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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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异常经营名录。
(五)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六条【落户奖】自前海合作区成立起在区内新注册,并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船舶登记、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服务、国际海员培训和外派等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开展船舶登记、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服务、海事法律服务、国际海员培训、国际海员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一)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
(三)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第七条【国际船舶登记奖】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奖: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
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奖励。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
(三)船舶所有权为共有情况的,对持有船舶所有权最大份额的企业,参照第七条
(一)、
(二)予以奖励。
(四)老旧运输船舶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国际船舶管理奖】对在前海注册的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且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航运服务企业,以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该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企业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展的符合证明。
(二)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资质(代管船舶适用)。
(三)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企业所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及以上。
第九条【船舶交易奖】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
(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艘;
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艘;
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艘。
(二)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
第十条【国际海员培训奖】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国际海员,参加适任培训、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给予培训奖。
(一)参加适任培训,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海员个人予以奖励。
(二)参加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局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海员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国际海员外派奖】对在前海注册的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且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
(二)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奖励。
(三)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企业应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许可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十二条【航运人才奖】对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国际海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航运人才奖。
(一)对国际海员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前海管理局给予财政补贴。
国际海员指在“五星旗”船舶上工作且从事国际(境外)航线运输的海员,包括中国大陆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航线。
(二)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前海管理局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三)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四)享受航运人才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办公补贴】在前海注册并在区内实际开展业务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开业时间一年以上,且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中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服务、国际海员培训、国际海员外派等主营业务营业额占比50%及以上,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租金15%的租房补贴,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二)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享受办公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以降低办公租金成本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绿色航运补贴】对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出台的《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补贴政策给予1:
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者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第三章申请与材料
第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定期(不超过两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落户奖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国际船舶登记奖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际船舶登记奖申请书、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奖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由审核机构在深圳海事局登记系统进行核对;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对无动力船舶无《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由海事部门出具航区说明原件;
(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奖励的),交验原件。
第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际船舶管理奖申请书;
(二)国际船舶管理清单;
(五)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资质(代管船舶适用)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符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国籍证书复印件;
(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船舶交易奖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船舶交易奖申请表;
(五)前海航运交易平台开具的船舶交易鉴证发票;
(六)确认船舶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国际海员,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材料,具体包括: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国际海员培训奖申请人员清单;
(三)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四)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六)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开户人姓名);
(七)申请人与在前海注册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九)培训考试合作成绩系统查询纪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申请表;
(二)国际海员外派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
(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许可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八)适任证书复印件(厨师、服务人员等由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九)申请人与在前海注册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航运人才奖的国际海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材料,具体包括:
(一)航运人才奖申请人员清单(国际海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国际海员人才奖提供);
(八)税务局开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九)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国际海员提供);
(十)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公补贴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办公补贴申请表;
(六)办公场所说明,应包括地点、面积,及现场照片;
(七)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八)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绿色航运奖的航运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企业绿色航运奖申请表;
(二)航运企业该年度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使用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拨付补贴资金证明;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场核对资料。
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二十六条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时延长。
第二十七条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
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企业或机构的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或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或机构应如实申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第三十一条申请企业或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新兴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
5年内迁离的,应按扶持协议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申报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五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将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
情节严重的,由前海管理局纳入不诚信名单;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三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行为;
(二)三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诚信记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下情形及同等情形可视为造成恶劣影响:
1.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
2.有过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3.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三)个人尚未解除单位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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