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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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Ⅱ级
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
(1)事故或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Ⅲ级
盟市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
(1)事故或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Ⅳ级
旗县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自治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明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包括:
锅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或事件;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或事件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先期应急救援以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或盟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企业(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整合资源,平战结合。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
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
2.1.2自治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组织领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区开展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确定和调整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协调指挥;
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
2.2办事机构
2.2.1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
2.2.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盟市、旗县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收集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信息及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汇集、上报事故或事件情况和救援情况;
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自治区质监局:
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调查工作;
向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或事件及其应急处理情况;
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
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组织指导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自治区安监局:
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在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中涉及危化品的情况,启动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危化品的处置措施建议;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参与事故或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含消防):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引发火灾等事故的灭火和救援工作;
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
指导事故或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
参与指挥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或事件应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与自治区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自治区环保厅:
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划定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或事件现场安全区的建议。
自治区气象局:
应急响应时,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现场气象监测,并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理提供气象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
负责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意见,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自治区民政厅:
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或事件伤亡人员、家属以及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
自治区住建厅:
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或事件和城市燃气管道(管网)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指导、协调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自治区发改委: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与资金支持;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供给。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负责保障事故或事件应急现场通信工作。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信息,负责指导相关舆情,及时引导舆论;
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
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华电内蒙古能源公司:
负责保障事故或事件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民航、铁路管理局:
负责必要时的民航和铁路运输。
相关大中型企业:
负责排查专业的应急和抢险队伍建设。
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
负责提供必要的专家参与事故现场技术支持。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自治区指挥部设立如下1或多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抢险救援组:
由质监、安监、公安(含消防、武警部队)、卫生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人员抢救小组:
自治区公安厅为组长单位。
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武警部队)、人防办(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件时)和自治区卫生厅组成,负责事故或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消防消毒小组:
自治区公安消防厅为组长单位。
负责事故或事件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隐患处置小组:
自治区质监局为组长单位。
由质监、安监、公安、消防、事故或事件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或事件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负责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保护事故或事件现场,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3)技术专家组:
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负责对事故或事件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4)动员疏散安置组:
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
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工会、民政、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环境监测组:
自治区环保厅为组长单位。
由环保、气象、水利等部门组成,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或事件现场环境实施监测,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或事件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风向、气温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事故或事件现场地下水源监测与预报信息。
(6)通讯报道组: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
由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和相关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并负责事故或事件处置全过程录像工作。
(7)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或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或事件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或事件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事故或事件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2.5.1根据自治区政府部署和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5.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
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随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
2.5.3事发地的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含消防局)、卫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应在事故或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6专家组
2.6.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数据库。
专家库的专家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并分别组成针对不同特种设备类型的专家组。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对近期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2.6.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事件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事件的特种设备,制订专项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事故或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参与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模板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
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7盟市、旗县区应急机构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监管特种设备辨识规范》等标准,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特种设备的辨识及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对于使用单位上报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特种设备,负有监察职责的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进行复核,作为重点监管设备实施重点监控。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利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中的设备信息、安全监察记录、检验超期预警等功能,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1.2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质监、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或事件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或事件发生。
以质监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1.3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质监、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拒绝整改的,在采取相应法律强制措施无效后,必须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3.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预防的责任主体。
(1)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
(2)要加强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
(3)要落实事故或事件预防措施,及时解决检验中提出的各项问题,消除事故或事件隐患。
3.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3.2预警行动
3.2.1当以下事故或事件、自然灾害有预测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或事件;
(2)地震(6.5级);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或事件;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它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灾难性事故或事件。
3.2.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或事件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盟市、旗县区政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质监部门和安监部门,并在1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和安监部门。
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电话1小时,书面2小时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事件时,事故或事件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24小时应急值守接报电话:
0471-12365,96116。
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或事件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事故或事件设备名称、事故或事件类别、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或事件概况、事故或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等。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或事件的同时,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或事件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或事件扩大。
并严格保护事故或事件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4.2.2事发地盟市、旗县区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情况,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盟市、旗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或事件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或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时,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自治区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或事件调查组。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时,在自治区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时,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上报事故或事件信息。
4.4处置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件实际情况,自治区指挥部和盟市、旗县区政府采取如下之一或多项措施:
(1)对事故或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或事件范围及事故或事件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或事件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或事件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
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或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4: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
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和供油供气管路,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
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它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或事件的,应在事故或事件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
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或事件扩大。
根据发生事故或事件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或事件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或事件的扩大,消除事故或事件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
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或事件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
对可倒换的,将事故或事件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
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或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或事件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
针对事故或事件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或事件原因。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或事件原因,对事故或事件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
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
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或事件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须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
事故或事件现场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
事发地盟市、旗县区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
针对事故或事件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5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或事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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