价组价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上述承包金额包括(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的费用,无论这些工作是否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只要是在正式图纸中明确的,或没有明确但却是完成招标图纸所要求的所有工作或项目内容所必须的一切工作或责任的费用,都已包括在此承包金额中。
此外,还包括下列合同文件及下文提及的乙方应承担及履行的各项责任、工作及义务等。
●本承包合同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固定总价,即:
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大中型机械进退场费;
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文明施工、包措施项目成本;
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
包施工管理费、企业(总部)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风险、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及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税金、必须的加班费;
包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缺陷修复、包验收合格、开荒保洁、保修费用;
包与其他承包方的工作相关的总包服务、配合、协调费等。
●本固定总价已包含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的价款。
●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税金的费率和规费金额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除工程量清单附件中单价特别标明为暂估价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将根据其招标定标后的实际造价按本合同价格组价原则进行调整外,其他单价将不予调整或变更。
●本合同所述合同固定总价,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的施工条件及材料价格(包括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变动,因此,本合同固定总价不因施工条件及后期相关造价政策、文件的变化而调整。
●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按照甲方在招标文件及答疑和澄清文件中给定的范围包死,甲方不接受由于乙方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乙方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各子目的工程量包死,任何情况下,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乙方对投标时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差错的任何索赔。
3本合同固定总价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措施费用:
甲乙双方签约以后,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措施项目及各种方案的报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外)固定包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
乙方应当充分理解甲方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报价中全面体现。
对于措施项目中乙方自身需要投入的所有资源,应当认为乙方已经以满足其全面履行甲方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之需要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充分的报价,只要甲方对乙方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乙方措施项目的价格固定包死、不得调整。
特别强调,无论甲方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得构成乙方修改其措施项目价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但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任何工作进行直接发包,则措施项目的价格应做相应的调减。
调减的方式按照甲方决定直接发包项目的总价占本合同总价的比例同比例调减。
●措施费用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垃圾处理及场外运输费,按相关文件规定应属乙方交纳的环保、公安、市政、环卫等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
对有合格证的机具、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发生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多次重复性检验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文件附表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计取,若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则扣除相应费用。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及结算方式:
乙方自费安装电表、水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和项目的供货单位/独立承包人等所发生的水电费(未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按实际发生额自行向乙方缴纳。
I.乙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其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和土建总包方同意),安装完成后抄底度数,并由甲方和土建总包方签字认可;
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II.乙方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实际发生数抄表、价格按工程所在地水电行业市场收费标由乙方向土建总包方缴纳,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乙方竣工结算前需提交土建总包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水电结算凭据。
●其它费用说明:
I.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确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整,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II.乙方负责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甲方分包工程有关收口、堵补工作及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索赔或签证。
III.安装工程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述三项费已计入本合同固定总价中。
Ø
由于建安总包未按精装图纸施工到位而由精装修总包实施的工作;
精装修工程施工中发生管线打穿而由安装专业实施的剔凿、打洞、接短管、重新穿线及孔洞修补的工作;
精装修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灯具、开关、插座、卫生洁具、五金、可视对讲分机的移位等所引起的精装修总包所发生的二次剔槽、打洞、修补及管线安装等工程。
IV.竣工档案编制整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承包总价中。
V.本合同固定总价中还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墙、地砖排版损耗,窗台板二次加工、电梯厅地面拼花等费用;
材料复试费、洞口抹灰收口及封堵费、图纸深化及优化等费用;
组织及配合机电专业隐蔽工程验收、机电调试检修费用;
吊顶标高在300mm幅度内调整及乙方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费等费用。
VI.本工程税金在本工程所在地交付。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甲方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并按实结算工程款项,但甲方不会因增减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乙方相应的利润补偿,并不会对措施费进行调整。
按本合同规定允许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在甲方审批任何增减款项后,应对合同价款予以相应的调整。
(1)工程量计算
1除暂定项目、暂定工程量项目、招标图纸载有而清单遗漏的项目、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外,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甲方还是乙方计算,也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甲方设计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2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该项目直接取消,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也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甲方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照减少(或取消)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3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4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乙方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该项工程;
不论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中,乙方必须完成。
(2)综合单价
1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综合单价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引起的费用;
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费用;
隐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甲乙双方签约以后,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乙方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2暂估价
本合同内“暂估价”一词意指包括在合同清单内,专为议标时对其品质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材料或设备而设,其数量是确定的,结算时甲方根据实际使用品质的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供货单价(指材料或设备运抵工地现场的单价)及施工项目经招标定后实际供货与安装价格核定后按本合同价格组价原则调整。
(3)变更价款调整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减费用计算即结算方式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甲方、乙方双方按以下原则执行:
以组成本合同造价的清单计价原则为标准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报甲方审核。
(4)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及项目结算调整原则:
按甲方确认的单价在结算时按本合同价格组成原则据实调整。
(5)乙方与其他专业配合施工,当其他专业施工对成品造成损坏或损伤时,乙方应积极给予维修,涉及费用的计价办法同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3)项规定。
(6)乙方应按本合同包干总价所包含的工作项目完成工作,如包干总价范围内有未完成的工作项目,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7)乙方报送的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预结算总金额或预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甲方除扣回超过部分金额外,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预结算金额之差的10%作为违约金在预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五条工期及工程进度
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日,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日。
实际竣工时间为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并经监理、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时间按照实际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合同工期不变。
若甲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乙方须全力配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进度计划
乙方应于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4个日历天向监理、甲方提交详细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监理、甲方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照监理、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甲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监理、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应提前21天向乙方书面通知开工的时间,乙方应该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
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不迟于通知要求的开工时间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甲方提出不能按时开工的理由。
甲方、监理同意后,乙方可延期开工,并按照甲方重新确定的开工时间进场开工,但竣工日期不变,除非经甲方、监理书面同意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否则由此导致的工程延期,乙方应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日不作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请求。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延期开工30天内不计索赔,由此导致乙方无法在竣工日期竣工的,由乙方向监理、甲方申请延期,监理、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作任何其他费用补偿。
4、工程暂停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若因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因质量、安全、环保等不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而被勒令暂时停工,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由停工日至获得复工日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而未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而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外运材料和购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的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定工程停、缓建补充协议。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要求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5、工程延期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非乙方原因造成工地连续停水、停电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
3不可抗力因素。
除以上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
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分包工程不能按期进场施工或未能按期完成专业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总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为按照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竣工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7、误期违约金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
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甲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
此款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乙方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其它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最终以监理、甲方的验收结果为准。
2、工序工艺的验收
按照合同及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甲方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
如果监理、甲方无故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甲方另有指示,乙方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甲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乙方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甲方确认。
无论监理、甲方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甲方都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3、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的,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参加检验。
此类通知应包含乙方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如监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示,则视为监理、甲方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已确认。
无论甲方或监理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质量整改
甲方和监理在巡视、检查、旁站、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若乙方不按上述意见在约定的时间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或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次500~2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违约金及费用可以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材料、设备、项目及检验
1、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并封样、乙方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由乙方付款的材料、设备及项目如下,具体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价格及签约方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1)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项目:
入户门、室内门、木地板、成品衣柜、室内栏杆(室内及公共区域栏板)、整体橱柜、厨房电器(含烟机、灶具、消毒碗柜)、直饮水机、淋浴房、浴室柜等供货及安装工程,具体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价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项目付款方式,乙方确认如下:
1乙方与分包商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预付分包商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20%;
2分包商每批次货到指定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每批次货物价款的60%;
3安装完毕并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各批次货物价款的80%;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乙方核实、甲方审核,并完成结算手续后,乙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分包商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
5余款(即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余款。
(2)甲方限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设备:
公共区域墙砖、地砖、室内墙砖、地砖、卫生洁具及五金、壁纸、开关插座面板、玻璃马赛克、灯具、浴霸采购等,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甲限价材料付款方式,乙方确认如下:
1乙方与供货商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供货商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2分批货到现场经甲方、乙方、监理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供货商至该批货款的60%;
3安装完毕,经甲方、乙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各批次货款总价的80%;
5余款(即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向供货商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2、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及出厂检测报告,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必须进行进场复检的,乙方必须将复检报告报监理、甲方审核,经监理、甲方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
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3、乙方提供用于现场施工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交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的清单。
4、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提前14天向监理、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监理、甲方审核并以书面指示的形式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5、如果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或监理有权发出通知指示乙方,要求乙方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6、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所有材料、设备检验的费用。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
1、甲方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2、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按照《工程签证通知单》(详见附件五)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完整合格资料提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于3日内审核完毕(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的签认与单价或总价无关。
)监理专业工程师及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甲方工程部。
3、乙方提交资料内容包含《签证通知单》原件、《签证审批单》、签证结算书及说明;
在规定时间未予提报的,造价不予确认(调减除外)。
所有签证必须经甲方工程部的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主管副总(或工程总监、指挥长)三人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经济签证原件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凭原件结算。
4、甲方项目工程部应在收到签证上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签证单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等进行说明,完成变更签证实施确认后转至甲方项目公司预算部。
5、甲方预算部在接到合格完整资料后正常情况下于28天内完成审批,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甲方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
乙方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禁止事后补办,凡超过一个月的过时补签证无效并不预结算。
7、施工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方法的改变和甲方相关人员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的审查签认,只表明对该方案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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